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立案怎么样撤案
人民法院对行政处罚决定立案后,原告想撤诉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进行裁定。若人民法院同意撤诉申请,则可以撤诉。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的,也一律按照撤诉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二、行政赔偿是行政处罚吗
行政赔偿不是行政处罚。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对在行使职权,作出行政行为时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的制度。而行政处罚则是行政机关对于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当事人所处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五条
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三、行政处罚该怎么样实施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公共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的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十八条
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三章 管 辖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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