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拒绝
协议管辖权基本介绍
也称为合意管辖权或协议管辖权,指双方在合同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选择通过协议解决争议的主管法院。在债权纠纷中,只有合同债务才能受协议管辖,而侵权纠纷只能受法律管辖,不能受协议管辖。
指涉外民事诉讼当事人达成的将争议提交一国审理的书面协议。由于一个国家的法院适用自己的冲突规则,除非当事各方另有指示,管辖权的选择与适用法律的选择是一致的,后者决定了国际民事管辖权和适用的实体法。协议管辖权的含义比合意管辖权更窄。前者必须得到双方的明示同意,而后者也可以通过一方的默示同意以及双方的明示同意来确定。例如,当被告在一个原本没有管辖权的法院被起诉,并且没有辩护说该法院没有管辖权,直接辩论案件实质时,视为具有约定管辖权
约定管辖权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的意思可以表达不同的内容:①或者,将具体案件提交无管辖权国家的法院。这类协议可能意味着排除所有依法拥有管辖权的国家的法院的审判,或与一些依法可受理的国家平行设立另一个国家的管辖权。在上一次事件中,双方有意设立专属国际管辖权;在后一种情况下,当事方的意思只是在拥有原始国际管辖权的国家之外增加另一个国家的管辖权。②或者,只选择一个拥有原始国际管辖权的国家。在这种情况下,双方的意思是排除其他有权接受管辖权的国家的管辖权
一般来说,双方的意愿本身可以作为国际管辖权的基础。因此,协议管辖权也被称为当事人意思自治。意大利、葡萄牙、捷克斯洛伐克等国家在国际管辖权立法中直接或间接规定了协议管辖原则。苏联法律普遍承认协议管辖原则。其他国家,如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法国、奥地利等,虽然立法中没有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它们将国内管辖中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扩展到了国际管辖。英国至少在合同诉讼中承认协议的管辖权。但是,极少数国家不承认该协定的管辖权。该协定的性质、缔结、约束力、模式和推定,以及确立或排除一国国际管辖权的协定都会产生程序效力,因此它具有司法性质。此类合同可以与规定实质内容的合同分开订立,也可以包含在同一合同中
一般可以规定协议的管辖权,这意味着由合同引起的所有诉讼将受协议约束;也可以特别规定对合同中的具体事项具有约束力。协议的效力不仅可以规定于协议签订时存在的争议,还可以规定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争议。协议的方式在国内法中有所不同: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非书面的。大多数国家,如奥地利、葡萄牙、波兰、捷克斯洛伐克、保加利亚等,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意大利民事诉讼法》还规定,以外国法院取代国内法院管辖权的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达成。虽然有些国家不要求书面形式,但在实践中通常是书面形式的。除了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外,还可以从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行为推断出国际管辖权。任何一方的单方面行为都可能产生国际管辖权。例如,如果原告在没有管辖权的国家法院起诉,可以认为他自愿服从国家法院的管辖。后来,被告在本次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抵销抗辩和反诉也属于同一法院管辖。因错误提起的诉讼可以撤回。至于何时、在何种情况下、以何种形式撤回,必须根据法院地法律解决。相反,如果被告人对其依法无管辖权的国家法院提起的诉讼没有提出异议,并进行了实质性辩论,则可以推定被告人同意管辖权,并且在事后不能以无管辖权为由声称判决无效。因过失应诉的,是否可以提出相应的管辖权抗辩,必须按照法院地法律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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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成立,是否移送贵州在线咨询 2021-09-30管辖权异议成立的情况下,应当立即移送到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查。按法律规定,对于法院将案件进行移送时间没有规定,由法院按实际情况进行操作确定。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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