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选择请求权的补充救济,是指当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享有赔偿权利人在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赔偿后不能足额弥补自己的损失,享有的向事故责任方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请求继续赔偿以救济的权利。我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法律如此规定,就是为了保障受害方的损失得到足额的弥补,使得损益相当,同时,也避免了事故责任方因赔偿权利方行使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选择请求权而规避或减轻赔偿责任,也体现了社会的公平。
当然,民事权利的行使是遵从当事人的自主意思,但也不是无任何约束的,如果当事人任意处分自己的权利从而伤害到他人的利益时,则其权利的行使必受到约束,或其行为将无效。《保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因此,在发生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时,存在赔偿选择请求权,请求赔偿权利人还是要善意行使自己的权利。
注释:
①温世扬,《保险法》法律出版社,第183页。(蔡梅风)
来源:中国法院网石城频道
一、什么是代位求偿权
代位求偿权也称代位追偿权,是指财产保险中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可以取得在其赔付保险金的限度内,要求被保险人转让其对造成损失的第三人享有追偿的权利。在财产保险中,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该项损失应当由第三人负赔偿责任时,投保人既可以要求该第三人即责任人赔偿,也可以要求保险人赔偿,如果投保人选择了后者,保险人承担了保险金赔付责任,便取得了对责任人的追偿权利。代位求偿权的设立是因为当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而引起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一方面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取得对保险人的保险赔偿请求权,另一方面又作为第三人行为的受害者而取得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为避免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分别从保险人及第三人获得赔偿,取得超出实际损失的不当利益,并因此增加道德风险所以被保险人若行使保险赔偿请求权就必须将其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让渡给保险人代位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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