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运源新艺科技与诺尔巨喷打印系统集成(上海)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8 07:30:25 57 人看过

北京运源新艺科技有限公司与诺尔巨喷打印系统集成(上海)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

时间:2003-06-24当事人:樊俊耀、erezshachar法官:文号:(2003)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543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5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运源新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草桥7号大地科技大厦1层0109室。

法定代表人樊俊耀,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德立,北京市邦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诺尔巨喷打印系统集成(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富特北路288号1号楼1层b部位。

法定代表人erezshachar,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桂喜,上海市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傅娴,上海市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运源新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艺科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诺尔巨喷打印系统集成(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尔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3)浦民二(商)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3年5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2年6月7日,应许航的要求,新艺科技公司以电汇方式将人民币933,750元划至诺尔公司。2003年2月17日,案外人诺尔亚太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一份,确认其委托诺尔公司收取新艺科技公司支付的人民币933,750元,并指令诺尔公司代其向新艺科技公司支付有关费用。该情况说明同时确认,许航是诺尔亚太有限公司驻北京办事处的业务代表,其代表诺尔亚太有限公司要求新艺科技公司将系争款项划至诺尔公司。新艺科技公司收取过诺尔公司支付的款项人民币62,250元。

原审法院认为,新艺科技公司向诺尔公司支付了人民币933,750元,新艺科技公司认为诺尔公司收取该笔款项无合法依据,属不当得利应予返还,诺尔公司则主张其收款是受诺尔亚太有限公司的委托。从新艺科技公司付款的行为审查,新艺科技公司承认其向诺尔公司付款是根据许航的要求,而诺尔亚太有限公司在其出具的情况说明中亦表明许航是该公司驻北京办事处的业务代表,并由许航要求新艺科技公司将933,750元划至诺尔公司的帐户,故新艺科技公司的付款是根据诺尔亚太有限公司的指令。从诺尔公司的收款行为上审查,诺尔亚太有限公司承认诺尔公司的收款是受其委托,由此可以认定新艺科技公司与诺尔亚太有限公司之间具有法律关系,诺尔公司收款是履行他人的委托,其收取的款项并不属于不当得利,新艺科技公司要求诺尔公司返还系争款项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对新艺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672元,由新艺科技公司负担。

新艺科技公司上诉称:一、上诉人作为独立的法人,从未与诺尔亚太有限公司签订过任何三方协议,也未与许航有过任何接触,被上诉人诺尔公司所称的三方协议是由北京运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而该三方协议的最终用户天津市和平区华顺图文设计工作室与诺尔亚太有限公司之间的约定亦没有履行。因此,原审作出的应许航的要求,上诉人将系争款项划至被上诉人处,以及上诉人的付款是根据诺尔亚太有限公司指令的事实认定有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间既无合同关系,亦无法律上的付款义务,故被上诉人收取上诉人系争款项无法律依据。二、原审法院将被上诉人提交的诺尔亚太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作为定案依据,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根据诺尔亚太有限公司的董事会记录,该董事会是在以色列开的,而情况说明上erezshachar的签字也是在以色列国签署的,因此,该董事会记录及情况说明应由以色列国的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国驻以色列国使馆认证方可作为证据使用,故被上诉人提交的由香港公证人予以公证的该两份证据是无效的。据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原审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原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并有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而取得利益,致他人受损的事实。本案中,上诉人在原审起诉状中已注明,上诉人系根据其法定代表人樊俊耀与天津华顺、诺尔亚太有限公司三方草签的书面协议以及诺尔亚太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销售代表许航的指令,将系争款项划至被上诉人帐户。现上诉人以其经办人在诉状中混淆了上诉人与北京运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为由,对其在诉状中所陈述的上述事实均予以否认,并且认为其与许航从未有过任何接触,被上诉人收取系争933,750元款项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因上诉人未能提供任何事实依据证明其在诉状中自认的事实有误,故本院对上诉人该项辩称意见不予采信。根据上诉人原审诉状中的事实陈述,其法定代表人樊俊耀与天津华顺、诺尔亚太有限公司草签过一份书面协议,现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提交的三方协议的签约一方为北京运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无关。本院注意到,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与北京运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樊俊耀,现上诉人未能提交其诉状中所称的樊俊耀签署的其他书面协议,故不能排除被上诉人提交的三方协议即为上诉人诉状中自称的三方协议的可能。

