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怎么确定级别管辖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1-14 11:34:00 165 人看过

一、行政诉讼怎么确定级别管辖

行政诉讼中的级别管辖可以通过依此确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第一审行政案件:国务院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的案件、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六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行政诉讼的期限怎么规定

提起行政诉讼期限有三种情况:

①当事人可以直接提起诉讼或者自由选择诉讼的案件,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必须先提起行政复议(复议前置)或者当事人选择行政复议后诉讼的,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③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是什么

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解决的是行政案件由哪个地区的法院受理的问题。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包括一般的地域管辖和特殊的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是指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一般的行政案件中应该由行政机关所在地即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地域管辖,是指以被告住所地为标准确定管辖,或者可以选择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可以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第四十四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n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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