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商品住宅楼房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附:修正本[失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7:14:49 221 人看过

现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商品住宅楼房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商品住宅楼房管理办法》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商品住宅楼房管理办法》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十一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商品住宅楼房管理办法》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款、项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商品住宅楼房管理办法》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商品住宅楼房管理办法(修正)

(1992年5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35号文件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

第一条为实施《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居民(以下简称居民),购买商品住宅楼房(以下简称商品住房),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是本市商品住房买卖的行政主管机关。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商品住房买卖的行政管理,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居民购买商品住房,一律按本办法的规定向市或区、县的房地产交易机构登记。商品住房,由房地产交易机构统一筹集,并组织出售。

第五条商品住房的价格,由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会同市物价局、市计划委员会、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共同审定。实际售价以建筑面积计算,依地段、环境、层次、朝向等项因素调节,按每套住房标价。

第六条居民购买商品住房实行限量。购房人新购住房与原住房(包括承租的公房、自有私房)建筑面积数额相加,一般不超过家庭人均30平方米。

第七条购买商品住房,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购房人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无工作单位的,持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的证明),到房地产交易机构办理购房登记;

(二)购房人与售房单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与供暖单位签订供暖协议书,交清购房款,另按房价款2%的比例交存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基金(以下简称公共维修基金),取得进住证;

(三)购房人持房屋买卖合同,向市或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办理立契过户和房产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第八条居民第一次购买商品住房,免征契税,购房后自住期间,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第九条商品住房的售房单位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期限和项目,负责售出商品住房的保修。

