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2 17:34:08 389 人看过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甘肃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四日

甘肃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保护被征收土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确保征地补偿费用的合理分配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征收土地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收归国家所有,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补偿的行为。

征收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其他任何单位、组织、团体和个人不得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第四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必须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办理。

(一)征收土地,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方面会同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二)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当地年产值标准和补偿倍数或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地补偿费用。

(三)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

(四)城市规划区内,市、县政府收购储备土地涉及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组织有关方面会同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进行土地面积丈量、地上附着物清点登记,并与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

(五)征收土地后进行有偿出让的,征地补偿费用按规定缴入市、县财政部门设立的“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由市、县财政部门进行清算后支付给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实行统一征地跨市、县行政区域的,征地补偿费用由负责统一征收土地的市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征地服务机构,依据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组织签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协议,支付给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向农村集体组织指定的开户银行汇款或以转帐方式支付,但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城市规划区内,市、县政府收购储备土地涉及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与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协议,直接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指定的开户银行汇款或以转帐方式支付土地补偿费用,但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六条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据登记确认的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数量进行核算,在村民居住地公告后,支付给青苗或地上附着物的所有者。

第七条安置补助费根据不同安置途径确定分配对象。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集体发展基金;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自谋职业,不需要统一安置的,经被征地农户申请,与享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协议,发放给需要安置的农户;参与社会保障安置的,全额发放给被安置人员,用于个人缴纳养老保险金。

第八条土地补偿费支付给享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农村集体机动地、承包农户自愿交回的承包地、承包地流转和土地开发整理新增加的耕地等,调整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户继续承包经营的,土地补偿费留作集体发展基金。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调整土地的,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将不低于80%的土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个人的生活安置、支付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金,其余土地补偿费留作集体发展基金。

第九条被征收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费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属于村内具有法人资格的村民小组或社所有的,土地补偿费归村民小组或社所有,不得在行政村内平衡。

第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补偿费实行专户管理,收支、使用及账务必须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定期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使用土地补偿费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

第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健全村民议事、民主理财、村务监督等群众组织,保障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管理的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第十二条完善征地补偿费的村级财务管理。已建立村级财务代理制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实行村社征地补偿资金财务委托代理制度,村、社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业务委托乡、镇经管站代理。代理机构为村、社集体经济组织设立专户,实行定期报账制度。

村级财务委托代理坚持集体资产所有权、资金使用权、投资收益权、财务审批权不变的原则。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对补偿费用实行年度审计和离任审计,审计结果在村、社集体经济成员中公布。

第十四条征地补偿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不得将征地补偿费用于偿还集体经济组织债务、上缴税费、发放工资等,违者将按有关规定查处。

