所谓房地产权属登记,指法律规定的管理机构对房地产的权属状况进行持续记录,是对房地产产权人的权利进行的包括权利种类、权利范围等情况的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9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可见我国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实行土地、房屋分别登记制度,即一宗房地产要办理两个产权证书,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权属登记是房地产产权管理的主要行政手段,是政府为加强房地产管理、依法确认房地产所有权的法定手续。凡在规定登记范围内的房产,必须按规定向政府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机关申请产权登记,经审查确认产权,发给所有权证,即产权得到法律承认,产权人可依法对其房地产行使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权能,任何其他人无权干涉或妨碍,否则产权人可依法请求法律保护。
房地产权属登记涉及的方面主要有:
1、新生的房地产权需要通过登记加以确认和公示,如新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新建成的房屋;
2、房地产产权转移时需要通过登记取得法律确认,并将产权变动的事实通过登记予以公示;
3、当事人就房地产设定权利以及撤销以前设定的权利时,也需要通过登记予以公示;
4、房地产的利害关系人在未具备申请程序所需条件时,需要以登记促使房地产权利的设定、转移、变更或者消灭的,该利害关系人具有预备登记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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