商品住房出售后的管理与维修,按照《北京市私有住宅楼房管理与维修办法》执行。

第十条居民购买的商品住房,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购房3年后,可以依法出租、出售。在3年内因特殊情况出售的,房地产交易机构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一条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1992年7月1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18日 09:3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优先购买权相关文章
  •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城镇住房困难户购买安居住宅的产权等有关问题的规定
    发文单位: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等发布日期:1997-9-5执行日期:1997-9-5根据京政发〔1992〕35号、〔1993〕50号、〔1994〕71号文件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城镇居民住房困难户购买安居住宅的产权等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一、住房困难户从所在单位或开发公司购买安居住宅,其实付房价款高于按购房当年房改成本价售房公式计算的应付房价款,其所购住宅的产权执行房改成本价的产权规定;实付房价款低于按购房当年房改成本价售房公式计算的应付房价款,其所购住宅的产权执行房改标准价的产权规定。二、住房困难户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安居住宅,其保价均须执行购房当年的成本价或标准价。三、住房困难户购买安居住宅,其实付房价款高于按购房当年房改成本价售房公式计算的应付房价款的,在权属证件附记中,须注记当年出售公有住宅楼房每建筑平方米的成本价,所购住房的实付房价款及付款日期。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政
    2023-06-10
    408人看过
  • 北京市城镇住宅楼房大、中修定案标准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大、中修工程分类第三章大修工程定案标准第四章中修工程定案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房屋安全和正常住用,延长房屋的使用年限,改善房屋的居住条件,为房屋产权和管理单位房屋修缮定案提供依据,制定本标准。第二条北京市城镇住宅楼房的大、中修定案均应执行本标准。第二章大、中修工程分类第三条楼房大修包括以下内容:1、翻建。2、屋面大修:坡顶挑修或全部换瓦;平顶换板;重作防水。3、整栋楼重做外墙板缝防水。4、抗震加固。5、综合维修。6、地下室重做防水。7、上、下水及设备更新。8、电器线路更新。第四条楼房中修,包括以下内容:1、全楼门窗油饰2、全楼内外墙粉刷3、全部或部分门窗更换4、修补外墙装饰层5、修补外墙板缝6、阳台、梁、板、柱加固7、屋面维修8、修补或重做厨、厕间防水层9、地下室局部补漏10、局部更换上、下水管线及设备第三章大修工程定案标准第五条楼房翻修:达到危险房屋标准或超过房屋设计
    2023-06-10
    318人看过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的通知
    《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第十一、三十二、三十三、四十五条,业经一九八四年一月十七日北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作如下修改:一、第十一条第(二)项改为:“夜晚在路灯照明良好的道路上行驶时,须使用近光灯;”第十一条第(三)项改为:“夜晚在没有照明或照明不足的道路上行驶,须使用远光灯,但会车时须距对面来车一百五十米以外改用近光灯;”二、第三十二条第(二)项改为:“超车时,在不禁止鸣喇叭的道路上和时间内,必要时可鸣喇叭发出信号,夜晚在对面没有来车的情况下可变换灯光示意,待前车减速让路后,从其左侧超越;”三、第三十三条改为:“机动车在没有划分大、小型车道的道路上行驶,低速车种、低速行驶的车辆的驾驶员,应随时观察车后情况,当有高速车驶来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必须主动减速靠右让其超越,不准故意不让。”四、第四十五条第(五)项改为:“在不妨碍其它车辆行驶的条件下方准超车或转弯,
    2023-04-23
    271人看过
  • 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北京市房屋买卖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已被修正]
    现发布《北京市房屋买卖管理暂行规定》,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北京市房屋买卖管理暂行规定为维护本市房屋买卖的正常秩序,保障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作如下规定。一、凡本市城区、近郊区和远郊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内公有房屋、私有房屋的买卖,除本市另有规定者外,均按本规定管理。二、本规定所称房屋买卖是指房屋的有偿转让、房屋产权的交换、以房屋作价投资、以自有房屋作价与他人合作扩建、改建房屋等。三、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买卖管理的主要机关。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房屋买卖的管理工作。市、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设立房地产交易所,负责房屋买卖的审查和登记过户等项工作。四、出卖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其他有关证件。房屋开发经营企业出卖商品房,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出卖房屋,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出卖国家或单位以各种形式补贴购
    2023-06-10
    471人看过
  •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城镇私人出租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局、房改办: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决定的通知》(京政发[1994]71号)的规定,现将执行市房地局统一租金标准的城镇私有出租住房的提租办法及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我市城镇私有出租住房的月租金标准从1995年7月1日起至12月底,每使用平方米确定为1.30元,1996年确定为1.80元。1997年至2000年的租金标准另行通知。二、租金调整后,由租住私人出租住房的承租人所在单位增加私房租金补贴,即每使用平方米租金补贴在原补贴0.21元基础上,1995年增加到0.65元,1996年增加到0.83元。三、租金提高后,扣除单位租金补贴的实纳租金,超过家庭工资总额5%的,超过部分,在职职工可申请用住房公积金支付;离退休职工由其工资发放单位给予补贴。社会救济户及享受国家定期抚恤的孤老户,由民政部门对新增租金给予补贴。四、按本通知提租后原给予私房出租的税费减免政
    2023-04-22
    416人看过
  •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焦作市城区土地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附:修正本
    发文单位:焦作市人民政府文号:市政府令第65号发布日期:2005-6-26执行日期:2005-6-26经2005年5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二00五年六月二十六日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区土地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调整情况,结合本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对《焦作市城区土地管理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一、第四条修改为:征地补偿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确定。二、第八条修改为:依法应征收的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足额缴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足额征收。三、第十条修改为:城区单位或个人长期闲置的土地,未能合理利用土地以及停产、半停产企业的用地,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代表市人民政府责成其限期改正和利用。逾期不能改正和利用的,由市人民政府收回土地盘活处置。四、第十二条修改为
    2023-06-10
    164人看过
  • 转发市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决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2-7-25【实施日期】2002-7-25【发布单位】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文号】京国土房管财[2002]640号各区县国土房管局、直属有关单位、亦庄开发区房地局: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的决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此次《市政府令》调整的是契税税率,即契税税率由4%调整为3%,减半征收税率为1.5%。其他政策不变,继续执行我局“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契税有关政策的函’的通知(京国土房管财[2002]82号)”的有关政策。特此通知。
    2023-06-10
    265人看过
