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1996-9-23【实施日期】1996-9-23【发布单位】【文号】法复〔1996〕15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企业拆借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不归还本金是否计算逾期利息及如
何判决的请示》(川高法〔1995〕22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
逾期不归还本金,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
经)发〔1990〕27号《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
第二项的有关规定判决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
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
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借款人未按
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
二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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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民间借贷借款人无法还款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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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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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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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指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借入的资金,包括信用贷款、抵押贷款和信托贷款等。借款也可以指当事人向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借入的资金,包括信用贷款、抵押贷款和信托贷款等。借款合同也是一般的民事合同,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律以及相...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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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借贷合同中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利息计算江苏在线咨询 2022-05-0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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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关于企业借贷法人股东个打借条如何审理青海在线咨询 2022-10-07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以个人名义借款,只要是用于公司生产经营,就可以由公司与个人一起承担偿还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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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是什么?香港在线咨询 2022-08-0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全文如下: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鲁高法函〔1993〕44号《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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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借款合同的效力,无效的企业借款合同如何处理湖南在线咨询 2023-09-12一、企业借款合同的效力 根据企业借款对象的不同,企业借款合同效力如何要做具体的分析,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由于违反《贷款通则》规定而无效,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一般是有效的,除非违法《合同》的效力规定。 (一)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 1、企业向具有贷款主体资格的的金融机构的合法借贷行为有效。这种情况是指正常的工商业企业为了自身的业务发展而向银行贷款的行为,银行本身是从事金融业务的专门机构,企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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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条最高法院关于企业间借贷合同的认定天津在线咨询 2022-07-13《民间借贷规定》第1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该条规定将企业间借贷纳入到民间借贷的范畴中来,并受本司法解释的规范。《民间借贷规定》第11条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