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国有土地有偿划拨试行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6:14:19 171 人看过

第一条为适应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需要,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增加城市建设资金,根据皖政字(1992)31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试行规定。

第二条合肥市行政区域内(不含三县)的城镇国有土地可实行使用权出让,也可以实行有偿划拨。需要使用国有土地者,除通过以出让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外,全部实行有偿划拨。

军事设施、洗车场、市政工程拆迁安置用房、体育场、垃圾场、城市道路、桥梁、排水、防洪、污水处理厂、停车场、解困房、个人集资建住宅房和党政群机关、大中小学校非营业性使用国有土地免交划拨费。

企业兼并转移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办理划拨手续,经市政府批准后,应缴纳5-10%的划拨费。

第三条国有土地有偿划拨费按土地等级和用途收取(具体标准见附表)。

第四条国有土地有偿划拨程序为:

1、用地单位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或有关土地调配意向书向市规划局申请定点,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用地单位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到市土地局办理土地划拨手续。

3、用地单位凭市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复,办理拆迁事宜。

第五条国有土地有偿划拨费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市土地局收取,受市财政局检查、监督。

第六条通过有偿划拨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需转让、出租、抵押的,按《合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办理,其缴纳的有偿划拨费可抵消部分出让金(不计息)。

第七条购买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应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条在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经济组织内部,需要调配有偿划拨土地使用的,可免缴有偿划拨费。

第九条通过有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连续二年停止使用土地的,市人民政府有权收回其土地使用权,但对其地上合法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条农村集体土地,必须由土地管理部门统一征用为国有土地后,方可实行有偿划拨。

第十一条本试行规定由市土地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试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一:合肥市城市土地(建成区)级别一级地:

寿春路两侧(东至环城路、西至蒙城路)

淮河路两侧(西至蒙城路、东至环城路)

长江路两侧(西至环城路、东至环城路)

金寨路两侧(北至安庆路、南至芜湖路)

徽州路两侧(北至市政府广场、南至芜湖路)

宿州路两侧(北至三中、南至红星路)

阜阳路两侧(阜南路至长江路)

六安路两侧(北至阜南路、南至长江路)

蒙城路两侧(阜南路至安庆路)

逍遥津路两侧九狮桥路两侧北含山路两侧庙街两侧廖巷两侧(北段)

霍邱路两侧城隍庙市场七桂塘市场金斗城安庆路两侧(东至宿州路、西至金寨路)

二级地:

淮河路两侧(蒙城路以西部分)

安庆路两侧(金寨路以西部分)

蒙城路两侧(阜南路以北)

三孝口光明小区(永红路以东、跃进路以北)

六安路两侧(阜南路以北)

阜阳路两侧(环城路至阜南路)

拱辰街两侧宿州路两侧(三中至环城路)

公园西村(宿州路以东、寿春路以北)

红星路两侧(南含山路至金寨路)

庐江路两侧(前进路至金寨路)

桐城路两侧(北至长江路、南至环城路)

舒城路两侧宿州路两侧(红星路以南部分)

前进路两侧寿春路与长江路之间的区域(西至蒙城路、东至环城路)

长江路与红星路之间的区域(西至金寨路、东至南含山路)

胜利路两侧(南至淮河路、北至火车站)

明光路两侧(南至蚌埠路、北至火车站二号门)

滁州路两侧蚌埠路两侧(西至淮河路桥、东至明光路)

三级地:

环城路内除去一、二级地以外的其它区域(包括环城路两侧)

芜湖路两侧(东至大桥、西至金寨路)

马鞍山路两侧四级地:

蜀山路两侧(五里墩至环城路)

金寨路两侧(芜湖路至南七)

蚌埠路两侧(明光路至当涂路)

徽州路两侧(芜湖路至望江路)

阜阳路两侧(环城路至濉溪路)

亳州路两侧(环城路至濉溪路)

明光路两侧(北至蚌埠路、南至合裕路)

桐城路两侧(屯溪路至芜湖路)

屯溪路两侧(东至合裕路、西至金寨路)

濉溪路两侧(西至亳州路、东至明光路火车站二号门)

五级地:

由合作化路-濉溪路-明光路-蚌埠路-当涂路-合裕路-明光路-屯溪路徽州路-望江路-合作化路围成的区域内除上述四个级别的土地以外的区域。

六级地:

上述五级地以外的区域。

附二:合肥市国有土地有偿划拨费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

│用途│商业、金融│商品│工业│其它非经│

│级别│旅游、旅馆│住宅│仓储│营性用地│

├───┼─────┼──┼──┼────┤

│一│120│100│-│40│

├───┼─────┼──┼──┼────┤

│二│90│80│-│30│

├───┼─────┼──┼──┼────┤

│三│70│60│25│25│

├───┼─────┼──┼──┼────┤

│四│55│40│20│20│

├───┼─────┼──┼──┼────┤

│五│40│30│15│15│

├───┼─────┼──┼──┼────┤

│六│30│20│10│10│

└───┴─────┴──┴──┴────┘

说明:1、享受优惠政策的工业企业,其有偿划拨费,由市政府批准,可下浮一个等级交付。

2、综合开发中属城市基础设施用地,费用按第二条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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