二○○六年四月十四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5日 20:2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征地补偿费相关文章
  •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关于甘肃省食品
    发布部门: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甘政办发[2005]2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民委、省财政厅、省农牧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科技厅、省政府国资委、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粮食局、甘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制定的《甘肃省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组织实施。二○○五年三月十七日甘肃省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为推进我省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建立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等8部门《关于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若干指导意见》(国食药监察(2004)99号),特制定甘肃省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树立科学发展观,以改善食品安全信用环境,培养食品安全
    2023-06-07
    238人看过
  •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长金融奖励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甘肃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甘政发[2008]8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省长金融奖励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甘肃省人民政府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省长金融奖励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省长金融奖励基金”(以下简称“奖励基金”)的管理,充分发挥奖励基金对我省金融业发展的激励作用,有效落实货币政策,进一步促进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奖励对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金融机构等。第三条奖励对象包括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监局、甘肃证监局、甘肃保监局;政策性银行甘肃省分行、国有商业银行甘肃省分行、邮政储蓄银行甘肃省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兰州分行;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保险公司甘肃省分公司;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兰州银行、白银市城
    2023-06-07
    107人看过
  •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基本建设征地拆迁有关问题的通知
    【阅读全文】甘>办发〔2004〕84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基本建设征地拆迁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政府各部门: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基础设施建设征地管理工作,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维护农民权益,现就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工作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础设施建设征用土地工作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涉及征用农村土地的,由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测算,制定补偿标准,并在土地所在地的乡、村予以公告,依法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合理补偿。对无故拒不执行征地协议,干扰工程建设的,由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基础设施建设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由建设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征用土地中涉及城镇拆迁的,要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拆迁补偿与安置方案,由当地市、县
    2023-06-10
    346人看过
  •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尽快纠正挤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问题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政府有关部门:今年5月,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开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甘政办发〔2004〕62号),对开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检查工作进行了总体安排。10月下旬,省政府又派出专项检查工作组,对全省各地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从检查情况看,大部分市州(地)征地补偿费能及时兑付到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户个人手中,总体情况是好的。但部分地方仍不同程度地存在挤占截留挪用的问题。为了尽快纠正这一问题,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把纠正挤占截留挪用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的征地补偿费问题作为我省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正式验收和年终目标责任制考核的一项硬性指标,从即日起,各市州(地)政府(行署)要立即对本辖区范围内挤占截留挪用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的征地补偿费情况
    2023-04-22
    305人看过
  •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处级领导干部竞争上岗暂行办法》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处级领导干部竞争上岗暂行办法》已经厅党组2007年9月17日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二OO七年九月十八日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处级领导干部竞争上岗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厅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激发干部队伍活力,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甘肃省省直机关处级领导干部竞争上岗暂行办法》,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选拔任用厅机关、省社保中心内设处室的处级领导干部和省劳务办、省就业促进中心、厅劳动保障监察局处级领导干部。第三条上述单位处级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时,实行竞争上岗,一般由本单位干部参加竞争,根据需要也可以扩大竞争人员范围。竞争上岗必须在核定的编制和领导职数限额内进行。第四条竞争上岗必须坚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
    2023-06-07
    55人看过
  •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甘肃省市场价格调控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发布部门:甘肃省政府发布文号:甘政办发[2010]215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甘肃省市场价格调控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甘肃省市场价格调控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甘政办发〔2010〕215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全省市场价格形势的监测分析,协调统一政策,加强沟通交流,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机制,共同推进价格调控政策顺利实施,保障好群众基本生活,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省政府决定建立甘肃省市场价格调控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召集人:赵春省发展改革委主任成员:刘剑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蔡建明省教育厅副厅长张富奎省工信委副主任张云生省监察厅副厅长沙仲才省民政厅
    2023-04-24
    171人看过
  •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的决
    发布部门:甘肃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的决定》已经2007年3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长徐守盛二○○七年四月八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的决定甘肃省人民政府决定对《甘肃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二、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本条所称失业人员,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劳动者,依照本办法在在职期间履行了缴纳失业保险费义务,失业后按规定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三、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失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四、第四
    2023-05-05
    213人看过
  •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省计委甘肃省实施通县公路建设项目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计委关于《甘肃省实施通县公路建设项目优惠政策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甘肃省实施通县公路建设项目优惠政策规定(省计委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按照朱镕(rong)基总理“西部交通建设是西部开发第一要务”的指示精神,国家将筹集专项资金,以定额补助的方式,安排西部地区通县公路建设项目。这对西部地区的公路建设是一次难得的历史机遇。国家计委强调,“搞好西部地区通县油路建设是党中央和西部地区各级政府共同的责任,必须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发挥西部地区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由于我省通县公路建设任务重,时间紧,为确保建设任务的完成,现结合我省公路建设实际,提出如下优惠政策:一、通县公路建设项目所在地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负责协调所建项目的征地、拆迁等工作,切实为通县公路建设营造良好环境。二、采用“贷款修路,收
