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昨日对投资者王女士诉中国银行北京清华园支行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中行清华园支行被判赔偿王女士3000元。
2007年初,王女士到该支行申购某基金2万元,银行工作人员为其办理了相关手续。而实际上该基金只能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进行申购,所以王女士的基金申购被基金管理公司确认失败。半年后,当以为自己能够分红1.5万余元的王女士到中行清华园支行取分红款时,才被告知基金没有买上。为此,王女士将银行诉至法院索赔经济损失1.5万元及精神损失5000元。法院一审判决认定银行不存在过错,驳回王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随后,王女士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银行作为代为办理申购手续的金融服务机构,应当承担缔约一方在缔约过程中应当尽到的诚信、照顾、告知等义务,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告知对方与合同有关并涉及对方利益的事由。尤其是相对于普通的不具有专业知识的投资人,银行一方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就应当尽到更多的告知义务。
中行清华园支行抗辩认为,银行方面已经提示投资人仔细了解交易规则和同意承担申请事项因不符合基金管理公司规定要求而被拒绝接受的全部后果。但法院认为该免责条款并不公平。此案中王女士所申购的基金有两个代码,在中国银行发布的基金净值公告中有明确显示。中行清华园支行不向投资者说明两个代码基金之间的差别,接受了错误的申购申请,不能认为其尽到了表面的审查义务。因此法院认为中行清华园支行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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