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工伤等级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11-15 17:55:55 177 人看过

一级伤残

1.极重度智能损伤;

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3.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

4.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5.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活动功能丧失;

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11.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2.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

13.小肠切除≥

14.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5.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

16.全胰切除;

17.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18.尘肺Ⅲ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

19.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

20.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

21.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

22.职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

23.肝硬化伴食道静脉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707}imal/L(8mg/dL.。

注:PO2中的2是下角

二级伤残

1.重度智能损伤;

2.三肢瘫肌力3级;

3.偏瘫肌力≤2级;

4.截瘫肌力≤2级;

5.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6.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8.全面部瘢痕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高位缺失;

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13.双膝以上缺失;

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5.同侧上、下肢瘢痕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18.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19.双侧上领骨完全缺损;

20.双侧下领骨完全缺损;

21.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领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cm2(注:2是平方

22.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呼吸困难Ⅲ级;

23.心功能不全三级;

24.食管闭锁或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痰或空肠造瘘进食;

25.小肠切除3/4,合并短肠综合症;

26.肝切除3/4,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27.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dd-chiari综合征;

28.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29.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30.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1.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

32.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33.尘肺II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注:PO2中2是下标.

34.尘肺Ⅲ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35.职业性肺癌或胸膜间皮瘤;

36.职业性急性白血病;

37.急性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38.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39.肝血管肉瘤;

40.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450μ

41.职业性膀胱癌;

42.放射性肿瘤。

三级伤残

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重度癫痫;

4.偏瘫肌力3级;

5.截瘫肌力3级;

6.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7.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8.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两项及两项以上者;

9.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7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2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10.面部瘢痕或植皮≥2/3并有中度毁容;

11.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2.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3.一侧肘上缺失;

14.一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拇指对掌功能丧失;

15.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伸屈活动达不到0°~9°者;

16.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7.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1s.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9.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20.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21.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

22.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3.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喉源性.;

24.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25.一侧上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cm2(注:2为平方.

26.一侧下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cm2(注:同上.

27.舌缺损>全舌的

2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

29.一侧胸廓成形术,肋骨切除6根以上;

30.一侧全肺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

31.一侧全肺切除并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术;

32.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33.肝切除2/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

34.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35.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6.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7.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38.膀胱全切除;

39.尘肺Ⅲ期;

40.尘肺II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41.尘肺II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

4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43.粒细胞缺乏症;

44.再生障碍性贫血;

45.职业性慢性白血病;

46.中毒性血液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47.中毒性血液病,严重出血或血小板含量≤2×1010(注:10的10次方.

48.砷性皮肤癌;

49.放射性皮肤癌。

四级伤残

1.中度智能损伤;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3.单肢瘫肌力≤2级;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

5.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

6.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

7.面部中度毁容;

8.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9.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

10.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11.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

12.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

13.一侧膝以上缺失;

14.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15.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

1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17.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

18.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

19.双耳听力损失≥

20.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21.一侧上颌骨缺损1/2,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20cm2(注:2为平方.

22.下领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cm2(注:2为平方.

23.双侧颞下颌关节骨性强直,完全不能张口;

24.面颊部洞穿性缺损>20cm2(注:2为平方.;

25.双侧完全性面瘫;

26.一侧全肺切除术;

27.双侧肺叶切除术;

28.肺叶切除后并胸廓成形术后;

29.肺叶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后;

30.一侧肺移植术;

31.心瓣膜置换术后;

32.心功能不全二级;

33.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

34.全胃切除;

35.胰头、十二指肠切除;

36.小肠切除

37.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切除;

38.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39.外伤后肛门排便重度障碍或失禁;

40.肝切除

41.肝切除1/2,肝功能轻度损害;

42.胆道损伤致肝功能中度损害;

43.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44.肾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5.输尿管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6.永久性膀胱造瘘;

47.重度排尿障碍;

48.神经原性膀胱,残余尿≥

49.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

50.双侧肾上腺缺损;

51.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2.尘肺II期;

53.尘肺I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中度低氧血症;

