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及考前培训等相关问题的声明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0 17:56:23 491 人看过

据部分行业人士反映,近来通过不同渠道接到一些培训机构的广告宣传信息,称全国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将于2008年10月进行,且由他们机构组织考前培训,部分培训师资是考试出题人,培训内容将基本覆盖考试试卷内容。同时,有些培训机构甚至声称他们是与广东省物业管理协会和建设部全国房地产业深圳培训中心合作,对外招生。

按照广东省物业管理协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工作的通知》(省物协培字[2008]2号)精神,广东省范围内注册物业管理师考前辅导由建设部培训基地----全国房地产业深圳培训中心承担,省物业管理协会给予指导监督,各地市协会积极配合。为了维护全国物业管理师考前培训秩序,严肃相关的规章制度,从而帮助计划参加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的考生正确鉴别有关信息的真伪,现就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培训等有关问题作如下声明:

一、就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事宜,建设部全国房地产业深圳培训中心(深圳房地产和物业管理进修学院)与建设部、中物协建立了直接的沟通渠道,能在第一时间掌握最权威的信息,我们将在第一时间通过学院网站和行业协会网站向相关人员发布第一手的信息。

二、由于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的考务收费,属国家行政收费事项,有关部门仍在协调审批相关许可手续。所以今年考试的时间有关部门尚未正式确定。但从目前进展情况看,10月份考试的可能性是存在的。

三、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属于我国最高等级的国家级考试之一,严格实行考试与培训分离。根据建设部关于实施物业管理师制度职责分工,考试命题由中物协负责。绝对禁止参与试卷命题的人员参与任何形式的培训授课和辅导,任何培训机构无从获得试题库及考题。因此,某些社会商业性培训机构所作的培训师资是试卷出题人的招生宣传,完全是一种不负责任的带有明显欺骗性的做法。

四、今年的考试是首次公开进行,在无先例可循的情况下,任何人都无法准确把握考试重点,社会上流行的各类辅导资料,只能作为习题之用,与考试不存在直接的关联关系,计划参加考试的人员应以指定的参考教材和考试大纲作为学习和复习重点,以免受到误导。

五、今年考试时间正式确定后,深圳房地产和物业管理进修学院将立即启动广东省和相关协作地区的考试培训工作。去年参加过我院组织的考前培训的学员,我院将负责免费组织考前集中培训,具体事宜届时另行通知。

