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货物损坏发生在目的港的原则,需要在收货港进行理赔。当发现货物损坏时,第一时间与当地船务公司或代理联系,并在第一时间告知他们货物损坏信息。要求船务公司对损失作出书面确认,这是今后向船务公司和保险公司索赔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证据。如果发现任何损坏,被保险人将立即通知保险公司检查损坏情况,然后保险公司将根据损坏情况填写“损失单”。
(1)对有明显损坏的货物,应尽量保留现场,并取得承运人或港口理货部门的证明。(二)损坏不明显的,收货人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
3。要求客户暂时不要提货,船公司会安排检查集装箱和货物。不要在没有通知船运公司和码头的情况下将集装箱运回工厂,并将集装箱运回堆场,这将给以后的调查带来困难,增加不必要的费用。(1)正本提单的收货功能是指承运人收到的货物的外观和数量,而不能按照正本提单的收货功能交货则表明货物存在损坏或短缺。卸货港理货单或溢短装单、货损单等卸货单据是证明船舶运输过程中发生货损或货损的重要单据。如果这些卸货单据表明货物的损坏或短缺,并由大副签字,而收据上没有同样的批注,则证明货物的损坏或短缺是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3)当船舶对卸下的货物数量或数量有疑问时,一般要求对货物进行复查或重排,并在证明货物短缺的单据上注明“复查”或“重排”。在这种情况下,索赔必须附有复查结果的证明文件或理货员出具的重新处理单。并在此基础上证明是否存在缺货。
(4)当损坏原因不明显或难以辨别,或损坏程度无法确定时,可以申请具有公证资格的检验员对货物进行检验。在这种情况下,索赔必须与验船师检验后签发的“货物损坏检验证书”一起提交。(5)商业发票(6)装箱单(7)修理单(7)用于标明损坏的仪器、设备、机械和其他货物的修理费用。(8)有关文件证明了索赔的理由和计算索赔件数的依据。
此外,如果有其他文件可以证明货物事故的原因、损失程度、索赔金额、责任等,则应提供这些文件。
索赔文件必须完整准确,内容必须连贯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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