54.尘肺Ⅰ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55.病态窦房结综合征(需安装起搏器者.;

56.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57.免疫功能明显减退。

五级伤残

1.癫痛中度;

2.四肢瘫肌力4级;3.单肢瘫肌力3级;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5.一手全肌瘫肌力3级;

6.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7.完全运动性失语;

8.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一项者;

9.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

10.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11.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

12.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

13.一侧前臂缺失;

14.一手功能完全丧失;

15.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16.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17.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丧失;

18.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9.双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

20.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

21.一侧膝以下缺失;

22.第Ⅲ对脑神经麻痹;

23〕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24.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25.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2~0.25;

26.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

27.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28.一侧眼球摘除者;

29.双耳听力损失≥81dB;

30.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

31.吞咽困难,仅能进半流食;

32.双侧喉返神经损伤,喉保护功能丧失致饮食呛咳、误吸;

33.一侧上颌骨缺损>1/4,但10cm2(注:2为平方.,但<20cm2(注:2为平方.;

34.下颌骨缺损长4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cm2(注:2为平方.;

35.舌缺损>1/3,但<2/3;

36.一侧完全面瘫,另一侧不完全面瘫;

37.双肺叶切除术;

38.肺叶切除术并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术;

39.隆凸切除成形术;

40.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半流食者;

41.食管气管(或支气管.瘘;)

42.食管胸膜瘘;

43.胃切除3/4;

44.十二指肠憩室化;

45.小肠切除2/3,包括回肠大部;

46.直肠、肛门切除,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

47.肝切除1/2;

48.胰切除2/3;

49.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50.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51.一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52.尿道瘘不能修复者;

53.两侧睾丸、副睾丸缺损;

54.生殖功能重度损伤;

55.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56.阴茎全缺损;

57.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58.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9.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60.阴道闭锁;

61.会阴部瘢痕孪缩伴有阴道或尿道或肛门狭窄;

62.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63.肺功能中度损伤;

64.中度低氧血症;

65.莫-氏Ⅱ型Ⅱ度房室传导阻滞;

66.病态窦房结综合征(不需安起博器者.;

67.中毒性血液病,血小板减少(≤4×1010(注:1010为10的10次方./L.并有出血倾向;

68.中毒性血液病,白细胞含量持续<3×109(注:109为10的9次方./L(<3000/mm3(注::3为立方..或粒细胞含量<1.5×109(注:109为10的9次方./L(1500/mm3(注:3为立方..;

69.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

70.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50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2mg/dL.;

71.放射性损伤致睾丸萎缩;

72.慢性重度磷中毒;

73.重度手臂振动病。

六级伤残

1.轻度智能损伤;

2.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3.三肢瘫肌力4级;

4.截瘫双下肢肌力4级伴轻度排尿障碍;

5.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

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

7.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8.轻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9.不完全性失语;

10.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11.面部瘢痕或植皮≥1/3;

12.全身瘢痕面积≥40%;

13.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

14.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病(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

15.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

16.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

17.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18.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9.一侧踝以下缺失;

20.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1.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体短缩4cm以上;

22.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

23.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丧失;

24.一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25.一髋或一膝关节伸屈活动达不到0°~90°者;

26.单侧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

2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4;

28.一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3;

29.一眼矫正视力≤0.1,另一眼矫正视力≥0.2;

30.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

31.第Ⅳ或第Ⅵ对脑神经麻痹,或眼外肌损伤致复视的;

32.双耳听力损失≥71dB;

33.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34.单侧或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

35.一侧上颌骨缺损1/4,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cm2;

36.面部软组织缺损>20cm2,伴发涎瘘;

37.舌缺损>1/3,但<1/2;

38.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伴有开口困难Ⅱ°以上及颜面部畸形经手术复位者;

39.双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伴有开口困难Ⅱ°以上及咬合关系改变,经手术治疗者;

40.一侧完全性面瘫;

41.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术;

42.肺叶切除并支气管成形术后;

43.支气管(或气管.胸膜瘘;

44.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45.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

46.胃切除2/3;