六、深圳房地产和物业管理进修学院组织开展的物业管理师考前培训活动,均通过正常渠道和学院及行业协会的网站发布。在不能确认是否属于假冒权威单位名义的办班行为时,可致电学院相关部门询问或登陆我院网站查询。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4月01日 11:1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建设部关于禁止以“建造师考试大纲编写人员、考试命题人员”等名义参与考前培训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我们最近接到有关“二级建造师考试命题人员进行考前培训”的投诉,反映一些单位和个人以二级建造师考试命题人员的名义开展考前培训,对此我们再次重申:一、所有参与二级建造师考试命题工作的涉密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协议,在保密期限内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保密内容,对违反保密协议的有关人员,将按有关法律和规定进行严肃处理。二、任何人不得利用建造师执业资格大纲编制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审题人员或者相关工作人员的名义进行考前培训授课,否则,我们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三、任何单位在发布培训信息时,不得在宣传资料中标注“建造师考试大纲编写单位”、“建造师考试命题参与单位”或“建造师考试大纲编写人员”、“建造师考试命题参与者”等相关名称。已发布的请尽快予以撤除。请有关单位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二00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2023-04-22
    311人看过
  • 关于企业注销相关问题的思考
    导言:公司注销是为消灭公司主体的法人资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所必须完成的所有法律行为的总称,即公司解散的事由出现后,清算组织依法对公司财务进行清算,清理完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核准注销登记的一系列法律行为。虽然《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公司注销进行了相关规定,但也只是进行了相关原则性和程序性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一、《公司法》第180规定,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同时第181条规定了公司解散的事由,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后除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外,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但从具体操作上看,登记机关在对公司清算的监管上仍然存在一定的缺失。1、登记机关对公司是否出现解散及清算事由无法及时掌握。在日常工作中,登记机关一般能掌握的只有《公司法》第181条规定的第一款中的营业期限是否到期
    2023-06-06
    455人看过
  • 关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鉴定有关问题的声明
    一、我中心从未发出过此文件,上述文件内容及印章纯系伪造;二、上述假冒我中心名义发布虚假文件的行为,违反了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扰乱了国家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的秩序,侵犯了中心的合法权益。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中心保留进一步采取法律措施,依法追究行为人法律责任的权利;三、目前,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是我中心组织的试验性鉴定。2008年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的全国统一试验性鉴定安排在5月18日、11月23日,由我中心参照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有关规定统一组织进行,经过批准的试点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具体组织实施。报名工作由试点地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并按照国家职业标准中规定的申报条件审核报名人员资格,我中心不接受考生报名和资格审核工作。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试验性鉴定采取统一标准、统一命题、统一考务、统一时间、统一考核方案的方式开展,理论知
    2023-06-15
    412人看过
  • 法律顾问考试相关问题
    每年的10月份考试,2009年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时间为2009年10月24、25日。成绩有效期限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实行以2年为一周期的考试成绩管理办法。参加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参加2个及以下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注册管理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人事部与国家经贸委、司法部用印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者,须按规定向所在省(区、市)经贸委申请注册,企业法律顾问注册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须按规定到注册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2023-06-09
    322人看过
  • 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适应会计工作需要,在总结多年来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基础上,经财政部、人事部研究,现对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调整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调整问题将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中级会计实务(一)和中级会计实务(二)科目合并为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经济法科目不变。调整后,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为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经济法3个科目。从2005年度起,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将按照调整后的3个科目进行。初级资格考试科目仍为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二、考试科目衔接问题为保证中级会计实务考试科目调整的平稳过渡,在2005年度,报名参加中级资格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按下列要求进行:(一)在2004年度考试中,已通过中级会计实务(一)科目考试的人员,在2005年度可报名参加中级会计实务(二)科目的考试;已通过中级会计实务(二)科目考试的人员,在2005年度可报名参加中级会
    2023-06-10
    411人看过
  • 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命题有关问题会议纪要》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命题有关问题会议纪要》的通知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命题有关问题会议纪要》的通知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命题有关问题会议纪要》的通知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命题有关问题会议纪要》的通知建市监函[2004]20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有关行业协会,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现将《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命题有关问题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有关方面按纪要内容做好准备,有关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命题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我司建设监理处联系。附件: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命题有关问题会议纪要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命题有关问题会议纪要2004年6月19日、20日,我们组织综合考试大纲编委和部分专业考试大纲主编就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命题、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等问题进行了研讨。人事部考试中心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
    2023-06-10
    206人看过
  • 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76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务局:原建设部报来《关于申请批准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与注册收费的函》(建综函[2007]160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收费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9]7号)规定,经研究,现将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的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住房城乡建设部所属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在组织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建设部门)收取的基础考试(2科)考务费标准为每人每科25元,专业考试(2科)考务费标准为每人每科30元。二、省级建设部门向考生收取的物
    2023-04-22
    319人看过