对于被上诉人提交的诺尔亚太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上诉人认为,诺尔亚太有限公司的董事会记录形成于以色列国,而根据董事会记录的内容,系争情况说明亦形成于以色列国境内,故该情况说明需在以色列国办理相关的公证、认证手续。对此,本院认为,董事会记录的内容仅表明,董事会一致同意诺尔亚太有限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一份情况说明,并授权董事erezshachar在情况说明上签字盖章,并没有明确该情况说明的形成地,故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现被上诉人提交的三方协议、诺尔亚太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以及上诉人原审诉状中陈述的事实能够相互印证,故原审法院依据该情况说明认定被上诉人是代诺尔亚太有限公司收取系争款项并无不当。因被上诉人仅是系争款项的代收人,并非实际受益人,故上诉人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被上诉人返还该笔钱款,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672元,由上诉人北京运源新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陈星

代理审判员单素华

代理审判员沈敢峰

二00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陈颖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1日 04:3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不当得利相关文章
  • 北京和平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
    北京和平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京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时间:2008-06-20当事人:李会元、闫永成法官:文号:(2008)一中民终字第5202号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一中民终字第52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和平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城区西交民巷126号。法定代表人李会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陶金,北京市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京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门头沟区新桥大街44号。法定代表人闫永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京,男,1980年7月17日出生,北京京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该单位。委托代理人赵玉旭,男,1963年10月16日出生,北京京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十六分公司经理,住该单位。上诉人北京和平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平鸿源公司)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08)门民
    2023-06-08
    477人看过
  • 上海高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不当得利纠纷案
    上海高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高望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时间:2003-01-14当事人:魏福宝、商仁华法官:文号:(2002)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120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1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高望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强民经济城。法定代表人魏福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德彬,上海市通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高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真南路5008号。法定代表人商仁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耀弟,上海市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高望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02)松民二(商)初字第7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2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经贸公司的委托
    2023-06-08
    341人看过
  • 新科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7)高民终字第3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科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洛阳镇洛阳大街100号。法定代表人秦志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樊文建,男,汉族,1969年1月3日出生,该公司副总经理,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金禧园18幢丁单元601室。委托代理人洪庚明,上海昊理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王庄路1号清华同方科技大厦A座27层。法定代表人施穗生,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萍,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原江,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国美电器有限公司通州商城,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大街39号一层、二层南区、北区。负责人孙京君,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佳妮,女,汉族,1983年3月14日出生,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北京市顺义区杨镇地区大三渠村北中街2号散142号。案由:侵犯著作
    2023-06-08
    413人看过
  • 爱特优科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天联广告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时间:2008-06-18当事人:埃尔钦汉、郭树淞法官:文号:(2008)朝民初字第11493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朝民初字第11493号原告爱特优科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左家庄国门大厦A座518室。法定代表人埃尔钦汉,该公司首席执行官。委托代理人张扬,北京市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联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丙12号数码01大厦1202室。法定代表人郭树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奇虎,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亨,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爱特优科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简称爱特优科公司)诉天联广告有限公司(简称天联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3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爱特优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扬,天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23-06-07
    65人看过
  • 上海杰婕贸易有限公司与戴秀英、...不当得利纠纷案
    上海杰婕贸易有限公司与戴秀英、上海英英商贸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时间:2003-03-18当事人:戴秀英、王文婕法官:文号:(2002)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926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9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英英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南大路2888号。法定代表人戴秀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新明,上海市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德泉,上海市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杰婕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环城路200号。法定代表人王文婕,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文蓉,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郭波,上海市外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戴秀英,女,195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南石二路135号1201室。委托代理人赵新明,上海市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德泉,上海市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
    2023-06-08
    191人看过
  • 科亿尔数码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廊坊世纪协和医院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2009-11-1117:32:28河北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廊民三初字第46号原告科亿尔数码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裕民路12号中国国际会展中心15B-505。负责人梁国屏。委托代理人蔡棋,北京多维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津玮,北京多维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被告廊坊世纪协和医院,地址河北省廊坊市新华路4号。法定代表人郑建发,该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少辉,河北正澄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科亿尔数码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被告廊坊世纪协和医院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于2009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合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科亿尔数码科技(上海)
    2023-06-08
    400人看过
