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纠纷尸检规定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二、医疗纠纷中尸检由谁提出
法院判决一起医疗纠纷,因医院未能提供尸检鉴定,不能完成举证责任,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那么,该如何看待医疗纠纷中尸检举证责任的归属问题呢?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冷冻保存条件的,可以延长到7天。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目前,在实践中未尸检的情况大致有两种,其一是医院提出进行尸检,而死者家属不同意但又不愿签字表示拒绝,从而导致尸检工作不能进行。这种情况造成的尸检不能,不应认定是医院没有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其二是患者死亡后,医院未能及时告知患者家属有权选择进行尸检确定死因,而患方因缺乏相关知识,也没有提出尸检要求,这种导致尸检不能的情况,医院应负有未尽告知义务的责任。
那么,对于尸检不能的举证责任该归谁呢?笔者认为,第一,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民事领域的一般侵权案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医疗纠纷的侵权诉讼属于一般侵权案件,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尽管医疗纠纷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但患方仍应负有最初提供医患关系、损害事实、损失多少的举证责任,只有患方完成这部分举证责任后,举证责任才改由医院承担,而此时如果医院不能证明自己的行为没有过错,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理》第十八条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一方承担责任,应由负有决定权的患方家属承担不能举证损害事实的不利后果。由此可见,医疗纠纷诉讼中,死者家属不应过分依赖有关“举证责任倒置”
的规定,而是应当积极配合医院进行尸检。
另外,医院对尸检负有告知的法定义务,而不是强制进行尸检的义务。根据法律的规定,对死者进行解剖的权利在于其近亲属,而医院是没有权利自行对死者的尸体进行解剖的。医院的法定义务是必须告知死者家属在对其死因有异议时,可以在48小时内申请进行尸检。但医院如果没有履行这一告知义务,而导致未能尸检,不能得出死因,无法作出鉴定结论时,医院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所以,实施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不能简单地演变成医疗纠纷侵权案件适用于推定过错原则。具体到尸检的过程,既然患方对死因有异议,医院履行了相关的告知义务,那么对尸体有处理权的近亲属应当配合尸检的进行,尸检报告就成为患方应当举证和提供的原始资料。当医院履行了相关告知义务,而患方拒绝尸检,导致死因无法明确,任何部门都不能仅依据病历就得出医院是否存在过错的鉴定结论。
所以,法院对于医疗纠纷中未能尸检而导致的后果,不能简单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而是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按照未能尸检的真正原因,明确医患双方应承担的举证责任,从而作出相应的判决,以维护法律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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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鉴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案件中,在经鉴定机构作出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情况下,按照一般侵权逻辑,对医疗纠纷中涉及的医方诊疗行为是否具有过错、损害结果与医方过错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等专门性问题...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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