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公司意外地失去了劳动合同,员工和公司就公司是否应支付两倍的工资差额和加班工资向法院提起诉讼。最近,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事实证明,2012年初,小王通过人才市场申请了一家电子公司的工作。由于小王的出色表现,公司与小王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办理了缴纳社会保险的手续。一年后,小王开始对目前的工资不满意,认为公司加班费少了,所以公司要求他找一份新工作。后来,小王偶然从公司人事部的同事那里得知,他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被单位意外丢失。碰巧,想换工作的小王申请辞职,理由是公司没有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解除了劳动关系,要求公司在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支付两倍的工资差和加班费。当小王向公司提出这一要求时,公司直接拒绝了他的要求。小王当即向公司申请辞职,并于当天解除劳动关系。随后,小王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两倍的工资差额、经济补偿和加班工资。劳动仲裁部门的仲裁结果是,公司在周六支付两倍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小王的工资差额和加班工资。该公司对非最终裁决不满意,并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其未支付被告两倍的工资差额和周六加班工资。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公司提交了雇员雇佣记录名册、劳动合同记录信息、出勤记录、照片光盘、仲裁裁决和双方陈述等证据
最后,法院,根据原告和被告提交的证据和被告的陈述,确定如下: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由于小王进入原告公司并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公司应依法与小王签订劳动合同。本案原告已在劳动关系期间将被告小王的劳动合同向劳动保障办公室备案,即2012年初至2031年初进行员工就业备案(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备案的下一个月为小王缴纳了社保。应视为原告和被告已签订劳动合同,因此,法院支持公司不支付两倍工资差额的主张。关于加班工资,小王在任职期间用手机记录的考勤记录与原告公司在庭审期间提供的考勤记录不一致,原告公司在仲裁庭的庭审阶段没有对考勤记录进行盘问。在庭审阶段,原告认为所录取的考勤记录是伪造的,但未提供其他证据进一步佐证,此外,法院无法提供支付加班费的证据,并承担未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因此,法院支持被告小王要求的加班费。关于小王要求公司支付因未支付加班费而产生的经济补偿,法院没有支付小王的索赔,因为原告的公司没有支付加班费,因此没有受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行政处理。法官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6条、第30条和第85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尽快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办理各项支付手续。同时,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到当地劳动部门办理劳动合同备案登记手续,以避免今后发生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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