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难救助的形式包括纯救助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2 15:52:24 361 人看过

海难救助的形式分为纯救助和合同救助。纯救助是指船舶遇难后未请求外来援救,而救助人自行救助的行为。合同救助是根据双方签订的救助合同进行的救助。合同救助是目前救助的主要形式

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

1、存在海上危险。海难救助必须发生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而且,被救助的船舶或其他财产必须处于真实的危险当中。

2、救助标的是法律所认可的。船舶是海难救助中最常见的对象。海商法特别规定,船舶是指该法第3条所指的船舶以及与其发生救助关系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舶。因此,如果是船舶间的救助,救助的一方必须是海商法第3条规定的,20总吨以上的并非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另一方则可以是任何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舶,包括内河船和20总吨以下的小船等。

海难救助的对象限于财产,对人命进行救助是人道主义的行为,是每个人应有的道义责任,因此,对海上人命的救助不应适用海难救助的相关法律制度。但为了奖励对人命的救助,如果在救助海上财产的同时也救助了人命,人命救助者也有权从财产救助者应得的报酬中分享一定的份额。

3、有自愿而为的施救行为。施救行为可以多种多样,但必须是自愿的,不能是基于既有的义务而为的行为。如船员对本船在遇险时提供的劳动,引航员对船舶的引领,国家消防职能部门进行的灭火等行政行为,都不是海商法上的施救行为。