  • 南京奥特佳冷机有限公司与南京古狗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时间:2007-11-26当事人:赵志生、辛宜锴法官:文号:(2007)宁民三初字第187号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宁民三初字第187号原告南京奥特佳冷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特佳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大明路103号。法定代表人赵志生,奥特佳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良,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沛蓉,女,1975年9月22日生,奥特佳公司职员。被告南京古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狗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太平南路1号新世纪B座2030室。法定代表人辛宜锴,古狗公司经理。原告奥特佳公司诉被告古狗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2007年6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7年9月20日、10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奥特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良、王沛蓉,被告古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辛宜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奥特佳公司诉称:原告于2006年9月27日与
    2023-06-07
    108人看过
  • 王以德与北京四通财务公司上海证券业务部不当得利纠纷案
    时间:1997-09-29当事人:张鹏、王以德法官:文号:(1997)沪二中经终字第563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7)沪二中经终字第5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以德,男,1958年4月1日出生,住址:上海市黄浦区芝罘路31号。委托代理人穆世明,上海市弘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吉祖祥,上海市弘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四通财务公司上海证券业务部。地址:上海市黄浦路15号。法定代表人张鹏,该业务部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锡秋,上海市浦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以德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1996)黄经初字第8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穆世明、吉祖祥,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王锡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以105398849股票帐户在被上诉人处进行证券买卖,并开
    2023-06-08
    418人看过
  • 上海阿兰特市政通信工程技术公司与上海英时贸易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
    时间:1999-12-14当事人:尹春明、丁殿良法官:文号:(1999)沪二中经终字第1218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9)沪二中经终字第12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阿兰特市政通信工程技术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博山东路81弄14号103室。法定代表人丁殿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祥荣,上海市国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英时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墨玉路185号。法定代表人尹春明上诉人上海阿兰特市政通信工程技术公司因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1999)嘉经初字第9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李祥荣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1997年3月14日上诉人开出支票一张,收款人为被上诉人公司,金额为15000元,被上诉人公司于同日向银行
    2023-06-08
    317人看过
  • 上海亿玛电能仪表有限公司与爱建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返还不当得利纠纷案
    时间:2003-08-29当事人:康从之、徐祖伟法官:文号:(2003)沪一中民三(商)终字第281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沪一中民三(商)终字第2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爱建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桥出口加工区云桥路848号。法定代表人康从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锋,上海申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亿玛电能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桥奥林岛路88号。法定代表人徐祖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夏仁汉,上海市纬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光荣,该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爱建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建公司)因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3)浦民二(商)初字第10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3年8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周锋、被上
    2023-06-08
    232人看过
  • 北京龙乐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与北京联丰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龙乐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甲88号鹏润家园3A3B2003-2004号。法定代表人李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家奇,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岳魏捷,男,1980年1月4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路西段。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联丰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79号B座金州大厦9层9-C。法定代表人官鹏,经理。委托代理人夏芸,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澜,女,1973年10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盐边县桐子林镇月潭小区。上诉人北京龙乐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简称龙乐公司)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原审法院)于2008年12月30日作出的(2008)海民初字第23591号民事判决(简称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9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龙
    2023-06-08
    52人看过
  • 上海天利实业公司与上海洒塘供销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
    时间:1998-07-28当事人:谈立新、马庚宏法官:文号:(1998)沪二中经终字第884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8)沪二中经终字第8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天利实业公司。住所地本市中兴路462号。法定代表人马庚宏,经理。委托代理人孙融融,上海市东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洒塘供销总公司。住所地本市纪蕴路20号。法定代表人谈立新,经理。委托代理人丁益丰,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姜大源,上海市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天利实业公司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1997)宝经初字第18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法定代表人马庚宏及其委托代理人孙融融、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丁益丰、姜大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1997年12月25日,上诉人签发金额为13750元,支票号码为A
    2023-06-08
    354人看过
  • 北京世纪明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成长励志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原告北京世纪明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8号财智国际大厦B座2307。法定代表人王勇,该公司总裁。委托代理人邱婷,女,汉族,1985年9月24日出生,北京世纪明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住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委托代理人王冰,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成长励志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西季景沁园202号1001室。法定代表人鲍啸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继伟,男,汉族,1982年9月29日出生,北京成长励志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职员,现住址北京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北京世纪明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成长励志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北京世纪明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北京世纪明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
    2023-06-08
    176人看过
  • 上海青远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锐发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
    原告{公司5}诉被告{公司1}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于200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庞荣独任审判,于2004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高致远及其委托代理人{徐0X},被告委托代理人{张3X}、{万4X}到庭参加诉讼。后本院于2005年1月31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徐0X},被告委托代理人{张3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公司5}诉称,2004年5月27日原告委托被告在24小时内承运一批笔记本电脑(16件计52台)至淮安,被告收货后和原告订立了快运详情单。次日收货单位反映未收到该批货物。后经原告询问得知被告系委托第三方承运,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原告部分货物受损。2004年6月7日经双方肉眼鉴定,初步确定其中11台笔记本电脑的损毁情况。后原告将电脑交由厂商维修,厂商认定货损价值为70,750元。原告为此向
    2023-06-09
    431人看过
换一批
#侵权损害赔偿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事实。受益人为恶意时,返还范围以取得利益与损失利益中较大者为限;受益人先为善意,后为恶意的,返还范围以恶意开始时存在的利益为限。 另外,恶意的受益人将所受利益无偿让与第三人的,恶意受益人... 更多>

