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2)有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4)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5)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8人;(6)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7)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8)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办理材料
(1)使用自有房产的,应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使用非自有房产的,应提交业主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村(居)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2)住所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已经征得利害关系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及《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1.仅适用于住所申报制;2.申请人签署;◆申请的住所属于一址多照的,提交“关于申请“一址多照”的情况说明”。◆申请的住所(经营场所)已有其他商事主体登记的,提交“不动产权利人出具的书面证明”。◆申请集群登记的商事主体的,提交“住所托管证明”和“托管企业营业执照”。
收原件
收原件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
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收原件
1.不适用住所申报制时适用
2.◆使用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房屋产权证明;使用非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使用宾馆、饭店的,使用证明为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
◆使用军队房产的,使用证明为《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关于证明材料的要求超过上述规定、增加申请人义务的除外。
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
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
适用于主管部门(出资人)在异地(跨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增设法人分支机构提交
1.仅适用于住所申报制
2.申请人签署;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信息登记:申请人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网上注册个人信息,确认阅读协议,开通网上办事大厅个人账户。
2.申请:申请人根据办事需求在网上办事大厅找到相应事项提出申请,并上传电子化材料提交确认;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的,根据提示到窗口提交或邮寄纸质材料。
3.受理:部门收到网上申请后对电子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5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出具电子《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4.审查:部门受理后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予以通过的,出具《准予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领取营业执照及《核准设立登记通知书》;不予通过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
5.取证:申请人根据短信提示在网上个人中心查阅办理情况,到窗口领取或邮寄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取号:申请人在排队叫号机取得办理顺序号。
2.申请:申请人按顺序号到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3.受理:窗口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或5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4.审查:部门在承诺时限内审查决定,予以通过的,出具《准予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领取营业执照及《核准设立登记通知书》;不予通过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
5.取证:窗口办结,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28号公交大厦市行政服务中心季华路大厅三楼
五、办理时限
15(自然日)
六、办理机构
广东省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
440600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的主管机关。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实行分级登记管理的原则。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和授权登记管理的原则。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决定。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
440600第十四条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没有主管部门、审批机关的企业申请开业登记,由登记主管机关进行审查。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三十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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