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棚户区的改造补偿:通常是居民补偿,又分为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补偿。(1)产权置换包括:1:1.5的面积置换。(2)房屋重置成新价格,即把房屋折算成价格,其与房屋的新旧、装修、结构均有关系。(3)其他的搬迁奖励。
棚改拆迁中,如何保护多数人的利益
由于耽误了同组90%居民的危房拆迁,一家“钉子户”被自己组内的邻居们集体表决,而后搬离家具、拆除旧房——强拆了。2011年,这一发生在四川德阳棚改区的群众自发强拆“钉子户”的事件并非个案,提出了棚改拆迁中面临的一个大问题:如何更好地保护多数人的利益?
对进行中的新一轮1000万套棚户区改造任务来说,顺利完成拆迁是确保任务完成的关键之一。
棚户区成因复杂,居住着大量的困难群体,拆迁要求各异。如此大规模的改造工程要想顺利而非强制完成拆迁,从多省市调研情况看,几乎不可能。最佳途径是实现依法强拆。但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下称“新条例”)出台后,依法强拆面临着相关司法部门谨慎介入且渠道不畅的现实困境。
针对棚改项目拆迁矛盾主要集中在已签约的多数人与少数“钉子户”之间的矛盾,基层干部及专家认为,力求在法律的框架内化解利益冲突,亟需疏通“司法强拆”渠道。在立法上补充对“集体利益”的保护,以更好地保护“多数人利益”。
“钉子户”被邻居“强拆”
德阳市东湖乡凯江六组的居民一直生活在上个世纪80、90年代修建的“小二楼”里,缺乏城市基础配套、生活功能设施不全、私搭乱建严重,2008年汶川地震后,绝大多数住宅成为危房,大多数居民改造意愿强烈。2009年凯江六组启动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项目。
2009年5月,根据德阳市“城中村”改造的规定,凯江六组通过提名选举、差额选举产生了由7名居民代表组成的业主委员会,并在市规划与建设局备案,代表全体业主与政府、开发商进行协商沟通、宣传政策和做群众工作。此后的一年多里,业委会在政府指导下,与开发商签订委托改造协议,同时制定出了90%以上居民签字同意的补偿方案,并完成了全部的过渡安置工作。
业委会主任庞*志说,大多数住户都期盼能早日改善住房环境,项目开始进展很顺利,直到几个“钉子户”出现,他们要求得到更高补偿,不同意集体通过的补偿标准,进展就慢下来。
项目停了约两个月,期间已拆迁的大多数居民对“钉子户”的不满情绪开始增加。庞*志压力很大,他说,一些拆迁的居民过来骂他,说“一直拖着是不是想给‘钉子户’糖吃,那我们也不干!”
2011年4月20日,凯江社区六组开全体业主会,居民们发起请求书,要求业委会出面对刘某的旧房进行“排危拆除”,100多户居民签字,超过总数的90%。5月20日,业主委员会组织本组居民,总计约60人,将刘某家中家具等物品搬离出旧房,组织机械及人员对其旧房进行拆除,并进行了同程录像。
接受采访的居民认为,自己签约同意拆迁,但是被“钉子户”一直拖延,损害了他们的利益。而且居民点改造安置是一个整体工程,少数个别人要搞特殊是对多数人的不公平,应该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这样的情况在当地的改造中并非个案。另据了解,海南也曾有类似案例。同意拆迁的多数人与不同意拆迁的个别“钉子户”矛盾激化,最后多数人强拆了少数人。
“多数人利益”谁来保护
中国政法大学社会法研究所所长赵*梅认为,从情理上讲,占大多数的邻居强拆了确实有无理要求的“钉子户”,解决问题,属于情有可原。但本质上,邻居强拆是不合法的,不管是业委会还是大多数邻居都没有处置他人财产的权力,也没有司法机关赋予他们这种权力。
长期关注与研究城市拆迁中司法问题的赵*梅分析,凯江六组及其他居民组的“邻居拆迁”存在一个基本前提:政府、业委会和开发商不折不扣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改造,征收补偿合理合法且补偿到位。失去这个前提,“邻居强拆”的合理性就不复存在。事实上,新条例的出台改变了政策环境,类似于“邻居强拆”的现象发生几率增加。
原因主要有两大方面。第一,“司法强拆”的途径不畅通,强拆矛盾有增无减。新条例出台后,“开发商拆迁”被立法禁止,要求净地出让,政府承担拆迁工作,但是“强拆”必须由政府向法院申请,由法院进行“司法强拆”。但是法院在受理政府的“强拆申请”时,大多持“慎重介入”的态度,基本很少立案受理。负责成都武侯区棚户区改造的区房管局副局长吴*富说:“新条例出台后,全国法院受理的强拆申请屈指可数,但是大建设背景下的‘钉子户’没有减少、强拆需求没有减少,这个僵局怎么解?”
