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单位欠付工程款怎么处理
1、施工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搜集、保存施工资料,有理有据进行工程结算,为讨回工程款打下坚实的基础。
2、工程竣工后,抓紧整理竣工资料并进行报验。整理竣工资料并报验可以确认工程的竣工日期,即使建设方不急于接收成品,或故意拖延接收,也要及时将竣工资料提交建设单位和监理公司(要求他们签收或记入监理工作记录,记入本方施工日志),以证明施工方的实际竣工时间,避免工期违约责任。有些施工方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而拒绝交付工程,但可以只控制工程不交,而不应拖延竣工资料提交,否则,打起官司来,你无法证明自己什么时候竣工,甚至还要承担延期交工责任。
3、尽快制《结算书》。在制作《结算书》时,必须事先把所有单证逐号搜集齐全并与监理进行核对,内容存有瑕疵的要设法加以完善,委托有经验的造价师帮助制作《结算书》,漏算、少算是没有人会主动给你添的(甚至不允许你补充修改报送);对于建设方审掉、审低的项目,要针对合同、预算、单证、政策性文件、公布的市价等进行核对,凡有依据的必须据理力争;对于争议部分,可通过谈判分次解决,把每次谈妥的部分制成会议纪要,以缩小双方的争议范围。凡是建设方打官司不好赢的争议项目,建设方一般都会让步认可。
4、注意竣工结算之日(完工之日)起的六个月,这是主张工程价款的黄金时期。竣工结算双方如果无法谈妥,施工方必须在6个月以内起诉(或申请仲裁),否则,将丧失建设工程处置价款优先受偿权,特别是房地产项目,房屋如已售罄,此优先权将无法对抗购房者的优先权,导致自己的利益丧失保护;起诉后要及时申请造价鉴定,加快审理进度,防止“夜长梦多”。不要对建设单位抱有幻想,对建设单位一再承诺、而又一再违约的拖延付款战术毫无对应之策,结果一拖就是四五年而无法结清,有的施工单位(承包人)活活被拖死,此类教训值得大家汲取。
5、除了通过诉讼手段解决之外,施工方也可以采取私力救济手段,包括以物抵债法(即在建设方确实无钱偿还时,要求建设方抵押不动产,签订《还款协议》并进行公证等方式)、延伸清欠法(包括承接续建工程;与甲方共同找建设单位落实资金等方式收回工程欠款;帮助房产商推销房屋,用售房收入偿还欠款;撮合供料商购买商品房抵消我方所欠料款等)、债权转让法(即三角抹帐,通过债权债务整合达到债权债务消灭的目的)、跟踪追讨法(对于清欠难度大的“钉子”类债权,可采取“贴、跟、咬”的方式,不达目的的誓不罢休。可以天天往债务人处跑,用诚意感动对方,用纠缠烦倒对方。但不宜采用聘请社会“私人侦探”跟踪,更不能采用软禁绑架等违法手段)、媒体曝光法。
二、起诉的条件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条件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三、不动产纠纷案件管辖归属地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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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纠纷,是被继承人死亡后,因争执死者的遗产而发生的纠纷。如因继承权、继承顺序、遗产分配份额等发生争议,都属于继承纠纷。遗产纠纷可分成两类:一类是非侵权纠纷,如继承人仅对遗嘱的效力、遗产的范围和数额、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等问题认识不一而产生的...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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