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为隐名股东的法律风险有哪些方面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27 09:33:52 383 人看过

一、成为隐名股东的法律风险有哪些方面

成为隐名股东具有的法律风险:

1.隐名股东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风险;

2.隐名股东不能依其与显名股东的合同约定,直接取得股东资格;

3.存在规避法律,引起的股东资格甚至公司法人人格被否定的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二、隐名股东权益被侵权怎么起诉

1.原告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副本及相关的证据;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

3.法院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4.被告作出书面答辩;

5.开庭审理;

6.法院做出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三、隐名股东享有何种权利

公司隐名股东享有的权利如下:

1.认可隐名股东的投资收益;

2.对于显名股东的无权处分,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3.对显名股东无权处分的追偿权。隐名股东在享受了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履行自己的义务。

根据《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 起诉和受理 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n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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