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一场酒局后王-丹不幸猝死,因认为同饮者没有尽到必要的照管义务,王-丹的亲属将当天与王-丹一起饮酒的刘-元等11人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11人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62万余元。甘肃定西临洮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了王-丹亲属的诉求。宣判后,王-丹的家属提起上诉。12月28日记者获悉,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丹的亲属称,王-丹与刘-元等11人均属某水电站员工。2016年11月7日19时许,刘-元等6人在宿舍开始喝酒,而后邀请王-丹参与喝酒。21时许,王-丹又被邀请到陈-东等5人的酒局喝酒。24时许,醉酒的王-丹被送至5楼职工宿舍休息
次日早上8时,单位工作人员发现王-丹身体出现异常后,立即将王-丹送往医院救治,经医生检查发现王-丹已死亡。后经甘肃某司法鉴定所鉴定:王-丹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平均含量为365.11mg/100ml。王-丹亲属认为,刘-元等人与王-丹喝酒,致使其不幸身亡。该11人应连带赔偿王-丹家属死亡赔偿金、抚养费、医疗费等费用的80%,即62万余元。
临洮法院经审理认为,王-丹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过量饮酒可能造成的危险后果应当有足够清醒的认识,其在聚会喝酒过程中,不能理性控制饮酒,导致过量饮酒而发生死亡的悲剧。聚会过程中,饮酒者与王-丹之间仅仅是情谊关系,彼此之间没有法律关系,且在饮酒过程中,并无证据证明同饮者对其恶意灌酒,导致受害人陷入危险境地,因而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故没有法定救助义务。且在王-丹醉酒后,其他饮酒人将其安全送到宿舍休息,尽到了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此外,王-丹死亡后,家属始终未对其死亡原因进行鉴定,没有证据显示王-丹的死亡与刘-元等人的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综上,法院依法驳回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法官释法:
宴请与接受宴请在社会交往中普遍存在,如果社会交往中,相互之间无论关系如何,只要一起端起酒杯喝酒,不特定的相互人之间就有了法律上的责任和义务,这显然有悖社会常识,也违背了《民法典》责任自负的精神。在该案中如果单纯地认定共饮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将会导致认定自然人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的泛化,其判决结果必将与社会的正常交往活动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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