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责任】
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后果等。据此,医疗事故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1、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违法医疗行为即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的行为、有主观过失、造成人身损害的危害结果、医疗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间具有因果关系。
【非医疗事故责任】
非医疗事故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非法行医、医用产品侵权、故意行为等造成的患者人身损害则不构成医疗事故者虽然有过失但尚未造成患者明显的人身损害后果的也不构成医疗事故。《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医疗事故责任的原则
我们可以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知道,我国的医疗事故责任原则主要包括:
(一)医疗事故责任的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
(二)医疗事故责任的原则包括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三)医疗事故责任的原则包括公平责任原则;
(四)医疗事故责任的原则包括严格责任原则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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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后发生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且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的客观现象。 不可抗力的范围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旱灾、海啸等。 (2)政府行为。...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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