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法中公司的种类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分成许多种类,比如,按照规模可以分为大公司、中型公司。小公司;按照是否公开招股可以分为公开型公司。封闭型公司;按照公司的内部关系和设立的基础可以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按照公司的支配关系可以分为母公司、子公司;按照公司在境内外登记的区别可以分为中国公司、外国公司等。
在法律上一般是按照股东承担责任的形式来区分公司的种类,有些国家将公司分成四种,即:
一、无限公司,就是由两个以上股东组成,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直接的无限的连带责任的公司。
二、两合公司,就是由承担无限责任的股东与承担有限责任的股东、起组成的公司。
三、有限责任公司,就是股东对公司债务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
四、股份有限公司,就是将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在上述四种公司中,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不占主导地位,且在一些国家逐渐减少;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则被普遍采用,在许多国家中居主导地位。
在我国公司法中,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两种形式作了规定,因为这两种公司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已经被广泛运用,是公司中的基本形式,有广泛的适应性。以上是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的分类的具体规定。
公司法中监事的任职资格
除符合以上监事或者监事会构成中所述的要求外,根据《公司法》的第一百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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