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土地征用和房屋补偿纠纷协调处理试行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2 18:02:55 418 人看过

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征地房屋补偿纠纷的协调处理,维护征地房屋补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上海市集体土地征用住房补偿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区(县)土地征收机关与宅基地使用者、房屋所有人(以下简称被补偿人)未就补偿安置达成协议的,由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协调处理这件事。

第三条(具体补偿方案的制定和交付)

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约定的合同期限届满,区(县)征地机构未与被补偿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区(县)征地机构可以对被补偿人提出具体补偿方案。

具体补偿方案应以经批准的征地房屋补偿方案为依据,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产权交易房屋的位置和面积、搬迁期限等,等

区(县)土地征收管理机构应当将具体补偿方案送达被补偿人,并要求被补偿人在答复期限内答复是否接受具体补偿方案。答复期限不少于10天。

第四条(提交协调处理材料)

区(县)征地机构向被补偿人交付具体补偿方案时,向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征地房屋的调查确认情况和有关权属证明材料;

(二)征地房屋评估报告;

(3)征地房屋具体补偿方案;

(4)安置房相关证明材料;

(5)谈判记录;

(6)其他与征地房屋补偿协调处理有关的材料。

第五条(召开协调会)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答复期内召开协调会,并召集区(县)土地征收机构和被补偿人进行协调。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可邀请区(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代表、村(居)民委员会代表参加协调会。第六条(协调要求)在协调过程中,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调查有关事实,听取区(县)土地征收机构和被补偿人的陈述,宣传有关政策,组织协商、调解。协调过程中,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做好书面记录。

在协调过程中,被补偿人对具体补偿方案提出的对象成立的,征地机构应当根据协调情况调整具体补偿方案,并交付给被补偿人。被补偿人仍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区(县)土地管理部门重新协调。第七条(协同鉴定)在协同鉴定过程中,被补偿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未经鉴定专家委员会鉴定的,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根据被补偿人的申请,委托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评估。

经评估,原评估结果发生变化的,区(县)土地征收机构应当调整具体补偿方案,并交付被补偿人。被补偿人仍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区(县)土地管理部门重新协调。第八条(协调一致)

经协调,区(县)征地机构与被补偿人达成协议的,应当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完成征地和房屋补偿纠纷的协调处理。第九条(补偿实施条件)

答复期限届满,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协调后未达成协议,或者被补偿人两次通知后未参加协调会的,区(县)土地征收机构应当按照具体补偿方案实施土地征收和房屋补偿。

第十条(补偿要求的实施)

区(县)征地机构实施补偿时,应当事先书面通知被补偿人。

区(县)土地征收机构应当按照通知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将具体补偿方案、安置房通知书、补偿资金存款证明等送达被补偿人,被补偿人应当在送达证明上签名或者盖章。

在补偿实施过程中,区(县)征地机构可以邀请第三方代表见证,也可以通过摄影、录像等方式留存补偿实施的证据,并应做好工作记录。补偿实施工作记录应包括时间、地点、服务人员姓名、被补偿人姓名、第三方代表姓名、具体补偿方案、补偿实施情况、被补偿人是否接受补偿等,如被补偿人未接受补偿,应在两次通知后填写无正当理由按通知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赔偿的,视为拒绝接受赔偿。

第十一条(土地移交令)

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补偿后,被补偿人无正当理由已经接受补偿或者拒绝接受补偿的,在具体补偿方案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搬迁、拒不移交土地的,区(县)土地征收机构应当将补偿、拒不搬迁、拒不移交土地的执行情况报告区(县)土地管理部门。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根据补偿实施情况和拒不搬迁、拒不移交情况,作出责令移交土地的决定,责令被补偿人限期搬迁、移交土地。第十二条(责令移交土地决定的内容)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作出的责令移交土地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基本情况(县)征地机构和被补偿人;

(2)征地审批文件、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建设项目名称等;

(3)争议;

(4)争议协调;

(5)具体补偿方案;(六)补偿的实施;(七)责令搬迁、移交土地的期限;(八)告知被补偿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

移交土地的命令决定中确定的搬迁和移交土地的期限不得少于15天。

第十三条(送达文书)

具体补偿方案、协调会议通知、责令移交土地决定书等文件,应当持送达证明送达被补偿人。

以公告方式送达的,应当在征地范围内通过政府网站和公告栏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公告送达的,应当将送达的理由和过程记入档案。第十四条(催告、申请执行)被补偿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移交土地命令的,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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