吴*富给记者讲了个他遇到的例子。新条例中规定,征收拆迁项目要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规划”,法院每一次都以这一条不过关把政府的强拆申请拒之门外。“一条具体的街道要进行棚户区改造,不可能写进一个地方的国民经济发展规划。最多只是笼而统之写着要加快改善困难群众的居住条件,推进棚户区改造。但是没有这个文件,法院就不受理。”吴*富说。
连续七年负责武汉市青山区棚户区改造的武汉市**居公司总经理蔡*达也有同样的感受。新条例出台后,在合法合理补偿前提下仍有个别“钉子户”,政府向法院申请“司法强拆”的时候,法院基本上打回让政府继续做工作,基本不予受理,让政府跟拆迁户继续协商。
第二,新条例中注重个体私利和公共利益,但是忽视了多数人的“集体利益”。通过梳理“邻居强拆”现象不难发现,拆迁改造中,尤其是涉及棚户区、旧城、城中村等公共改造项目,多数人与个别钉子户的利益冲突比新条例出台前更加凸显。“你钉在那里,我就没法搬进新房;你搬出民法典说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但是我楼下愿意拆了,你还能住在楼上吗?”这是大多数居民对“钉子户”最直接和朴实的想法。
赵*梅认为,新条例侧重保护被拆迁人个体利益和地方政府所代表的公共利益,而多数被拆迁人的集体利益保护存在空白,带来权利不能平等博弈的问题。一般而言,现代房屋建筑不可能独家独户存在,建筑体是相关联的,土地是国有的,且70年租用权也是集体共有的。侧重保护被拆迁人个体利益,在实际工作中容易出现个人利益极度膨胀,从而损害被拆迁人集体利益与公共利益,并架空国家土地所有权以及导致土地“溢价归私”的现实,漫天要价的后果是让全社会纳税人买单。
利益冲突亟需司法理顺
上述**凯江六组“邻居强拆”事例中,被强拆人刘某后来将业委会和开发公司都告上了法庭,当地法院依法受理了案件。专家认为不合法的“邻居强拆”最终却赢了官司。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中依据民法典、民法典规定,驳回了原告刘某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全部承担。据介绍,海南那起类似的案例最后也对簿公堂,两案判决结果一致,被强拆的原告输了。
一些基层干部认为,这个案例很典型地反映了当前征收拆迁的现实困境,也体现了“司法强拆”的尴尬:走正常程序,法院谨慎受理;逼出了这种非正常行为之后,法院又予以判决认可。蔡*达认为,不可避免的“强拆”已经成了不折不扣的烫手山芋,谁都不想碰。对此,接受采访的多个基层干部认为,“邻居强拆”的现象亟需杜绝,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应当由“司法强拆”来解决拆迁难题,政府向法院申请受理的程序应当更加细化和清晰,责任和权力更加明确。
“邻居强拆”背后暴露出多数拆迁户的利益诉求被忽视,集体权利表达机制欠缺等问题,专家认为,可以吸收“邻居强拆”中的基层民主内涵,在征收补偿环节充分听取民意,制定更加合理的安置补偿方案。赵*梅认为,当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包含两个法律关系,政府与拆迁户之间的行政关系,拆迁户集体与拆迁户个体之间的民事关系。目前国际上的拆迁经验中不少利用后一种关系,通过法律渠道解决“拆不拆”和“钉子户”问题,多数人向个体提出民事诉讼,最后由法院判决执行。
赵*梅说,中国虽有特殊实际,但是“多数人利益”如能在法律层面上参与到征收拆迁的博弈中,既可更好制约地方政府征收权为其“减负”,又可有效化解拆迁社会矛盾,还可杜绝“邻居强拆”这类违法拆迁,建立更能互相制衡的权利义务关系。最高院应该对新征收条例出台新的司法解释,明确禁止“邻居强拆”这种新的违法拆迁,同时增加对多数人集体利益的重视和保护,可成立建立在国有土地共同租用基础上的居民联盟,尽量内部化解矛盾,遇到极端“钉子户”,多数人可以告“钉子户”,以司法途径化解集体与个体的矛盾。(《瞭望》新闻周刊黄-艳)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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