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犯抢劫罪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1 11:31:38 341 人看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金刑初字第32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4年10月15日生,身份证号码(略),土家族,小学二年级文化,无业,住(略)。2008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减刑于2009年10月刑满释放。2010年1月23日因本案被抓获,此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殷明,上海市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10)2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抢劫罪,于201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红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及其辩护人殷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0年1月23日凌晨3、4时许,被告人周某某至本区朱泾镇众安街389弄紫金名苑小区内,趁人熟睡之机,采用攀爬后钻阳台窗的方法,先后进入138号301室王某某家、401室马某某家,窃得现金人民币共计2900元。

随后被告人周某某攀爬至该楼502室外,推阳台窗欲入室时,被室内主人发现并报警。被告人周某某逃至小区西南角围墙上时,遇在围墙外守候抓捕的联防队员,遂拿起围墙边垃圾箱上的铁铲挥舞,后乘机跳下围墙,当联防队员王卫新靠近抓捕时,被告人周某某用铁铲击打在其腿部致其倒地,尔后被告人周某某将身边赃款撒向地面并继续逃窜,至朱泾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处被紧追的联防队员制服。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指派的公诉人宣读或出示了被害人王某某、马某某陈述,证人马某某、顾某某证言,证人王某某、金某某、干某某、金某某、顾某某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公安机关调取证据清单及拍摄的有关赃物、作案工具照片、验伤通知书,上海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物证鉴定所足迹鉴定书,公安机关提供的人口基本信息资料,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据,并当庭讯问了被告人。

公诉机关从而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实施入户盗窃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被告人周某某对起诉指控其入户盗窃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其在逃跑过程中并没有挥舞铁器、抗拒抓捕,对于抢劫罪的指控有异议。

辩护人对于被告人周某某入户盗窃的指控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人主观上没有抢劫的故意,且使用暴力不具有当场性,只是被告人在逃离现场后与联防队员发生的对峙。并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对于盗窃部分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故请求法庭对其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0年1月23日凌晨3、4时许,被告人周某某至本区朱泾镇众安街389弄紫金名苑小区内,趁人熟睡之机,采用攀爬后钻阳台窗的方法,进入176号302室,被主人发现并报警。

后被告人周某某又先后进入138号301室王建军家、401室马建军家,窃得现金人民币共计2900元。

随后被告人周某某攀爬至该楼502室外,推阳台窗欲入室时,被室内主人发现并报警。被告人周某某逃至小区西南角围墙上时,遇在围墙外守候抓捕的联防队员,遂拿起围墙边垃圾箱上的铁铲挥舞,后乘机跳下围墙,并用铁铲击打前来抓捕的联防队员,尔后被告人周某某将身边赃款撒向地面并继续逃窜,至朱泾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处被紧追的联防队员制服。

另查明:被告人周某某于2008年3月曾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减刑于2009年10月刑满释放。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王建军、马建军的陈述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相关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实:2010年1月23日凌晨,两被害人家中被窃,窃贼系楼外攀爬后从阳台进入。

2、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及拍摄的照片、物证足迹鉴定书,证实:两被害人家客厅地面留下的鞋印,与被告人周某某所穿棉鞋鞋底印记一致。

3、证人马丽花、顾秀明证言,证实:2010年1月23日凌晨,两人在家先后发现窃贼并报警,顾秀明呼喊抓小偷的事实。

4、证人王卫新、金富林、干海平、金继杨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联防队员及小区保安在接到小区业主报警,对小区实施布控、搜捕过程中,被告人周某某逃至小区西南角围墙上,并拿起围墙边垃圾箱上的铁铲挥舞,后乘机跳下围墙,击倒上前抓捕的联防队员,并将身边赃款撒向地面继续逃窜。在朱泾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处被紧追的联防队员制服时,仍剧烈反抗。

5、公安机关拍摄的作案工具照片、验伤通知书,证实:被告人周某某在逃跑时所用器械的外部特征及被击打联防队员的伤势情况。

6、证人顾兵亮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调取证据清单、签购单原件及拍摄的有关照片,证实:被告人周某某抛撒赃款后逃跑,现场所留赃款的数额为人民币2,900元。

7、公安机关出具的人口基本资料,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周某某的基本身份情况及其曾因犯罪于2008年被判处有期徒刑的事实。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表明:

根据证人王卫新、金富林等人的证言以及辨认笔录,结合被害人马建军、王建军的陈述及有关证物、勘验笔录、鉴定结论,能相互印证,并形成证据锁链,证实了被告人周某某入户盗窃,被发现后逃跑并使用器械抗拒抓捕系在公安机关两次接到报警,并由被害人呼喊抓贼后,联防队员、保安人员在小区内对其展开布控、搜捕时发生,具有当场性。故被告人周某某及辩护人对此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周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23日起至2014年1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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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2月23日 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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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犯是个人犯罪行为r与身份证号码无关系,这个是证明个人信息的r强奸是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刑法r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r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r(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r(三)在公共场
    • 2021年5月孙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死刑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7-07
      2011年6月孙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孙某在劳动时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重大伤亡事故。对孙某应当如何处理?A.其所犯之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立即执行死刑B.2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C.其所犯之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年期满后执行死刑D.2年期满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答案:B ①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