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公司合并应当告知债权人和债务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新公司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继承。
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担保的,不得合并。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继承。
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必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6纳税人待遇。被吸收企业和存续企业符合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分别以被吸收企业和存续企业为纳税人;被吸收企业不再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以存续企业为纳税人,被吸收企业的未了税事项,由存续企业继承
2.企业以新设合并方式合并后,新设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要求的,新办企业为纳税人。企业合并前的未清税款,由新企业继承;(2)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资产评估的税务处理,企业合并后的资产,不能按照企业为实现企业合并而评估的相关资产的价值计价和计提折旧,应当按照企业合并前该资产的账面历史成本计价,并在剩余折旧期内按资产净值计提折旧。在被合并企业会计损益核算中,按照评估价格调整相关资产账面价值并相应计提折旧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调整,超出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无论何种合并,企业都不是新企业,不应享受新企业的税收优惠
2.在合并前,所有企业都应定期享受减免税优惠,合并后的企业期满后不再享受税收优惠。
3.合并前,合营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合营期满不享受优惠待遇,剩余期限相同的,合并后的合营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以继续享受优惠,直至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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