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日前公布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李某某被处以5万元的罚款。
据证监会介绍,经查明,李某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2年10月李某某任职AA所(以下简称AA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期间,负责29家上市公司的监管工作,其中包含XX股份。李某某作为上市公司监管人员,主要工作职责包括对上市公司披露文件及相关附件进行事前或事后审查。
2012年10月11日上午,李某某从XX股份董事会处获知XX股份中标13亿余元管材采购合同的情况,至晚上发布停牌公告期间,双方多次就公告情况进行沟通。当天中午12:47,李某某发微信给某乐,共两条,具体内容为AA、BB、速度关注,向某乐推荐XX股份股票;当天18:31,XX股份公告停牌。2012年10月15日,XX股份发布项目中标公告,称中标13.96亿元管材采购合同,占2011年营业收入的256.55%。
XX股份2012年10月15日公告的中标项目合同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具有重要性,且在公告前不为一般投资者所知悉,具有非公开性,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李某某作为证券交易所监管人员,于2012年10月11日上午知悉内幕信息,是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其随后通过微信向某乐推荐XX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违法行为。
面对这一事实,李某某认为其行为不构成推荐他人买卖证券的情形,同时认为证监会对其采取的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过重,理由如下:
第一,其行为不构成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李某某认为,其发送微信给相关人员,是出于炫耀的想法,主观上没有建议其买卖的意图,同时,其微信内容仅为速度关注,没有关于股价涨跌的判断,也没有明确的买入或者卖出的建议。
第二,我会在《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中拟对李某某处以5万元的罚款并对其采取3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考虑到接受其信息的人并没有买入相关股票,我会对其处理过重。
经复核,证监会认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关于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违法行为。李某某作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XX股份内幕信息公开前向他人发送速度关注的微信,并且微信里明确了相应的证券代码,结合其任职身份,李某某已构成《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违法行为,因此,对李某某关于其行为不构成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李某某从事违法违规行为时,系AA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监管人员,其主要工作职责包括日常信息披露业务和信息披露相关监管工作,因为其所处职位的要求,李某某比一般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更应审慎作为,其没有严格遵守《证券法》和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建议他人买卖证券,造成了较为恶劣的影响,理应受到处罚。本案中,李某某推荐他人买卖证券,但在推荐之后多次要求被推荐人不能买卖相应证券,客观上被推荐人也没有买入其推荐的证券,没有造成投资者的损失。另外,本案中,李某某配合调查工作。以上情况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关于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
综合考量上述因素,根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李某某处以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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