专业救助公司或专门为救助作业而设计的船舶进行的救助,并不违背自愿原则。由于我国政治经济体制的原因,在我国沿海发生的许多救助行为都是由国有船舶进行的,或是在我国港口当局的指挥、控制下进行的,这种救助也并不违背救助的自愿性质,仍然应该适用海难救助的法律加以调整。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8日 02:0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海难救助相关文章
  • 海难救助中救助款项请求权问题
    国家主管机关从事或控制的海难救助是救助制度中比较特殊而又重要的情况,但以往对此进行的相关研究并不多见。国家主管机关的介入使海难救助的法律关系变得复杂化,实践中人们对国家主管机关在海难救助中的法律地位、权利和义务、救助款项请求权等问题存在着争议和误解。为此,本文围绕国家主管机关从事或控制的海难救助中救助款项请求权问题对相关内容展开讨论,结合国内外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立足我国的救助实践,进行详细的分析和论证,力求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建议。本文共分五章对相关问题展开研究。第一章国家主管机关海难救助概述,明确了国家主管机关海难救助的概念、国内外相关立法和实践,并提出了当前存在的问题。第二章和第三章分析了国家主管机关在海难救助中的法律地位、权利与义务等内容,为进一步讨论救助款项请求权问题做了铺垫。第四章是本文的重点,通过对国家主管机关救助款项请求权问题的详细分析和论证,对实践中存
    2023-06-06
    494人看过
  • 鼓励海难救助人对环境进行救助
    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增强,尤其是国际社会受AmocoCadiz事件及其判决的影响,对船舶造成海洋环境危害的法律问题加强了研究。1978年3月16日Amoco公司的Cadiz号超级油轮在英吉利海峡距法国西北部布列塔尼(Brittany)海岸约25km的海上遭遇风暴触礁并很快断裂,使所载22.3万吨石油全部泄入海中,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为避免悲剧的重演,在各界人士的共同努力下,《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提出了非凡补偿这一概念,对救助方在进行时为保护海洋环境所作的努力和受到的损耗进行补偿,以鼓励对有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船上所载货物进行救助。对救助人来说,救助具有污染海洋环境危险的船舶或船上所载货物是有非凡困难的,相对于一般救助而言,进行该类救助对救助人的技术要求更高,为促使救助人对具有污染海洋环境危险的船舶或船上所载货物进行救助,在确定救助报酬时就不能仅仅考虑救助人在对具有污染海洋环境危险的船
    2023-06-12
    294人看过
  • 渤海湾海难救助体系形成可实现五十海里内快速救助
    经过一年的紧张施工建设,交通部北海救助局大连救助基地于05年2月1日挂牌并正式投入值班待命。大连救助基地的建成并投入使用,标志着我国北方海域由5个救助基地、8艘海上动态救助船舶和3架救助飞机组成的海陆空一体的海上立体救助体系初步形成,可实现50海里以内的快速救助。交通部救捞局局长宋*慧介绍说,这是继1978年秦皇岛救助基地建成投入使用后,时隔27年,交通部在渤海湾建成的又一个救助基地。大连位于环渤海经济圈首,是我国北方的航运中心,也是恶性海难多发海域之一,曾多次发生重大海难事故。宋*慧介绍,为加强渤海湾地区的海上救助力量,“十五”期间,交通部在大连和蓬莱分别部署了专业救助直升机和固定翼飞机,投资4890万元,建设了大连救助基地。大连救助基地是交通部北海救助局目前功能最全的一级救助基地。大连救助基地主要承担北方海域包括大连、旅顺、老铁山水道及周围海域的人命救助、后勤保障及救助指挥等工作。
    2023-06-12
    156人看过
  • 构成海难救助的条件
    1.存在海上危险。海难救助必须发生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而且,被救助的船舶或其他财产必须处于真实的危险当中。2.救助标的是法律所认可的。船舶是海难救助中最常见的对象。海商法特别规定,船舶是指该法第3条所指的船舶以及与其发生救助关系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舶。因此,如果是船舶间的救助,救助的一方必须是海商法第3条规定的,20总吨以上的并非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另一方则可以是任何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舶,包括内河船和20总吨以下的小船等。船舶以外的其他财产应该是海上财产,即任何非永久地和非有意地依附于岸线的财产,包括有风险的运费。所谓有风险的运费是指到付运费,因为这种运费的支付是以货物到达目的地为支付前提的,如果货物不能安全送达,则不予支付,因此对应收运费的承运人构成一种损失。但是,海商法对海难救助的法律规定不适用于海上已经就位的从事海底矿
    2023-05-01
    123人看过
  • 海难遇险救助程序
    一、海难遇险救助程序海难救助,又称海上救助。泛指一切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中进行的援救行为或活动。如通常人们所说的人命救助、环境救助等,但作为海难救助法意义上的救助,则系指在法定水域内对遇险的被承认的船舶及其他财产资源进行救助的行为或活动。二、海滩救助构成条件1.存在海上危险。海难救助必须发生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而且,被救助的船舶或其他财产必须处于真实的危险当中。2.救助标的是法律所认可的。船舶是海难救助中最常见的对象。海商法特别规定,船舶是指该法第3条所指的船舶以及与其发生救助关系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舶。因此,如果是船舶间的救助,救助的一方必须是海商法第3条规定的,20总吨以上的并非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另一方则可以是任何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舶,包括内河船和20总吨以下的小船等。船舶以外的其他财产应该是海上财产,即任何非永
    2023-06-06
    376人看过
  • 中德海难救助协议
    (一)救助合同的概念救助合同是救助人与被救助人之间签订的,由一方进行救助行为,而另一方支付救助报酬的合同。海难救助的形式分为纯救助和合同救助。纯救助是指船舶遇难后未请求外来援救,而救助人自行救助的行为。合同救助是根据双方签订的救助合同进行的救助。合同救助是目前救助的主要形式。(二)救助合同的种类根据内容不同,救助合同可以分为“无效果无报酬的救助合同”和“雇佣救助合同”。“无效果无报酬的救助合同”是指根据救助效果决定是否支付以及支付多少救助报酬的合同,一般的救助合同都是这种合同。所谓“雇佣救助合同”是指救助合同中规定,救助方按照被救助方的指挥进行救助活动,而不论救助成功与否,被救助方都应按救助方使用的人力和设备按约定支付报酬。雇佣救助合同在性质上与一般海上救助合同存在诸多不同,更多体现了雇佣服务合同的性质,因此现在一般不再视其为海上救助,而视为一种劳务合同。海难救助中通常采用标准格式的救助合
    2023-03-17
    499人看过
  • 海难救助合同分类
    海难救助合同是指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救助方与被救助方对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进行救助的合同。船舶,是指除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或二十总吨以下的小型的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以及与其发生救助关系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舶。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财产,是指非永久地和非有意地依附于岸线的任何财产,包括有风险的运费。救助款项,是指依照本章规定,被救助方应当向救助方支付的任何救助报酬、酬金或者补偿。纯救助以外的海难救助均需订立海难救助合同,海难救助合同主要分为雇用救助和无效果,无报酬的救助两种合同形式。雇用救助合同指救助人与被救助人约定由救助人对遇险的船舶或其他财产进行救助,由被救助人依救助人所付出的人力及设备等支付一定救助费用的协议。依此种救助合同,无论救助人的救助是否成功,被救助人均须支付约定的救助费用,由于救助人收取救助费用的风险小于无效果,无报酬的救助,所以雇用救助
