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加工承揽合同定作物提出质量异议的时间要求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20 09:53:58 57 人看过

定作人在接收承揽人交付的定作物时,应当对定作物进行验收。承揽人在定作人验收定作物前应当向定作人提交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的验收时间以承揽人提交有关技术资料和证明之次日起计算。

在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内发生质量问题,如果定作人无过错,由承揽人承担质量责任。

对当事人双方未约定质量责任期限的,定作人应在发现或应当发现定作物质量不符约定的合理期限内提出;

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提出或自定作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承揽人的,视为定作物的质量符合约定。

一、定作人的主要义务有哪些

1、按约定提供材料或检验承揽人所提供材料的义务。

合同约定由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质量、规格提供材料;约定由定作人提供设计图纸或者技术要求、技术资料的,定作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供上述用品。

2、协助的义务。

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3、受领承揽人所完成工作成果的义务。

定作人的受领既包括定作人接受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也包括在承揽人无须实际交付时定作人对承揽人所完成的工作成果的承认;既包括定作人接受承揽人交付的全部工作成果,也包括定作人接受承揽人交付的部分工作成果。

4、支付报酬的义务。

承揽人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的,定作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没能约定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双方既不能达成补充协议,又不能通过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支付报酬的期限时,定作人应于接受工作成果的同时支付报酬。

二、承揽合同交付标准

(一)定作人自提货物的,以承揽人通知定作人的提货日期为实际交付日期(该日期必须考虑到定作人必要的途中时间),定作人逾期提货,应负迟延履行的责任。承揽人运送货物的,以定作人实际接收承揽物的日期为实际交付日期。委托运输部门运输的,以运输部门接收承揽物日期为实际交付日期。如果是分批交货的,如先交主机,后交付附件,则以最后一批交货日期为交付日期。

(二)承揽物的交付,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进行。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迟延交付承揽物的,应当在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当事人就交付期限变更的协议,应符合合同变更的一般原则。

(三)承揽人在交付承揽物的同时,还必须交付承揽物的附属物,如承揽物必须具备的备件、配件、特殊的维护工具以及承揽物所必须的图纸、技术资料、使用说明等等。同时,承揽工作完成后,如果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及零配件等尚有剩余,则承揽人亦应退还给定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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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5日 0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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