    #不当得利
    相关咨询
    • 不当得利胜诉处不当得利纠纷案件
      澳门在线咨询 2023-06-27
      一、受益人应返还所获利的全部财产(包括原受利益及孳息)。返还财产时,各方有约定的,依约定没有约定的,按以下原则进行: (一)所获利的财产为特定物的,返还原物若原物被丢失或损坏,则折价补偿。 (二)若财产为种类物但己被丢失或损坏,则须返还同类物或折价补偿。 二、受益人受益时,不知道没有法律上原因的,仅以返还请求权提出时的现存利益为限承担返还义务。现存利益指的是受益人所受利益扣除以下项目所存有利益:
    • 北京诺成实践合同管理有限公司怎么样?
      江西在线咨询 2021-11-13
      在实践中,大多数合同都是承诺合同,实践合同仅限于法律规定的少数合同,如保管合同和自然人之间的贷款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主要区别如下:1。成立的要求不同。诺成合同以协议为成立条件,实践合同以协议和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支付义务为成立要求。2、两者的成立和生效时间是不同的。诺成合同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合同自达成协议之日起成立;实际合同只有在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当事人交付标的物后,才能成立。三、责任不
    • 如何处理不当得利与不当得利关系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7-09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
    • 不当得利纠纷怎么处理解决不当得利纠纷有哪
      广西在线咨询 2023-06-01
      一、受益人应返还所获利的全部财产(包括原受利益及孳息)。返还财产时,各方有约定的,依约定;没有约定的,按以下原则进行: (一)所获利的财产为特定物的,返还原物;若原物被丢失或损坏,则折价补偿。 (二)若财产为种类物但己被丢失或损坏,则须返还同类物或折价补偿。 二、受益人受益时,不知道没有法律上原因的,仅以返还请求权提出时的现存利益为限承担返还义务。现存利益指的是受益人所受利益扣除以下项目所存有利益
    • 有限公司和科技有限公司的区别
      浙江在线咨询 2021-12-18
      有限公司与科技有限公司的区别如下:1、两者的经营范围不同。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没有被限定的;而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应当与科技有关;2、两者对技术人员的要求不同。有限公司不一定要求具备相关技术人员;而科技有限公司要求必须具备科技有关人才;3、有限公司与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