    2023-06-06
    197人看过
  • 打捞沉船是海难救助吗
    不是。如何打捞沉船沉船可用多种方法打捞,各种方法可单独采用,也可几种方法联合采用,视具体需要而定。方法有:①封舱抽水打捞法。把沉船破口封堵后,将船内的水抽出,使船浮起,因封补严密困难,风浪大时难作业,故较少采用。②浮筒打捞法。用若干浮筒在水下充气后,借浮力将沉船浮出水面,此法浮力大而可靠,施工方便、安全。③船舶抬撬打捞法。用钢缆兜于沉船船底,用打捞船上的起重设备将沉船提起,打捞时一般要用两艘或多艘打捞船共同作业。④泡沫塑料打捞法。将比重轻的闭孔泡沫塑料输入沉船舱内,排去海水,借泡沫浮力抬起船舶,此法免去在沉船底穿引钢缆的不便,且减少或免去封舱工作,也适应海上风浪下作业。⑤围堰打捞法。当船沉于水深较小的水域时,可筑堰于沉船的周围,抽出堰内的水,将沉船封补或修复,再灌水将船浮起后拆除围堰。⑥充气排水打捞法。是向沉船舱内打入压缩空气而排出水体,使沉船浮起。靠浮力沉船打捞方法海上航行的船舶由于多种
    2023-06-12
    354人看过
  • 海难救助中如何对救助款项提供担保
    被救助方在救助作业结束后,应当根据救助方的要求,对救助款项提供满意的担保。在不影响前述规定的情况下,获救船舶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在获救的货物交还前,尽力使货物的所有人对其应当承担的救助款项提供满意的担保。在未根据救助人的要求对获救的船舶或者其他财产提供满意的担保以前,未经救助方同意,不得将获救的船舶和其他财产从救助作业完成后最初到达的港口或者地点移走。受理救助款项请求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在合理的条件下,可以裁定或者裁决被救助方向救助方先行支付适当的金额。被救助方根据前述规定先行支付金额后,其根据上述规定提供的担保金额应当相应扣减。
    2023-06-12
    491人看过
  • 海难救助法的发展历史
    海难救助法是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可以说,海难救助的产生和发展与人类航海贸易的产生和发展是并存的。最早的海难救助法产生于古代欧洲的地中海地区,当时的表现形式为地区性航海习惯法。根据公元6世纪的《查士丁尼学说汇编》及罗马法学家的著作,公元前9世纪的《罗德海法》中就有了关于海难救助的记载。其中规定:对遇难船实施救助者(主要是本船船员)应获得奖励,对掠夺者则应予以惩罚。在中世纪,海难救助法有了相当的发展,但仍然表现为地区性航海习惯法的形式,未能形成国家统一的法律。欧洲沿海地区出现的《奥列隆惯例集》进一步规定:如船舶受载出发,在航程中途不能续航,船员应尽可能挽救货物。撒花那个人在收到货物时,须按完成航程的比例缴付运费,并给付救助费。这时的救助更多的是一种纯粹救助。到了近代,海难救助法开始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出现,如1681年法国路易十四颁布的海事条例和英国1713年安妮十二法案就对海难救助作了规定。此后
    2023-06-06
    486人看过
  • 海难救助报酬请求权
    海难救助报酬的注意问题(一)、关于报酬数额报酬数额是遗失物拾得人报酬请求权的重要内容,亦是相关立法不可或缺的部分各国及地区在立法上基本上是以比例加以规定,而不固定具体数额,增强了法的适应性。但在比例数额规定上不尽一致,德国民法典第971条规定,“拾*物的价值在一千马克以下者,其报酬为百分之五,超过此数部分,价值百分之三;关于动物为价值的百分之三。”日本遗失物法第4条规定,“受物件返还者,应将不少于物件价格百分之五,不多于物件价格百分之二十的酬劳给付于拾得人。”中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805条规定,“拾得人对于所有人,得请求其物价值十分之三之报酬。”报酬比例数额应综合考虑经济发展状况、社会习惯等确定之,既不能过低,使拾得人觉得返还不划算,也不能过高,使失主的权益受到损害,应在拾得人与失主间寻找利益平衡点,使双方的利益在最大可能程度内实现。拾*物为金钱或经拍卖变为金钱时,即可按金额相应比例计算,如
    2023-06-12
    190人看过
  • 救助结束后,被救助者应对海难救援表示怎样的感激?
    被救助方在救助作业结束后,应当根据救助方的要求,对救助款项提供满意的担保。在不影响前述规定的情况下,获救船舶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在获救的货物交还前,尽力使货物的所有人对其应当承担的救助款项提供满意的担保。在未根据救助人的要求对获救的船舶或者其他财产提供满意的担保以前,未经救助方同意,不得将获救的船舶和其他财产从救助作业完成后最初到达的港口或者地点移走。受理救助款项请求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在合理的条件下,可以裁定或者裁决被救助方向救助方先行支付适当的金额。被救助方根据前述规定先行支付金额后,其根据上述规定提供的担保金额应当相应扣减。对完善司法救助制度的建议(一)制定统一的司法救助法律在现代法治社会,是否建立了完善的司法救助的法律体系,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是否健全的重要尺度。司法救助制度是社会全体公民都应享有的一项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权利,只有通过立法程序,将其上升为国家法律,
    2023-08-13
    366人看过
  • 司法救助包括法律援助吗
    一、司法救助是不是包括法律援助司法援助是指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诉讼费用时,向法院提出缓交、减免等的行为,而法律援助是指经济因难不能委托代理人时,提出的申请,所以两者是不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民事、行政案件中有充分理由证明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第三条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一)当事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二)当事人追索养老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而生活确实困难的;(三)当事人为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追索医疗费用和物质赔偿,本人确实生活困难的;(四)当事人为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孤儿或者农村“五保户”的;(五)当事人为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六)当事人为国家规定的
    2023-04-15
    359人看过
  • 海难救助成立要件之救助必须取得效果
    救助必须取得效果“无效果、无报酬”,在海难救助中是一条古老而著名的原则,早在《1910年国际海难救助公约》中就已经确立其地位。即请求救助报酬应该以船舶或货物的全部或部分获救为前提条件。这一原则已为世界各国的救助立法所普遍接受。那么,如何理解这一原则呢?它包含两层含义:首先,救助行为没有取得实际效果,救助人无权请求报酬,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其次,救助报酬不得超过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获救财产的价值是确定救助报酬的主要因素。要正确理解这一原则关键是弄清“效果”的真正含义。这里所说的取得效果并非是说一定要使财产全部获救,而是只要取得一些有益的成果(seflreslt)即可。在国内的某些教科书中所使用的“救助必须取得成功”的提法是不确切的。需要明确的是,所谓的救助取得效果包括3种情况:1、直接效果救助取得直接效果,就是指通过救助人的直接行为,使遇险财产获救或部分获救,例如,在船舶
    2023-06-12
    280人看过
换一批
#海事海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海难救助,又称海上救助。海难救助必须发生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而且,被救助的船舶或其他财产必须处于真实的危险当中且救助标的是法律所认可的。... 更多>