    2023-06-08
    160人看过
  •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甘南州关于促进农民工平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省驻甘南有关单位: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的《甘南州关于促进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OO六年九月十八日甘南州关于促进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以下简称“国务院5号文件”)中对此进行了全面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劳动保障部于5月17日下发了《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19号),决定在全国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即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3年行动计划,计划用3年时间,全面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
    2023-06-02
    460人看过
  • 甘肃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的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17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是指省、市州、县市从土地出让金中按规定比例划出的专帐管理的资金。第三条全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比例按各县市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确定,其中30%的资金集中到省级使用。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平均纯收益是指各县市人民政府出让土地所得土地出让纯收益的平均值。具体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确定的等级标准执行(见附件)。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计算公式为: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面积×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对应所在征收等别)×15%。第五条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省、市州、县市财政部门对农业开发资
    2023-05-05
    148人看过
  • 甘肃省人民政府印发《甘肃省破产重组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甘肃省发布文号:甘政发[2003]7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地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现将《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破产重组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破产重组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暂行办法为进一步推进全省国有企业破产和破产重组移交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委关于国有企业破产、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移交分离办社会职能和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暂行办法。一、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的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1.国有企业破产和破产重组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的基本原则是:按照《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甘肃,并由重组企业与其变更或重新签订3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进入重组为非国有法
    2023-06-06
    79人看过
  • 甘肃政府征地,甘肃征地补偿费有什么?
    现将更新后的《甘肃省征地补偿区片综合地价》和《甘肃省征地补偿统一年产值标准》予以印发,自即日起遵照执行,2012年颁布的补偿标准同时废止。省政府将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进行修订。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不包括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统一年产值标准适用于测算区域内征收农用地中的水浇地、旱地、牧区草地,征收林地按《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规定的标准补偿,征收非牧区农用地中草地的按邻近耕地标准的0.4倍补偿,征收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按邻近耕地标准补偿,征收未利用地的按邻近耕地统一年产值的2倍补偿。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按统一年产值的30倍补偿。区片综合地价适用于测算区域内的集体土地。占用国有农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的补偿,参照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执行;占用国有未利用地的不予补偿。土地征收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
    2023-02-12
    156人看过
  • 山西省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被征地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做好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征地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的补偿。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户是指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第四条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剥夺、侵害其依法享有的征地补偿权益。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经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的监督管理。第六条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应
    2023-04-22
    132人看过
  • 甘肃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征收平交道口占用费、补偿费、路产损害赔偿费的通知
    发布部门:甘肃省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甘政办发[2001]144号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促进工业生产稳定增长的通知》(省委发[1998]27号)精神和国务院减负办的指示,为加快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优化我省投资环境,切实为企业改革与发展营造宽松环境,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停止征收公路路产损坏赔偿费、补偿费和占用费等收费项目。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委员会发布的《甘肃省公路路产损坏赔偿、补偿和占用收费的规定》(甘交公[1991]1号)废止,公路路政管理部门立即停止征收平交道口占用费、补偿费、路产损害赔偿费。二、根据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2023-06-05
    116人看过
换一批
#征地补偿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征地补偿费是指国家建设征收土地时,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被征地单位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征地补偿的具体数额和方式,需要根据当地的政策和法律规定进行确定。征地补偿费用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 更多>

    #征地补偿费
    相关咨询
    • 甘肃省武威市民勤县人民政府是正厅级吗
      安徽在线咨询 2023-09-05
      国家规定产假98天,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产假180天。
    • 如何解决山西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问题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3-28
      根据《山西省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征地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的补偿。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户是指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 第四条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
    • 甘肃省平凉市静宁县人民政府的公告
      湖北在线咨询 2022-11-24
      国家规定产假98天,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产假180天。
    • 甘肃省舟曲县人民政府下关地区产假几天?
      山东在线咨询 2021-10-18
      国家规定产假为98天,符合条件的产假为180天。法律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生育前可休15天产假困难,生育增加15天产假的多胞胎,每人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女职工怀孕不到4个月流产的,怀孕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的产假。《甘肃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19条: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妇可享受结婚假期30天。符合本条例生孩子的,女性享受产假180天的男性享
    • 甘肃省征地补偿标准和补偿尝办法?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7-09
      每个地方土地征收补偿标准都不一样,具体的补偿标准由当地的政府结合当地经济水平、土地性质等因素制定。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