47.小肠切除1/2,包括回盲部;

48.肛门外伤后排便轻度障碍或失禁;

49.肝切除1/3;

50.胆道损伤致肝功能轻度损伤;

51.腹壁缺损面积≥腹壁的1/4;

52.胰切除1/2;

53.青年脾切除;

54.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55.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56.肾损伤性高血压;

57.膀胱部分切除合并轻度排尿障碍;

58.两侧睾丸创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59.生殖功能轻度损伤;

60.阴茎部分缺损;

61.已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62.女性双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63.尘肺Ⅰ期伴肺功能轻度损伤及(或.轻度低氧血症;

64.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伴肺功能轻度损伤及(或.轻度低氧血症;

65.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66.白血病完全缓解;

67.中毒性肾病,持续性低分子蛋白尿伴白蛋白尿;

68.中毒性肾病,肾小管浓缩功能减退;

69.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70.放射性损伤致甲状腺功能低下;

71.减压性骨坏死Ⅲ期;

72.中度手臂振动病;

73.工业性氟病Ⅲ期。

七级伤残

1.偏瘫肌力4级;

2.截瘫肌力4级;

3.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4.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5.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

6.中毒性周围神经病重度感觉障碍;

7.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和失认等具有一项者;

8.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二项者;

9.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30cm2,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10cm2;

10.颈部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

11.全身瘢痕面积≥30%;

12.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10%以上;

13.女性两侧乳房部分缺损;

14.骨盆骨折后遗产道狭窄(未育者.;)

15.骨盆骨折严重移位,症状明显者;

16.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

17.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8.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19.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20.肩、肘、腕关节之一损伤后活动度未达功能位者;

21.一足1~5趾缺失;

22.一足除拇趾外,其他四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3.一前足缺失;

24.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术后,基本能生活自理;

25.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长期反复积液;

26.下肢伤后短缩>2cm,但<3cm者;

27.膝关节韧带损伤术后关节不稳定,伸屈功能正常者;

28.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29.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各种客观检查正常;

30.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6;

31.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4;

32.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

33.单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34.双耳听力损失≥56dB;

35.咽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36.牙槽骨损伤长度≥8cm,牙齿脱落10个及以上;

37.一侧颧骨并颧弓骨折;

38.一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

39.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无功能障碍者;

40.单侧颧骨并颧弓骨折,伴有开口困难Ⅱ°以上及颜面部畸形经手术复位者;

41.双侧不完全性面瘫;

42.肺叶切除术;

43.限局性脓胸行部分胸廓成形术;

44.气管部分切除术;

45.肺功能轻度损伤;

46.食管重建术后伴返流性食管炎;

47.食管外伤或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48.胃切除1/2;

49.小肠切除1/2;

50.结肠大部分切除;

51.肝切除1/4;

52.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

53.成人脾切除;

54.胰切除1/3;

55.一侧肾切除;

56.膀胱部分切除;

57.轻度排尿障碍;

58.已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59.未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60.已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61.阴道狭窄;

62.未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63.尘肺Ⅰ期,肺功能正常;

64.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肺功能正常;

65.轻度低氧血症;

66.心功能不全一级;

67.再生障碍性贫血完全缓解;

68.白细胞减少症,〔含量持续<4×109/L(4000/mm3.〕;

69.中性粒细胞减少症,〔含量持续<2×109/L(2000/mm3.〕;

70.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

71.肾功能不全代偿期,内生肌酐清除率<70mL/min;

72.三度牙酸蚀病。

八级伤残

1.人格改变;

2.单肢体瘫肌力4级;

3.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4级;

5.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

6.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7.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

8.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9.面部烧伤植皮≥1/5;

10.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

11.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

12.全身瘢痕面积≥20%;

13.女性一侧乳房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14.一侧或双侧眼睑明显缺损;

15.脊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总体高度减少1/2以上者;

16.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17.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18.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

19.一足拇趾畸形,功能完全丧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

20.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21.因开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者;

22.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

23.急性放射皮肤损伤Ⅳ度及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手术治疗后影响肢体功能;

