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九十六条担保物权的实现,由担保物权持有人和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法向担保物权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第一百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可以根据裁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相关知识:特别程序与普通程序的区别在于:
1。第一审是终审的。它不同于适用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民事案件。这不是二审终审,而是一审终审。人民法院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不同的审判组织。原则上,特别程序采用单一审判制度。《民事诉讼法》规定,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第一审为终审。组成合议庭审理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案件;其他案件由一名法官审理。试用期短。原则上,特别程序的审理期限为30天。《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院长批准。选民资格的情况除外。审判的目的不同。在特别程序中,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目的是确认某些民事权利或法律事实,而不是解决有关民事权利和义务的纠纷。在普通程序中,人民法院审判的目的是通过审判解决民事纠纷,保护当事人的民事权益。这两种诉讼有不同的目的和不同的诉讼形式。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本章程序审理案件,发现案件属于民事权益纠纷的,应当裁定终止特别程序,并通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单独起诉。
-
实现物权担保特别程序
198人看过
-
申请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条件
190人看过
-
特别程序中的担保物权案件审判
164人看过
-
民诉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与普通程序的区别是什么?
193人看过
-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实务问题
299人看过
-
用益物权担保的特点:担保用益物权具有哪些特点?
314人看过
-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是30天内吗陕西在线咨询 2022-07-08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是30天内。 第一百八十条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为了更好理解,以一个案例为例:。
-
担保债权的执行程序香港在线咨询 2022-04-20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4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如果担保物价值不足以清偿债权的,剩余未受清偿的债权不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
别除权的特征是什么以及别除权人就担保物行使的权利有什么特征呢?江西在线咨询 2022-03-14一、什么是别除权呢?别除权是指债权人因债设有担保物而就债务人特定财产在破产程序中享有的单独、优先受偿权利。二、别除权有什么特征呢?别除权与破产程序中存在的其他权利相比,具有以下特征:1.别除权是对破产人之财产行使的权利。这与取回权是针对破产管理人管理下的非破产人财产行使的权利不同。所以,别除权人就担保物受偿时,如有余额应返还破产管理人,用于对全体破产债权人清偿,如不足清偿时,未受偿之债权便转化为破
-
特别程序和特别授权有区别吗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3-11特别程序和特别授权有区别,二者不存在矛盾。特别授权代理是指特别授权代理中代理人除享有一般授权代理的诉讼权利外,还可行使代为和解、上诉等涉及当事人实体利益的诉讼权利。特别授权代理权限包括下列内容:(1)代为承认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2)代为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3)代为和解;(4)代为反诉;(5)代为提出或申请撤回上诉。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与此对应
-
破产程序中别除权的行使原则是什么,破产程序中别除权的行使原则是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3-06别除权的产生是由于在破产宣告前,是以担保物权为基础权利,是破产法的特有概念。那么破产程序中别除权的行使原则是什么呢。 破产程序中别除权的行使原则: 1、破产案件受理后,别除人要行使权利,仍须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按中国破产法的规定,别除权人应与其他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一样申报债权,同时别除权作为破产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受偿时,还应当与其他破产债权人一样接受债权调查。 2、在破产宣告后,别除人要行使别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