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2年2月,原告某**集团与川E07316号客车车主徐一签订了营运车辆合资合营合同。合同约定,客车由车主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原告负责路线和营运证,监督车主遵守政策、法律法规、车辆的维修、年审,提供合格的驾驶员及安全管理。同年5月,被告王-春驾驶徐一的客车,从事客运工作。工资一直由车主徐一支付。后于2003年3月,车主徐一向被告王-春出具欠条一张,欠其工资8000元。被告在驾车期间,于2002年6月按照原告的规定向原告交纳了驾驶员安全保证金2000元及管理费240元。2003年8月,被告到另一运业公司工作。因车主徐一未付款,被告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申请仲裁,于2003年9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缺席裁决由原告某**集团支付被告王-春工资8000元,经济补偿2000元(8000×25%),赔偿金一倍10000元(8000元+2000元),合计20000元。原告不服该裁决,向本院起诉,要求撤消裁决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分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是劳动关系。其理由:
1、本案的关键是认定原告和实际车主徐一的关系。按现行法规,客运尤其是长途客运不允许私人经营,必须进行挂靠,因此,从原告和车主之间签订的营运车辆合资合营合同书中可以看出,双方实际上是挂靠关系。从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看,车辆的购置费用由车主承担,由其经营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但同时还要承担交纳包括经营管理费等费用给原告的义务。因此,不论将其合同关认定为挂靠关系还是内部承包关系,都是一种内部关系。
2、被告王-春为徐一开车,是否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如果上述观点成立,则被告为徐一开车,即为原告开车。况且合同中约定:原告向车主提供合格的驾驶员,并组织安全学习培训,开展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强化安全管理。原、被告虽未签定劳动合同,但已驾驶1年,事实劳动关系已形成。所以,应认定为原、被告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应属债权债务关系,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畴。其理由是:原告与车主徐一签订了营运车辆合资合营合同,其实际上是挂靠管理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公是经营客车中双方的权利义务。被告与原告未签订有劳动合同,事实上被告的工资待遇都是由车主徐一支付。被告是车主雇请的驾驶员,只是由原告管理培训,所以,被告向原告交纳了安全保证金和管理费。双方实际上是一种附条件的管理关系。原告只是一个管理机构,只对挂靠自已单位的车辆及其人员进行管理,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原告只对自已的管理人员支付工资,对车主请的驾驶员资格进行审查培训,管理。车主欠被告工资,且已由车主出具了欠条,应属于债权债务关系。原告与被告的关系,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畴。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作者单位: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浏览次】
-
劳动关系能否形成委托关系
105人看过
-
双方不成立劳动关系的情形有哪些
59人看过
-
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有哪些情形?
60人看过
-
本案是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
177人看过
-
未签劳动合同前劳动关系是否形成?
51人看过
-
形成劳动关系是否要交社保
223人看过
-
劳动关系与个人是否可以形成劳动关系海南在线咨询 2021-11-08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劳动关系的内容是劳动者加入用人单位,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和工作安排,用人单位支付工资。而且个人之间形成的关系是劳务关系,双方地位平等,没有管理和服从关系,受民法典保护。
-
-
什么是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双方山西在线咨询 2022-04-19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没有书面合同形式的劳动关系或者说是一种通过订立口头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大致有两种表现形式: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始至终未签订劳动合同;②原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予终止或续签,但用人单位实际使用劳动者为其支付劳动报酬(或是继续实际使用劳动者和为其继续实际支付劳动报酬)而劳动者实际为或继续实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而实际领取或继续领取劳动报酬的情况。
-
-
临时工工伤认定双方是否建立劳动关系?如何确定双方是否有劳动关系广西在线咨询 2022-03-09答: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之前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已经不复存在。徐某从2014年9月23日开始在被告公司处从事工作,并由被告发放工资,工作期间,原告徐某虽然作为临时工,也并未与被告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但依照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原告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徐某告在桂平市某陶瓷公司处工作期间,双方已形成了劳动关系。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