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谁承担费用?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1 05:00:39 419 人看过

监视居住,是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目的是为了案件的侦破和审判能够顺利进行。但是,公安机关为犯罪嫌疑人指定居所时,这些费用究竟由谁承担呢?是警方,还是犯罪嫌疑人呢?

监视居住的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符合逮捕条件,但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6)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未能交纳保证金,又未能提供保证人的,可以监视居住。

指定居所的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

在实践中,监视居住是由司法机关自行或经申请决定是否采取的,但刑事诉讼法同时规定了,监视居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执行居所,这就涉及了费用的问题。

(1)犯罪嫌疑人有居所,在其居所内执行,因此产生的费用,由犯罪嫌疑人自行承担,不用向谁交钱。

(2)犯罪嫌疑人无居所或由于案件特殊的,公安机关会指定居所并在其中执行,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换句话讲,公安机关指定居所的费用,通通由公安机关承担,犯罪嫌疑人不用交一分钱。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监视居住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还要保障正常的生活需要。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代理律师,认为公安机关指定居所违法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举报申诉,合理合法保障自身权益。

如若因为监视居住产生纠纷的,最好找个专业刑事辩护律师详细咨询,相信律师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很大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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