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利中的行政复议包括哪些情形?
行政复议规程第五条将可以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列举如下:
(一)专利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其申请不服的;
(二)专利申请人对申请日的确定有争议的;
(三)专利申请人对视为未要求优先权不服的;
(四)专利申请人对其专利申请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或者不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不服的;
(五)专利申请人对专利申请视为撤回不服的;
(六)专利申请人对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不服的;
(七)专利权人对专利权终止不服的;
(八)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因耽误有关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请求恢复权利而不予恢复的;
(九)专利权人对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
(十)强制许可请求人对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
(十一)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二条终止其国际专利申请不服的;
(十二)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五条所作复查决定不服的;
(十三)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布图设计申请不服的;
(十四)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布图设计申请视为撤回不服的;
(十五)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布图设计权利人因耽误有关期限造成权利丧失,请求恢复权利而不予恢复的;
(十六)布图设计权利人对非自愿许可决定不服的;
(十七)布图设计权利人、被控侵权人对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所作行政处罚不服的;
(十八)专利代理机构对撤销其机构的处罚不服的;
(十九)专利代理人对吊销其《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处罚不服的;
(二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专利申请有哪些时限要求?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申请的时限要求有下列情形:
1、就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申请,要求本国或者外国优先权期限:至申请日前十二个月内;
2、外国人就同一外观设计在中国申请要求外国优先权期限:至申请日前六个月内;
3、外国申请人要求外国优先权时,提供该外国专利受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期限:自申请日起三个月内;
4、发明创造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首次展出,或在规定的学术会议上首次发表,或示在规定的学术会议上首次发表,或未经申请人同意由他人泄露,不丧失新颖性的期限:至申请日前六个月内;
5、提交上述展览会、学术会议证明的期限:自申请日起二个月内;
6、发明涉及新的微生物、微生物学方法或者其产品,且使用物的微生物是公众不能得到的,保藏该微生物的日期:申请日前,最迟至申请日;
7、提交上述微生物的保藏证明以及存活证明的期限:自申请日起三个月内;
8、专利申请费缴纳期限:自申请日起二个月内;
9、发明专利申请主动修改申请的期限:提出实审请求时,及对第一次审查意见答复时;
10、实用新型或外型设计专利申请主动修改申请的期限:自申请日起三个月内;
11、发明专利早期公布的期限:自申请日起(或优先权日起)三年内;
12、发明专利申请请求实质审查的期限:自申请日起(或优先权日起)三年内;
13、发明专利申请缴纳维持费的期限:自申请日起满两年,从第三年起,每年缴纳;
14、提出分案申请的期限:原案授权通知发出前;
15、提出行政复议的期限:接到专利局通知后15天内;
16、依据细则第七条,请求恢复权利的期限:自接到通知后二个月内;
17、申请人请求复审期限:自收到驳回决定后三个月内;
18、申请人对复审不服,向法院起诉期限:自收到复审决定三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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