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部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银行卡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7 19:21:15 259 人看过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部

发布文号:银监合[2004]35号

各银监局合作金融机构监管处、信用合作管理办公室: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银监发[2004]28号)规定,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含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银行卡(借记卡,下同)业务的开办,一律改由各银监局审核批准。为使该项工作能够顺利进行,现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借记卡示范章程》印发给你们,并就涉及银行卡业务审批的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银监局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开办银行卡业务进行批复时,应将该机构的银行卡章程作为批复文件的附件与批复文件一并批复申请机构。

二、各银监局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开办银行卡业务进行批复后,应将批复文件(1份)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部备案。

2004年6月25日

附件: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借记卡示范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XX卡是由XX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含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下同)发行的人民币磁条借记卡,分个人卡和单位卡两种。XX卡具有存取现金(单位卡除外)、转账结算、消费、查询等功能。

第二条XX卡属记名式借记卡,持卡凭密码可在XX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联网的营业机构和特约商户使用。

第三条XX卡所有权属XX农村合作金融机构。XX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所辖营业机构为发卡机构。依照本章程申请取得XX卡的单位和个人为持卡人。发卡机构依照本章程有权注销或停止持卡人使用XX卡。

第四条发卡机构、持卡人和特约商户均需承认和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申领

第五条凡在XX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所辖营业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均可向XX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所辖营业机构申领XX卡,不需提供担保。

第六条单位卡凭单位基本存款户开户许可证、单位代码证书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的书面指定,由被指定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申领;个人卡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申领。

第七条申领人申办XX卡时,应按规定如实填写申请表后,经发卡机构对申请表中所填资料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准予领卡。

第八条申领XX卡起存金额:单位卡为XXX元,个人卡为XX元。多存不限,可随时续存。

第九条XX卡开户、挂失补发新卡或损坏换卡时收取工本费XX元。

XX卡暂定免交年费,初次开户免收工本费。

第三章使用

第十条持卡人凭XX卡可在XX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联网的营业机构、自动柜员机(ATM)上存取现金、查询余额、办理转账、修改密码和在POS机联网的特约商户消费。

持卡人还可通过“XX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电话银行系统”查询存款余额和历史交易情况等。

第十一条XX卡必须先存后支,不具有透支功能。

第十二条单位卡内账户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单位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单笔交易超过规定起点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个人卡账户的资金只限于其持有的现金存人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及属于个人的其他合法收入转账存入,严禁将单位款项转账存入个人卡账户。个人卡还可办理转账收入和代付业务。

第十三条XX卡只供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凡因出租和转借造成的资金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单位卡如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更换持卡人时,应由开户单位开具更换持卡人的证明,并及时到原发卡机构办理换卡手续,在此之前发生的风险和损失,由开户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发卡机构对持卡人存(取)金额超过规定限额的业务,按现行储蓄大额现金存取规定办理。客户在自动柜员机(ATM)上取款每日累计不得超过5000元,一次操作最多取款XXXX元。

第十五条持卡人跨行、跨地区(发卡城市之外)取款须按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缴纳手续费,由营业机构直接从持卡人存款账户扣收。

第十六条持卡人如遇XX卡被自动柜员机(ATM)吞没时,应及时与自动柜员机(ATM)所属营业机构联系,并凭持卡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相关营业机构办理领回手续。

第十七条XX卡使用有效期为XX年。有效期满,持卡人应持XX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单位申请换领新卡,并缴纳工本费。

第四章挂失

第十八条持卡人如遗失卡片、遗忘个人密码,必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原发卡机构申请办理书面挂失。收取挂失手续费10元。在特殊情况下,持卡人可以用口头或通过电话银行申请挂失,但必须在5天内补办书面挂失申请手续。发卡机构受理挂失后,即可停止支付。办理书面挂失手续7天后可补发新卡。

在营业机构受理挂失手续之前所造成的资金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九条加持卡人口头挂失后,在银行受理书面挂失前又找回原卡,可凭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单位申请恢复使用原卡。

第五章权利义务

第二十条持卡人的权利、义务

一、持卡人凭有效XX卡可按规定办理存取现金(限个人卡)、转账结算、消费、查询等,如遇拒绝办理受卡业务,持卡人有权向发卡机构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投诉。

二、持卡人如对交易记录有疑问,有权向发卡机构查询核对。

三、XX卡必须凭密码使用。持卡人对密码要严格保密,不得向他人透露,因持卡人不慎泄露密码而引起的资金损失由持卡人负责。

四、XX卡停止使用,但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关系继续有效。

五、持卡人本人有关信息资料变更时,必须及时、如实向发卡机构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否则因信息资料变化而引发的全部责任由持卡人承担。

六、持卡人需注销XX卡时,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结清余额,交回XX卡。单位卡销户时,其卡内账户资金须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

七、持卡人如违反本章程规定使用XX卡,由此产生的风险、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一条发卡机构的权利、义务

一、发卡机构要依法合规经营XX卡业务,根据本章程规定保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为持卡人提供优质、快捷、安全的服务。

二、当持卡人要求查询本人卡内账户余额、交易明细或要求打印交易记录对账单时,发卡机构必须为持卡人提供该项服务。

三、持卡人如违反本章程的规定,发卡机构有权取消持卡人的使用资格并收回XX卡。

四、发卡机构对下列行为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虚假挂失;伪造XX卡;使用伪造或作废XX卡;冒用他人XX卡等。

五、发卡机构对持卡人的资信资料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六章计息

第二十二条XX卡内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利率和计息方法计付利息。个人卡代征利息所得税。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发卡机构和主管部门制定的业务规章办理。发卡机构与持卡人发生争议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金融法规予以解决。

关联法规: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由XX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本章程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XX监管局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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