  •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大连市船舶修理行业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附:修正本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意见的要求,市政府决定对《大连市船舶修理行业管理暂行规定》(大政发〔1995〕25号文件)作如下修改:一、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六条第二款“修船企业不得将《船舶修理资质认定证书》转借、转租他人,不得将承包的船舶修理工程分包给无《船舶修理资质认定证书》的企业。”二、第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七条第二款“修船企业的资质等级条件,企业的设立、变更、停业、修船管理等具体管理规定,由市交通局会同市财政、工商、物价、税务、统计等部门另行制定。”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修船企业应使用市工商局统一监制,市船舶修理行业管理机构印发的合同文本和市船舶修理行业管理机构制发的预决算工程单、质量检验报告单及出厂合格证书等。修船企业不得聘用无专业证书人员上岗作业。“四、第八条改为第九条。五、第九条修改为第十条“凡违反本规定的,由市及县(市)、区船舶修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
    2023-06-08
    279人看过
  • 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修改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阅读全文】市政府决定对《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做如下修改和补充:一、第二条修改为: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含构>物、附属物)的,均适用本办法。二、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拆迁范围在500户以上的连片开发地段,一般应由区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拆迁人或者被委托拆迁人实施统一拆迁。凡不涉及民事权益的单位自管房产、军产的房屋拆迁,经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定批准后,可以自行拆迁。涉及民事权益的,应委托拆迁。三、第十条修改为: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定的建设用地范围,通知公安、房管、城建、工商行政管理、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暂停办理拆迁范围内的户口迁入、分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房屋翻建、房产交易、房屋析产、房屋使用交换以及租赁过户等手续。停办时限为一年,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自行终止。在停办期间办理上述手续,不
    2023-07-04
    397人看过
  • 《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5]第21号)
    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5]第21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保障居住小区房屋及其设备和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创造清洁优美、舒适方便、文明安全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城市规划建设、配套设施齐全并达到一定规模的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危旧房改建区(以下统称居住小区)。别墅和高级公寓的物业管理办法另行规定。第三条新建居住小区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统一实行物业管理。本办法施行前已经验收交付使用的居住小区,应当依照本办法逐步实行物业管理。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居住小区的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房屋及其设备以及相关的居住环境进行维护、修缮和服务的活动。第五条市和区、县房屋土地管理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第六条本市规划、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环境卫生、绿化、市政、公安等行政管理机关和居住
    2023-06-04
    159人看过
  • 北京市城镇住宅合作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实施《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住宅合作社是本市行政区域内中、低收入的城镇居民(包括职工),为解决自身住房困难,在人民政府或单位的组织下,自愿建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合作经济组织。其任务是:筹集资金,建设住宅,并对建设的住宅(以下简称合作住宅)进行分配、维修和管理。第三条住宅合作社遵循“个人集资、单位资助、政府扶持、民主管理、自我服务”的原则,实行独立核算,资金自求平衡。第四条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房改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政策,进行建社审批、工作协调与指导,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区、县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政府房改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合作社的审批、协调和管理工作。第五条组建住宅合作社的程序:一、住宅合作社的筹建组织单位(以下简称组织单位),向市或区、县政府房改办公室提交建社申请书和住宅合作社章程
    2023-06-10
    84人看过
  •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北京旧城保护和改善居民住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委,各区、县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做好旧城保护和改善居民住房条件,是关系到首都城市性质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经过全市上下共同努力,正确处理旧城保护和改善居民住房条件的关系,古都风貌得到了有效的保护,危旧房改造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城市功能得到了很大提高,居民住房条件得到较大改善。随着危旧房改造的深入,旧城特别是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与改造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引起了社会各界及国内外的广泛关注。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按照有利于保护古都风貌,有利于完善城市功能,有利于改善群众居住条件的原则,创造新的经验,探索新的有效途径,在保护好古都风貌的同时,加快旧城区危旧房改造,努力把经济社会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统一起来,切实落实《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北京旧
    2023-06-10
    154人看过
  • 北京市人民政府通告[失效]
    为了改善和加强外事服务工作,兹将中国单位或个人向外国、港澳地区及华侨驻本市的各种代表机构(或个人)求职应聘以及承揽服务事宜的办法通告如下:一、凡向各国驻华外交代表机关、联合国系统组织代表机构和各国新闻机构驻北京记者求职应聘及承揽建筑和修缮工程等项业务者,必须事先向北京外交人员服务局登记,并由该局介绍。二、凡向外国、港澳地区及华侨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的常驻代表机构(或个人)求职应聘及承揽服务工作者,必须通过北京市外国企业服务总公司介绍。三、凡向外国驻本市的代表机构(或个人)承揽翻译、出版业务者,须经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世界知识出版社和国际文代出版公司介绍。四、凡经北京市外国企业服务总公司介绍应聘或受雇者,在签订合同后十天内持北京市外国企业服务总公司的证明信及合同副本,前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领取有关证件,并持所领证件前往北京市公安局外国人管理出入境管理处登记备案。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
    2023-06-10
    182人看过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00三年二月十八日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为进一步推动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满足居民改善住房条件的要求,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一、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是指本市城镇居民按照国家和本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规定,购买并领取了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二、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购公有住房首次上市出售。对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军队以及中央在京企事业单位职工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市国土房管局(市政府房改办公室,下同)是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区、县国土房管局(区、县政府房改办公室,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已购公有住房上
    2023-04-22
    147人看过
换一批
#债权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优先购买权是指特定人在特定的买卖关系中享有的,能够优先于其他人购买标的物的权利。该权利在法律或者合同中可以约定,并且在同等条件下,该权利人有优先于其他人购买的权利。在公共交易中,享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一般是特定的当事人,如承租人、共同共有人等... 更多>

    #优先购买权
    相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