  • 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报关员资格考试、资格申请及取得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报关员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考试合格者可以向海关申请取得报关员资格。第三条海关总署组织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考试),确定考试原则,制定考试大纲、规则,统一命题;指导、监督各地海关具体实施考试,处理考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阅卷,公布考试成绩;管理各海关审核报关员资格申请、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事宜。第四条直属海关在海关总署指导下具体实施考试;受理、审查报关员资格申请,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直属海关可以委托隶属海关受理、审核报关员资格申请,并办理颁发证书等事宜。直属海关应当将受委托的隶属海关和委托的内容予以公告。海关对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的条件、程序等应当依法进行公示。第五条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每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经海关总署决定,可以进行调整。考试
    2023-04-24
    466人看过
  • 关于组织卷烟产品感官评吸技术培训及资格考试的通知
    各省级局(公司)、工业公司、卷烟生产企业: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烟草产品质检人员资格考试的通知》(国烟办综[2005]46号)文件要求,受国家局科教司委托,国家烟草质检中心拟定从2006年3月中旬开始分别在郑州、上海、昆明举办卷烟产品感官评吸技术培训及资格考试(共4期),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培训内容及考试形式:1、评吸技能和训练2、评吸技术的应用3、烟草中化学成分对抽吸品质的影响4、《卷烟第4部分:感官技术要求》GB5606.4-2005本培训考试领导小组(见附件2)将分别对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进行考试,合格者由国家烟草专卖局颁发资格证书。二、参加人员:各省级局(公司)、工业公司及省级质检机构、各卷烟生产企业选派从事相关工作并具备一定基础的技术人员根据安排(见附件1)分别参加在相应地点举办的培训班。请参加培训班的人员填写回执单(见附件3),于2006年3月5日前传真至质检中
    2023-06-04
    112人看过
  • 关于2006、2007年度报关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考虑到实施中的具体情况,现就2006、2007年度报关员资格考试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2006、2007年度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除符合《办法》要求的人员可以报名外,允许具有高中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学历并符合《办法》其他条件的人员报名参加考试。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06年5月10日民政部、人事部关于1998年度全国假肢与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假肢与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7〕38号),自1998年起,在全国进行假肢与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考试。现将1998年度全国假肢与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考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假肢与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由民政部社会福利司牵头组织,中国假肢协会负责全国考试的日常工作。同时,成立假肢与矫
    2023-08-17
    164人看过
  • 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安排和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部分副省级市人事局:经与各有关部门研究,现就2004年度部分专业考试安排和考试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2004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国人厅发〔2003〕20号)中个别专业考试日期调整如下。专业名称原定考试日期调整后考试日期注册核安全工程师9月25日、26日、11月20日、21日审计计算机技术与软件10月10日、10月17日、11月6日二、根据《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4〕16号)要求,经与建设部研究决定,一级建造师首次考试于2004年11月13日、14日举行。三、根据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质量、出版、外销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规定,应届毕业生参加本年度经济、会计、统计、审
    2023-06-10
    398人看过
  • 关于同意收取助理广告师和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文号:财综〔2010〕47号发布日期:2010-6-11执行日期:2010-6-1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申报助理广告师和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人社部函〔2010〕21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同意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在组织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时,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所属人事考试中心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取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水平考务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考生收取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费。对考试合格人员颁发职业水平证书,不得收取证书工本费等其他任何费用。二、上述考务、考试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另行制定。三、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
    2023-06-07
    90人看过
  • 温州物业管理师考试考生异地转考的说明
    考生参加滚动管理的资格考试,在有效期内通过部份科目,剩下的科目需要转到另外的省去考试的,需要办理异地转考手续,即有效成绩的跨省转移。一、成绩转出:考生凭本人身份证原件来浙江省人事考试办公室办理成绩转出手续,领取“报考人员异地转考证明”,并需将此证明于考试报名前交转入省的省级考试管理部门。二、成绩转入:考生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和“报考人员异地转考证明”于报名前来浙江省人事考试办公室办理成绩转入手续。注:考生务必牢记档案号(“报考人员异地转考证明”上可查),在新转入的省市以老考生报考,直至取得资格证书,档案号不变。
    2023-05-30
    50人看过
  •  关于物业费缴纳问题的思考
    这段文字描述了关于业主居住小区内未完工建筑的物业费折扣、未入住或使用房屋的物业费交纳标准以及附属房屋的公共服务费问题。其中,第一种方式是向物业公司申请折扣,第二种方式是按照规定的标准交纳物业费,第三种方式是附属房屋不需要支付公共服务费。以下是几种不同的改写方式:1.业主居住小区内有未完工建筑的,可以向物业公司申请物业费折扣,低于规定标准的15%至30%。2.如果业主在入住小区后未入住或使用房屋,可以向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告知,然后按照规定的70%标准交纳物业费。3.附属房屋(未计入产权面积)不需要支付公共服务费。 关 于 业 主 未 入 住 小 区 的 物 业 费 计 算 方 法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制定物业管理规约,其中应当载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维修、管理、养护责任。如果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未制定物业管理规约,则按照当地的规定执行。
    2023-09-12
    427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关于国考报名资格限制的问题
      香港在线咨询 2024-12-23
      公务员考试不仅限于仅限应届生报名,往届生也可以参加报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上且不满35周岁、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人都可以报名参加国考。在国考的招录岗位中,有些岗位仅限应届生报名,这类岗位只有应届生可以报考。(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有良好的品行;(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
    • 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有哪些要求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9-22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一)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中专学历,工作满10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8年。(二)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大专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4年。(三)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3年。(四)取得经济
    • 关于如何考取出租车从业资格证的问题
      江苏在线咨询 2024-12-20
      想要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需要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然后由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应聘者进行审核,并按照相关考试规定及时安排考试。对于首次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申请人,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必须在首次申请考试所在区域完成。想要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已经取得相应的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且具有3年以上的驾驶经验;(二)没有交通
    • 关于物业服务提前收费的相关问题
      宁夏在线咨询 2024-12-23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需要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
    • 必须培训及格吗才可以领失业金吗?我参加培训考试不合格怎么办?
      江苏在线咨询 2022-10-23
      没有失业保险必须培训合格才可以支付的规定。《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