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启动再审程序的主体不包括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09 10:24:12 129 人看过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启动再审程序的主体不包括各级人大常委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在本行政区城内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向本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由本级人大从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县级人大常委会不设此职)、委员若干人组成。其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至少每2月举行一次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同地方人大常委会上级地方人大常委会同下级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关系,是法律监督与工作指导的关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民事再审有新证据可以启动再审程序吗

民事再审有新证据的,是否可以启动再审程序,应当根据新证据的内容进行确定。当事人发现新证据后,去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对新证据的内容进行审查,审查后,发现新证据的内容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审查后,新证据的内容不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裁定不予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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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8日 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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