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优先权灭失的情形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6 22:25:38 322 人看过

1、船舶优先权,除法律规定的外,因下列原因之一而消灭:

(1)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一年不行使;

(2)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

(3)船舶灭失。

2、船舶优先权不因船舶所有权的转让而消灭。但是,船舶转让时,船舶优先权自法院应受让人申请予以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不行使的除外。

律师补充:

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

1、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2、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3、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4、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5、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法律依据】

《海商法》

第二十六条

船舶优先权不因船舶所有权的转让而消灭。但是,船舶转让时,船舶优先权自法院应受让人申请予以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不行使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海事请求权转移的,其船舶优先权随之转移。

第二十八条

船舶优先权应当通过法院扣押产生优先权的船舶行使。

第二十九条

船舶优先权,除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外,因下列原因之一而消灭:

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一年不行使;

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

船舶灭失。

前款第(一)项的一年期限,不得中止或者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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