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原则中的认罪的认定从以下两个方面审查:
1、认罪必须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自愿”,是指主体基于自由意志,在没有受到外界强迫、威胁、欺骗、引诱下的自主语言表达或思维表现;
2、认罪必须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是对认罪的实质要求。认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刑法》关于自首、坦白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规定予以把握。
认罪认罚从宽原则是什么?
(一)认罪的形式
1、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的,或者虽然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定案意见的,也视为认罪,主要考虑到犯罪嫌疑人对犯罪具体事实的遗忘和对法律的错误认识。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数罪,仅仅供述一个罪或者部分犯罪事实的,全案不能算认罪。对于如实供述的部分,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人民法院可以从宽处罚。
(二)认罚的必要条件
1、认罚在侦查阶段表现为愿意接受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表现为接受人民检察院拟作出的起诉或者不起诉决定,认可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审判阶段表现为当庭确认自愿签订具结书,愿意接受处罚审判。
2、认罚应当结合赔偿损失等因素来考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表示认罚但是暗中串供、干扰证人作证、毁灭证据的。则不能认定为认罚。
(三)从宽的范围
1、从宽不是一味从宽。对于犯罪性质恶劣、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性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不足以从轻处罚的,不适用该原则。
2、在刑罚评价上,主动认罪优于被动认罪,早认罪优于晚认罪,彻底认罪优于不彻底的认罪。
3、对罪行较轻、人身危害性较小的,特别是初犯、偶犯从宽幅度更大。罪行较重、人身危害性较大的,以及累犯、再犯,从宽幅度从严把握。
(四)不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应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综上,自愿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原则有利于惩罚犯罪,保障犯罪嫌疑人基本人权,节约了司法资源。化解了部分社会矛盾,对于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具有重要的意义。
认罪认罚的形式包括如实供述的部分,人民法院可以从宽处罚,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定案意见的,也视为认罪,对于初犯或者是偶犯的从宽幅度更大,对于累犯从宽幅度从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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