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交通食宿费赔偿金额计算公式及法律依据
(一)交通食宿费的概念
交通食宿费是指受害人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支出的由其所在单位报销的交通、食宿费用。受害人原则上应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一般不发生该项交通食宿费用,但在有些情况下限于上述医疗机构的治疗技术和水平,而需要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这样就必然形成一定的交通费用和额外的食宿费用,该项费用与工伤事故的发生存在相当的因果关系,自然应当由其所在单位予以赔偿。
(二)交通食宿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规定: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与在当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相比,会发生额外的交通费用,并且在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或者不能立即住院时,会发生额外的食宿费用,这其中还包括必要的陪护人员的交通和食宿费用,这与医疗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属于不同的开支项目,因此应单独计算。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上述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受害人应获交通食宿费用的赔偿,以其所在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计算。
其计算公式为:
交通食宿费赔偿金额=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职工因公出差交通费标准往返次数+职工因功出差住宿费标准天数+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费标准天数
例如:刘某某在一家造纸厂工作,上班过程中因为裁纸机发生意外故障,造成背部严重刮伤大量失血,并损及脊髓神经系统,当场昏迷,被送往医院抢救,该医院在进行了临时性救治之后,使刘某某摆脱了生命危险,但限于医疗条件,建议送往A市中心医院就医并为其出具证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当即同意,刘某某在一名家人护送下前往A市中心医院,由于病房紧张,第二天才办好住院手续并住进病房,两人当夜找了一家旅馆住宿。在刘某某住院期间,必须有该家人看护,且离家太远只能就地食宿,自其住院至痊愈出院时共计20天,其往返皆乘坐火车软卧。刘某某所在的造纸厂职工因公出差的交通费标准为火车硬座车票(自该造纸厂至A市火车硬座车票为60元),其两人共往返一次,住宿标准为30元/人/天,伙食费标准为10元/人/天,由于刘某某在住院期间有医疗费和伙食补助费的赔偿,因此其本人不计算该两项费用,而其陪护人员的食宿费,应该计算。这样,刘某某的交通食宿费赔偿金额为:
交通食宿费赔偿金额=60元2人2次十30元/人/天1人20天+10元/人/天1人20天=1040元
《工伤保险条例》中未明确规定陪护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的赔偿金额及人数限制,对此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所必需的陪护人员所支出的必要的交通食宿费用予以赔偿,其数额按照上述标准计算。
(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交通食宿费的规定
1.《工伤保险条例》
第29条第4款后半句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50条第9项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第10项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2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23条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第1款第10项交通费:是指救治触电受害人实际必需的合理交通费用,包括必须转院治疗所必需的交通费。
第11项住宿费:是指受害人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也不能住在家里确需就地住宿的费用,其数额参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
第2款当事人的亲友参加处理触电事故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参照第一款的有关规定计算,但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3人。
供养亲属抚恤金赔偿金额计算公式及法律依据
工伤赔偿标准(工伤死亡)
五、供养亲属抚恤金赔偿金额计算公式及法律依据
(一)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概念
供养亲属抚恤金是指,职工因工死亡的、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以及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该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的维持基本生活等费用的补偿。职工因工死亡,使得由其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丧失了生活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系,造成这种状况的直接原因就是工伤事故,因此其直系亲属应当受到赔偿。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ro%。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参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该规定同时规定了上述人员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根据上述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赔偿金额的计算根据亲属身份的不同而有不同标准,并且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受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工资的限制,不得高于该工资。具体计算标准为:
配偶每月可获得职工本人工资的40%,其条件是配偶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工伤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其计算公式为:
供养亲属抚恤金赔偿金额=工伤死亡职工本人工资(元/月)40%
例如:赵某某为某石油化工厂职工,长期在化工一线工作,因油罐发生爆炸遭遇不幸,他的妻子王某在他出事前不久遭遇车祸,造成双腿残疾,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虽然年龄不足55周岁,但仍有资格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赵某某生前为化工厂技师,工资为2000元/月。这样,王某可获得供养亲属抚恤金为:
供养亲属抚恤金赔偿金额=2000元/月40%=800元/月
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可获得职工本人工资的30%,其他亲属,指的是工伤死亡职工亲属中除配偶之外的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人。其他亲属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是:
(1)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3)工伤死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伤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工伤死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伤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其计算公式为:
供养亲属抚恤金赔偿金额=工伤死亡职工本人工资(元/月)30%
例如:王某某为某重型机械厂职工,在一次工伤事故中遭遇不幸,剩下妻子李某一个人带着14岁的儿子,此时妻子年龄为40岁,并且有工作,家中还有老父亲,年迈体衰已丧失劳动能力,王某某有一个弟弟30岁,有固定职业,与王某某共同供养父亲。按照规定,李某无资格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儿子未满十八周岁,可以申请,虽然老父亲已丧失劳动能力,但王某某有弟弟满十八周岁,且有扶养能力,因此也不具有申请资格。这样,王某某的亲属中只有儿子一个可获得供养亲属抚恤金,王某某生前的工资为1000元/月,其儿子所可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赔偿金额为:
供养亲属抚恤金赔偿金额=1000元/月30%=300元/月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也就是说,如果工伤死亡职工的配偶为孤寡老人,则其每月可获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职工工资的50%。其计算公式为:
供养亲属抚恤金赔偿金额=工伤死亡职工本人工资50%
例如:牛某某为某建筑公司的老职工,在一次工伤事故中死亡,其膝下无子女,也无兄弟姐妹,老伴已满55周岁,完全靠牛某某的收入维持生活,牛某某死后,老伴成了孤寡老人,牛某某生前的工资为800元/月,按照规定,她每月可以领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
供养亲属抚恤金赔偿金额=800元/月50%=400元/月
如果工伤死亡职工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为孤寡老人,或者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为孤儿,则他们每人每月可获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职工工资的40%。
其计算公式为:
供养亲属抚恤金赔偿金额=工伤死亡职工本人工资40%
例如:林某某为某钢铁厂职工,在一次工伤事故中遭遇不幸,家中有一老母亲,已有70岁,林某某已离异,无子女,且无兄弟姐妹,其老母亦无兄弟姐妹,这样老母成了孤寡老人,林某某生前的工资为1200元/月。这样,老母每月可获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赔偿金额为:
供养亲属抚恤金赔偿金额=1200元/月40%=480元/月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工伤死亡职工有多个亲属皆有资格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则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例如:姚某某为某化工厂职工,在一次工伤事故中不幸死亡,其亲属中有资格获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有:妻子、儿子、、妹妹、弟弟,按照法定的计算标准,上述亲属每月可获得的抚恤金之和为姚某某工资130%,这就超过了姚某某的工资,这样,上述亲属每月总共可获的抚恤金只能相当于姚某某的工资,多出的部分不予计算。
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此,如果供养亲属抚恤金被进行了调整,其计算就应适用调整后的标准。
(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规定
1.《工伤保险条例》
第37条第1款第2项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50条第8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8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第1款第9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不满十八周岁的,生活费计算到十八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的,生活费计算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抚养费少计一年,但计算生活费的年限最低不少于十年;被抚养人七十周岁以上的,抚养费只计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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