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一)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
(二)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它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
(三)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它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
(四)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它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它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第七条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认为审判人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有关意见反馈举报人。
第八条审判人员明知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情形之一,故意不依法自行回避或者对符合回避条件的申请故意不作出回避决定的,依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的规定予以处分。
审判人员明知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具有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故意不作出正确决定的,参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七条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提出回避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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