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招工考核时?
发生伤亡事故问题的批复
劳办发[1995]153号
深圳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判定有关工伤问题的请示》(深劳报[1995]43号)收悉。来函反映,1994年12月21日,求职者谢桂松经职业介绍所介绍到深圳金仓实业有限公司应聘,在该企业工地接受焊接操作考核时发生飞溅物伤及右眼角膜的事故。对此能否作为工伤处理的问题,当事人与企业发生纠纷。?
我们认为,企业招工时进行操作考核必须保障应聘者的人身安全。深圳金仓实业有限公司对应聘人员谢桂松进行焊接操作考核时发生事故,使谢右眼受伤,公司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当进行及时治疗和赔偿。由于应聘考核时没有正式招用,尚未签订劳动合同,未构成劳动关系,因此这种情形的伤亡事故不宜运用工伤保险法规进行处理,而应当运用民事伤害赔偿的法律法规解决。请你局责成深圳金仓实业有限公司妥善处理此事,并采取措施切实保障考核操作的安全。
劳动部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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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工考核时伤亡算吗四川在线咨询 2022-10-27判定是否属于工伤的最基本的一个条件是双方是否建立了劳动关系,如果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则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如果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则不属于工伤。在招聘考核时因为应聘者尚未被用人单位正式招用,双方尚未签订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因此,此种情形的伤亡事故不宜运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处理。企业招聘时进行操作考核必须保障应聘者的人身安全,如发生伤亡事故,只要不是求职者蓄意制造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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