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身监禁的案例的具体内容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4-16 09:58:11 331 人看过

终身监禁的案例

10月,反腐领域发生了一件大事,刑法修正案(九)的新规“终身监禁”终于在一年之后适用到了具体的贪腐案例中。

10月9日,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对全国人大环资委原副主任委员白某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适用死缓犯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和假释,使得该案成为适用终身监禁的第一案。之后,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原副司长魏某、**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资供应分公司原副总经理于某相继因受贿罪被判死缓终身监禁。

据媒体不完全统计,在2008年至2013年的5年间,作出判决的省部级高官贪腐案有30余个,70%以上落马高官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其中,13人被判处死缓,包括原铁道部部长刘*军、深圳市原市长许*衡、国家开发银行原副行长王-益等;9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包括薄*来、最高法原副院长黄*有等。

无期徒刑和终身监禁区别

无期徒刑是不确定关押年限的剥夺人身自由刑罚。这是我国的基本刑罚。属于相对终身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除了死在监狱的罪犯,我国还没有真正把某个人永久关押的现实案例。

终身监禁是确定关押条件(至罪犯死亡为止)的剥夺人身自由刑罚,我国现行法没有这样的刑罚。但是,终身监禁存在两种形式,一种是可以假释的终身监禁,一种是终身不得假释的终身监禁,后者属于绝对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

我国的有期徒刑类似于国外的可假释的终身监禁,属于相对剥夺人身自由。但是,我国没有绝对不得假释的无期徒刑或终身监禁。

无期与终身不能划等号,无期到有期是一个自然过程,只要罪犯不在监狱故意犯罪等抗拒监管的行为,可以在一定年限后自然变更为有期徒刑。可假释的终身监禁必须通过假释审查,这样的审查有可能永远不通过,审查委员会的主观性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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