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条件下可以适用指定的监视居住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03 17:10:54 55 人看过

以下特殊条件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的;

2、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的。

一、监视居住可以在行政拘留所执行吗?

监视居住不得在行政拘留所执行。法律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因此行政拘留所作为羁押场所,不得作为监视居住的地点。

二、拘留到期会通知家人接人吗

公安机关在拘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原则上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之内,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但存在以下两种情形时,可以不通知家属:1、无法通知到其家属;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以及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家属可能会妨碍侦查的。待有碍于侦查情况消失后,应立即通知其家属。

三、监视居住是否算刑期

监视居住算刑期。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监视居住的场所一般有以下两种:

1、一种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

2、另外一种是指定的场所,如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的场所指定为宾馆等场所。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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