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是指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个的公司。公司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一人股东以自己的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一人公司包括一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股票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股份为一个股东所拥有,这种公司又称为形式上的一人公司;二是表面上有数个股东,但真实股东只有一个,其他股东只是应付法律所要求的股东数而象征性地持股,这类公司又称为实质上的一人公司。基于公司的社团性质,在传统的公司法中,一人公司是不允许设立的。但在公司法的实践中,各国却出现了一人公司。如1897年英国发生的萨洛姆诉萨洛姆有限责任公司案(salomanv.saloman?co.ltd),该判例确立了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的存在。自从列支敦士登1925年《关于自然人公司的法律》第637条公开承认一人公司后,德国、法国、英国、日本等国纷纷修订本国的公司立法,承认一人公司的合法性。
一人公司,由于股东只有一个,通常是一人股东自任董事、经理并实际控制公司,打破了传统公司中股东之间、公司内部三大机构之间的相互制衡。由于对一人股东缺乏制约,他可以为所欲为支配公司的财产,为了自己的利益,混同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将公司财产挪作私用,给自己支付巨额报酬,同公司进行自我交易,以公司名义为自己担保或借贷等,这诸多的得不到监督和制约的行为,使其在有限责任的庇护下,即使公司财产有名无实,一人股东仍可隐藏在公司面纱的背后侵害了公司债权人或相对人的利益而不受公司债权人或其他相对人的追究。因此,一人公司的弊端是对公司法人制度中原本确立的利益平衡体系的一种破坏,严重地侵害了有限责任制度的基石,严重地背离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因此,世界各国早期的公司立法,大都对形式意义之一人公司作了禁止性规定,甚至强调公司设立后于运营中,因各种原因导致公司股东仅剩一人时,公司应立即解散,以严格恪守公司的社团性。
我国1993年《公司法》从公司社团性出发,要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2人以上、50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为5人以上。对一人公司采取了原则禁止、例外允许的态度:原则禁止法人、自然人设立一人公司,允许国有独资公司和外商独资公司设立。2005年10月27日通过的公司法修正案,借鉴国外公司立法的规定,突破了传统公司社团性的特征,增加了一人公司的有关规定,有利于我国公司的发展与完善,促进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但鉴于一人公司存在的弊端,我国公司法设置了一些风险防范措施,以维护一人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下面予以分析:
一、对一人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的限制
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是公司运营的基础,是公司债务的总担保。根据公司法第59条第1款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万元,并且必须一次缴足;而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额仅为3万元,而且可以在2年内分期缴纳,对于投资公司还可以放宽到5年内缴足。可以看出一般有限公司出资实行的是认缴资本制,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仍然是法定资本制且一次缴足,因此对一人公司的出资要求更为严格。其立法目的是通过对最低注册资本金的限制,提高一人公司对外债务担保能力,维护债权人之利益。找http://www.free-thesis.cn有论文
二、对一人公司转投资的限制
根据公司法第59条第2款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够投资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设立新的有限责任公司。即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该一人公司不能再设立新的一个公司。对于法人所设立的一人公司则不适用本款规定,即一人法人可以设立多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且其所设立的一人公司还可以再设立新的一人公司。为防止股东将其财产转移,进行较大风险的投机活动,立法上禁止一个自然人再次成为另一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其目的是防止该一人公司对外偿债能力的降低,维护债权人之利益。
三、一人公司独资性质的公示制度
公司法第60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一人公司的公示制度无非是让那些与一人公司从事交易活动者知晓,其交易的对象为一人公司,了解其所涉及的交易风险。在各种登记文件中,营业执照是由公司悬挂于营业场所内,交易者可以很容易了解其企业性质。
四、确立一人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根据公司法第20条的规定,我国公司法承认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第64条规定了一人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即在发生债务纠纷时,一人公司的股东有责任证明公司的财产与股东自己财产是相互独立的,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的财产,而必须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从64条可以看出,采取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即由股东来证明其所设立的一人公司财产是独立于其自己的个人财产的,如其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是互相独立的,则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只负有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混同的主张责任,而公司股东则要承担证明责任。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这是非常有利于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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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也称一体公司、一个股东公司或股份的有限公司。 一人公司的股东人数仅有一人,此点是一人公司最显著的特征。这说明一人公司欠缺社团性]而传统公司法坚持公司的本质是社团法人,要求至少有两...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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