24.放射性皮肤溃疡经久不愈者;

25.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

26.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

27.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2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者;

2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者;

3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

31.外伤性青光眼行抗青光眼手术手眼压控制正常者;

32.双耳听力损失≥41dB或一耳≥91dB;

33.体力劳动时有呼吸困难;

34.发声及言语困难;

35.牙槽骨损伤长度≥6cm,牙齿脱落8个及以上;

36.舌缺损<舌的1/3;

37.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38.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Ⅱ°;

39.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有功能障碍者;

40.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无开口困难,颜面部凹陷畸形不明显,不需手术复位;

41.肺段切除术;

42.支气管成形术;

43.双侧多根多处肋骨骨折致胸廓畸形;

44.膈肌破裂修补术后,伴膈神经麻痹;

45.心脏、大血管修补术;

46.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

47.食管重建术后,进食正常者;

48.胃部分切除;

49.十二指肠带蒂肠片修补术;

50.小肠部分切除;

51.结肠部分切除;

52.肝部分切除;

53.胆道修补术;

54.腹壁缺损面积<腹壁的1/4;

55.脾部分切除;

56.胰部分切除;

57.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

58.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59.输尿管修补术;

60.尿道修补术;

61.一侧睾丸、副睾丸切除;

62.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63.性功能障碍;

64.一侧肾上腺缺损;

65.已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66.已育妇女单侧输卵管切除;

67.已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68.其他职业性肺疾患,肺功能正常;

69.中毒性肾病,持续低分子蛋白尿;

70.慢性中度磷中毒;

71.工业性氟病Ⅱ期;

72.减压性骨坏死Ⅱ期;

73.轻度手臂振动病;

74.二度牙酸蚀。

九级伤残

1.癫痫轻度;

2.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轻度感觉障碍;

3.脑挫裂伤无功能障碍;

4.开颅手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5.颅内异物无功能障碍;

6.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

7.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

8.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

9.颈部瘢痕畸形,不影响活动;

10.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

11.面部有≥8cm2或三处以上≥1cm2的瘢痕;

12.两个以上横突骨折后遗腰痛;

13.三个节段脊柱内固定术;

14.脊椎压缩前缘高度<1/2者;

15.椎间盘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

16.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

17.一手食指2~3节缺失;

18.一拇指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19.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20.除拇趾外其他才趾缺失或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21.跖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

22.患肢外伤后一年仍持续存在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水肿者;

23.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24.外伤后膝关节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膝关节交叉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25.第Ⅴ对脑神经眼支麻痹;

26.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着>2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

27.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

28.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29.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30.双耳听力损失≥31dB或一耳损失≥71dB;

31.发声及言语不畅;

32.铬鼻病有医疗依赖;

33.牙槽骨损伤长度>4cm,牙脱落4个及以上;

34.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无功能障碍者

十级伤残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m2;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5.椎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cm2以上.;

8.手背植皮面积>50cm2,并有明显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10.除拇趾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积>100cm2;

1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15.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上以者;

16.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

17.双眼矫正视力≤0.8;

1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者;

22.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Ⅰ~Ⅱ(或轻度、中度.,矫正视力正常者;

23.晶状体部分脱位;

24.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5.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6.外伤性瞳孔放大;

27.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28.双耳听力损失≥26dB,或一耳≥56dB;

29.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30.铬鼻病(无症状者.;

31.嗅觉丧失;

32.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33.一侧颞下凳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Ⅰ度;

34.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35.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36.鼻中隔穿孔;

37.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8.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9.开胸探查术后;

40.肝外伤保守治疗后;

41.胰损伤保定治疗后;

42.脾损伤保定治疗后;

43.肾损伤保定治疗后;

44.膀胱外伤保守治疗后;

45.卵巢修补术后;

46.输卵管修补术后;

47.乳腺修修补术后;

48.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49.慢性轻度磷中毒;

50.工业性病Ⅰ期;

51.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52.减压性骨坏死Ⅰ期;

53.一度牙酸蚀病;

54.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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