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属于累犯之除斥情形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2 18:30:20 104 人看过

目前,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缓刑考验期满后再犯罪是否构成累犯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缓刑考验期满后再犯罪的不构成累犯。累犯是指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五年内又犯新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考验期满后,“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即考验期间一直没有执行过刑罚,考验期满后也不需再执行,而不是刑罚执行完毕,也非赦免,因此不发生累犯问题,缓刑考验期满后再犯罪的不构成累犯。

第二种观点认为:缓刑考验期满后再犯罪构成累犯。缓刑是刑罚的具体运用,也是刑罚执行的一种特殊方法,刑法将缓刑规定于总则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之中,就是明证。而且,刑罚执行并非以监禁作为唯一的方式,“监外执行”也是法定的刑罚执行方式。缓刑作为一种非监禁刑,属于“监外执行”的情形。从累犯的规定来看,并没有限定前罪刑罚执行的方法,不管是采取监禁还是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等监外执行方式,都不影响累犯的成立。

第三种观点也认为缓刑考验期满后再犯罪构成累犯。但理由是: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考验期限内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缓刑的监管规定,考验期满后,刑罚即告消灭,因此,缓刑实质上是刑罚赦免,只不过附一定条件罢了。根据累犯的规定,刑罚赦免后五年内再犯罪的,构成累犯,因此缓刑考验期满后再犯罪构成累犯。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认为缓刑考验期满后再犯罪构成累犯,具体分析如下:

一、对于缓刑(有期徒刑以上)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又犯罪是否构成累犯的问题,关键在于如何把握刑法第七十六条“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含义,即“原判刑罚不再执行”是否属于“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首先,“原判刑罚不再执行”是不是“刑罚执行完毕”?从词义上分析,“刑罚不再执行”就是没有执行过刑罚,显然不是“刑罚执行完毕”。缓刑虽然是刑罚的具体运用,但并非刑罚执行的特殊方法,也非“监外执行”。刑罚的具体运用与刑罚执行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刑罚的具体运用是累犯、缓刑、自首、立功、数罪并罚等一系列刑罚裁量制度的统称,而刑罚执行是指依据法院生效的判决或裁定,对犯罪分子执行刑罚。那种认为缓刑是刑罚执行的特殊方法或监外执行方式,缓刑考验期满就是刑罚执行完毕的观点显然是错误的。

二、缓刑并不是累犯制度中所讲的刑罚赦免。累犯规定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中的“赦免”,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以政令的形式,免除犯罪人刑罚的制度。虽然学界通常将缓刑称为“附条件的刑罚赦免”,但这只是形象的说法,此“赦免”不同于彼“赦免”,缓刑是法院在判决的同时宣告暂缓执行刑罚,而赦免是由国家权力机关以政令的形式作出,通常不附带任何条件,也不需要法定事由,因此不能将缓刑等同于赦免。

三、从立法的角度来看,立法者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将缓刑犯排除在累犯之外,但从刑法第六十五条和七十六条的规定来看,立法者在累犯和缓刑的刑罚执行上采用了不同的措辞,缓刑的表述是“原判刑罚不再执行”,而累犯则表述为“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可见,立法者是有意识地将缓刑犯排除在累犯的适用范围之外的。这是立法上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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