    #海难救助
    相关咨询
    • 海难救助中被救助方在救助结束后该怎么样对救助款项提供担保
      香港在线咨询 2023-10-06
      海难救助中被救助方在救助结束后应当根据救助方的要求,对救助款项提供满意的担保。在未根据救助人的要求对获救的船舶或者其他财产提供满意的担保以前,未经救助方同意,不得将获救的船舶和其他财产从救助作业完成后最初到达的港口或者地点移走。
    • 海难救助的特征有哪些
      江苏在线咨询 2022-11-15
      1、救助发生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海上风险远远大于陆上的特点,是海难救助制度得以确立的重要方面。因此,我国《海商法》要求救助人救助被救物的行为必须发生在海上或海相通的可航水域。 2、被救物必须是法律所认可的救助标的。 3、被救物必须遭遇海上危险。 4、救助必须是自愿的行为。自愿原则是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之一。这里所指的自愿是双方的,即救助方提供救助服务的自愿被救助方接受救助服务的自愿。对救助方
    • 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包含有哪些
      香港在线咨询 2022-11-09
      1、救助发生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海上风险远远大于陆上的特点,是海难救助制度得以确立的重要方面。因此,我国《海商法》要求救助人救助被救物的行为必须发生在海上或海相通的可航水域。 2、被救物必须是法律所认可的救助标的。 3、被救物必须遭遇海上危险。 4、救助必须是自愿的行为。自愿原则是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之一。这里所指的自愿是双方的,即救助方提供救助服务的自愿被救助方接受救助服务的自愿。对救助方
    • 海难救助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陕西在线咨询 2023-09-02
      (一)海难救助的概念 海难救助又称海上救助,是指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对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进行的救助。 (二)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 1.存在海上危险。海难救助必须发生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而且被救助的船舶或其他财产必须处于真实的危险当中。 2.救助标的是法律所认可的。船舶是海难救助中最常见的对象。海商法特别规定,船舶是指该法第3条所指的船舶以及与其发生救助关系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
    • 有关海难救助的请求权时效
      福建在线咨询 2022-10-15
      有关海难救助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救助作业终止之日起计算。 时效因请求人提起诉讼、提交仲裁或者被请求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但是,请求人撤回起诉、撤回仲裁或者起诉被裁定驳回的,时效不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