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权与民事实体权的对应与分离是怎么样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7 18:20:41 202 人看过

民事起诉权是指当自然人、法人之间或他们相互之间的民事权益发生争执或出现不稳定状态,一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裁决的权利。民事起诉权的义务主体是法院,当公民行使民事起诉权,依法律规定的形式和要件向法院起诉后,法院就有受理民事起诉义务。正是这个意义上讲,民事起诉权是司法救济请求权,属于公法(宪法)上的权利。

在当代法治社会禁止私力救济的情势下,如果公民、法人的民事起诉权得不到保障,就无法启动民事诉讼程序,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难以得到国家法律的维护和保障。因此,民事起诉权是最基本的程序权,这一权利不仅需要在宪法上将其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予以法定化,更需要在民事诉讼法中,将这一基本程序权的具体操作规程界定清楚,以使当事人起诉时有所遵循,同时,更主要的是防止受案法官或法院的恣意。

程序法相对于实体法而言有其独立的价值,这一观念已为理论界与实务界所接受。但在具体处理民事起诉权与民事实体权的关系方面,我国理论界对此缺乏精细研究,立法也未能明确规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的混乱与无所造从。

笔者认为,民事起诉权与民事实体法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民事起诉权与民事实体权的联系表现为民事起诉权的基础是民事实体权,民事实体权应包含民事起诉权。但民事实体权与民事实体又是相对分离的。即享有民事起诉权的人未必一定享有民事实体权。

我们先说说民事起诉权与民事实体权的联系。

在人类社会的初期,人们的生活秩序一般是根据习惯调整。当社会组织及国家出现,才将人们的纠纷逐步强制性地纳入公权力的调整范围。不难理解,在国家形成之初,不可能大规模地制定法律,然后通过审判来裁判所有纠纷。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在法律出现之前,应该先有法官,法官按照一定的程序,适用一定的习惯解决纠纷,进而才有了程序法与实体法。

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最初是将程序法与实体法混而为一的。比如,对西方国家的成文法立法影响最大的十二表法、中国古代社会的法律等。

德国学者耶林指出:“实体法最初与诉讼结合在一起,后来才逐渐松懈了结合的韧带。”

立法的过程实际上是对司法经验的认知与归纳的过程。正是由于司法裁判的反复,才使得人们能够将实际发生(客观)的权利上升为法律(主观)权利,相应的,规定因法律权利的存在而产生的法律关系的各种制度,即实体法律制度便产生了。

当实体法与诉讼法分离之后,实体法就作为裁判规范被司法者所适用。而引起实体法兴隆的最主要的原因,应该是社会生活秩序所需要的生活规范。在社会生活中,人们遇到的矛盾与纠纷是经常发生的,但能引起诉讼的毕竟是这些纠纷中的极少数,大多数矛盾与纠纷人们能够通过协商或调解的方式解决。而实体法作为生活规范,恰恰给社会提供了判断是非曲直的价值尺度。而这个尺度人们相信是可以自己掌握的,只有当自己无法判断这个尺度的准确性时,人们才寻求司法机关(起诉),通过裁判的方式来验证自己的判断的正误。

从上述实体法与诉讼法的分离及实体法的兴盛原因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时,是在自己的生活秩序中出现纠纷,对方对实体权利的判断与自己相左,自己对实体法或实体权利的判断持肯定态度时,才作出的选择。原告起诉时是这样认为的;被告与原告不能达成共识,实际上也是对自己的权利持肯定态度,才不惜耗费各种资源去与原告对簿公堂。因此,民事起诉权是以民事实体权为基础的,当事人如认为自己没有这种实体权,他是不会“见官”的(当然,恶意诉讼、滥诉除外)。

此外,从民事实体权的本质要求分析,实体权应包含民事起诉权,即民事起诉权是民事实体权的表现形式,是完整意义上的民事实体权的属性之一。试想,享有民事实体权的人,如果不享有民事起诉权,那么他的实体权利,肯定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当一种权利可以被任何人限制或剥夺而不必承担法律责任时,这种权利就是虚假的,没有意义的。

以上我们分析了民事实体权与民事起诉权的联系,在一般情况下,这两种权利是紧密相连的。但在日常生活中,这两种权利是有时也会分离,即这两种权利也有一定区别。他们的区别表现在:

首先,享有民事起诉权,未必真正享有实际上的民事实体权。如前所述,当权利主体对其权利尺度的判断与对方不一致时,才行使起诉权,但在起诉时,对权利尺度的判断,只是权利主体自己主观的判断,是否符合客观的实体权利要求,还有待于法官的裁判。因此,当事人在起诉(即行使民事起诉权)时,他是在行使形式意义上的诉权,至于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即民事实体权)的有无,则有待法官的判定。法律上认可民事起诉与民事实体权的适当分离,目的在于给当事人提供司法救济的机会和场所。如果只有真正享有实体权才有起诉权,那等于法官在立案时就判定了案件的胜负,此后的程序及证据规则就没有意义了。

其次,行使民事起诉权的主体,未必是享有民事实体权的主体。民事实体权的存在是行使民事起诉权的基础和前提。有时民事实体权利的主体不存在了,但其民事实体权利仍然存在。如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者的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有生之年再加死后五十年。当作者死后,因对其著作权的保护需要而起诉时,行使起诉权的主体一般是作者的继承人,但该作者的部分民事实体权(如作者署名权等)则不能由其继续人享有。使民事起诉权的主体与民事实体权的主体分离,能够有效地解决权利保护的主体真空,这维护私法秩序至关重要。

最后,民事起诉权没有时间限制,而民事实体权的行使则有时效限制。我们说,凡有民事实体权则必有民事起诉权,即只要民事实体权存在一天,民事起诉权就会随之存在。但作为民事实体权重要属性或表现的民事请求权,会因消灭时效期限的届满而有所限制。即超过了诉讼时效,民事实体权仍然存在,而由其派生的民事请求权就会消灭,

民事实体权利的法律保护力度随之丧失,此时的民事实体权变成了自然权利。民事实体权中的请求权虽因时效原因而消灭,但民事实体权人仍然享有民事起诉权。在原告的证据充分时,而在对方当事人不主张诉讼时效过期的情况下,法官不必主动去查明诉讼时效,可以直接判定支持原告的实体请求。同时,义务人在其债务超过诉讼时效后,仍向权利人履行了义务,而以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法官也不会支持义务人的诉讼请求。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就是因为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因时效期限已过而消灭,时效过期仅消灭民事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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