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OCLFAIR”轮无正本提单放货纠纷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11-12 16:59:36 125 人看过

原告:珠江货柜运输中心。

被告:铁*渣华荷兰公司(PONedlloydB.V)

「案情简介」

一、具体案情

1996年2月9日、12日和15日,珠江货柜运输中心在中国三埠签发了编号分别为PRBT-96008、PRBT-96009和PRBT-96012的3套全程提单给**洋行委托加工服装的**服装厂。其中,PRBT-96008、PRBT-96009号提单记载的托运人为**服装厂,收货人为凭指示,承运船为“OOCLFAIR”轮,装货港为中国三埠,卸货港为危地马拉的普尔多。**扎尔港。该两提单载明货物集装箱箱号分别为GSTU5609103、KNLU3071375,各装有225箱成品服装,由**服装厂、中国国际商业银行等背书。该两集装箱货物由珠江货柜运输中心安排运到香港,然后转运到目的港。2月5日,**香港公司(NEDLLOYD(H.K)LTD.)作为铁*渣华荷兰公司的代理人接受珠江货柜运输中心的订舱,分别出具了编号为HKGVA207、HKGVA208的订舱单,该两订舱单上注明的托运人为珠江货柜运输中心。2月10日该两集装箱货物在香港装于“OOCLFAIR”轮。**香港公司作为铁*渣华荷兰公司的代理人在香港签发了编号为HKGVA207、HKGVA208的二程提单,提单记载的托运人为珠江货柜运输中心,装货港为香港,卸货港为危地马拉的普尔多。**扎尔港,收货人分别为“PRBT-96008号正本提单持有人”和“PRBT-96009号正本提单持有人”。

PRBT-96012号提单记载的托运人为**服装厂,收货人为凭指示,承运船为“NEDDEJIMA”轮,装货港为中国三埠,卸货港为危地马拉的普尔多。**扎尔港。该提单载明货物集装箱箱号为TPXU6932857,内装225箱成品服装,由**服装厂背书。该批货物由珠江货柜运输中心安排运到香港,然后转运到目的港。2月9日,**香港公司作为铁*渣华荷兰公司的代理人接受珠江货柜运输中心的订舱,出具了编号为HKGYT620的订舱单,该订舱单上注明的托运人为珠江货柜运输中心。2月16日该箱货物在香港装于“NEDLLOYDDEJIMA”轮。**香港公司作为铁*渣华荷兰公司的代理人在香港签发了编号为HKGYT620的二程提单,该提单记载的托运人为**服装厂,收货人为凭指示,装货港为香港,卸货港为危地马拉的普尔多。**扎尔港。

上述3份二程提单背面条款第25条第(1)款订明:“本提单背面条款中没有提及的所有事项均适用荷兰法律。”珠江货柜运输中心认为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PRBT-96012号提单项下的TPXU6932857号集装箱于1996年3月23日2400时在普尔多。**扎尔港卸货;PRBT-96008、PRBT-96009号提单项下的GSTU5609103、KNLU3071375号集装箱分别于1996年3月24日0100时和0105时在普尔多。**扎尔港卸货。12月19日,**香港公司给珠江货柜运输中心发出一份传真,称:该公司的危地马拉代理人告知,上述货物已被危地马拉海关交给了收货人。该传真同时称:“在危地马拉港,货物卸船后便由当地的海关监管,承运人与货物交付无关,唯一有权处理货物的机关是危地马拉海关。因此,负有法律责任的应为当地海关而不是承运人。一旦货物交付给当地海关后,承运人的责任便告终止。请珠江货柜运输中心径向危地马拉海关就货物的损失进行索赔。”铁*渣华荷兰公司没有向法院提供货物交给海关的交接清单,也没有提供有关危地马拉关于海运货物管理的有关法律规定。

铁*渣华荷兰公司在庭审中出示了其向珠江货柜运输中心收回的3份正本二程提单,这3份提单均有珠江货柜运输中心背书。

**洋行于1997年2月3日以珠江货柜运输中心和**货柜运输中心香港分公司无正本提单放货造成其损失为由,凭其持有的PRBT-96012号正本提单和PRBT-96008、PRBT-96009号正本提单分别向广州海事法院起诉。1998年10月6日,广州海事法院分别作出判决:珠江货柜运输中心赔偿**洋行PRBT-96012号提单货物的损失70,200美元及利息(利息从1996年3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驳回**洋行对**货柜运输中心香港分公司的诉讼请求,诉讼费2,560美元由珠江货柜运输中心负担;珠江货柜运输中心赔偿**洋行PRBT-96008、PRBT-96009号提单货物的损失140,400美元及利息(利息从1996年3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驳回**洋行对**货柜运输中心香港分公司的诉讼请求,诉讼费4,200美元由珠江货柜运输中心负担。珠江货柜运输中心不服上述两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7月22日对两案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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