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用墙是两家共有的,哪一方都不能随意拆除或者改建。如果是承重墙后果更严重,因为承重墙要承载着楼房的所有重量,拆掉一部份,其本身承载的负荷就要分散到其他的受力点,长时间的过载,会对楼房的承受力造成影响。
区分外墙、外墙面、共用界墙的归属
关于小区住宅的外墙、外墙面、共用界墙的归属问题,一直存在争议,容易引发纠纷。常见的纠纷如业主在自家房屋所在的外墙或者超出所在的外墙粉刷广告或悬挂门面招牌,相邻业主、物业管理公司提出异议引发纠纷。
一般认为,外墙不能视为共用部分,只有外墙面才可以成为共用部分。我国建设部的规章仅把外墙面列为共用部位,但是有的地方性规定如上海把外墙、外墙面都规定为共用部位。这一问题涉及到学理上关于专有部分范围的四种学说,即壁心说、空间说、最后粉刷表层说、壁心和最后粉刷表层说。第四种壁心和最后粉刷表层说被视为通说。该说认为,就内部关系而言,专有部分包括墙壁、天花板、地板等境界部分表层所粉刷的部分;在外部关系上,专有部分达到境界部分厚度之中心线。按此通说,外墙一般不应视为共用部位,而外墙面应为共用部位。但是,是否能一概认定业主对外墙没有任何合法使用权,其任何使用都应当经全体共有权人或共有权人授权的组织如物业公司同意和许可呢对此,也不能完全绝对化。首先,如业主公约有规定,业主在公约允许的范围内使用,这种使用实际构成了前面所述约定专用情形,是完全合法使用。其二,即使在业主公约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业主仍应当在一定限度内对自己房屋所在的外墙面拥有合理的利用权。如安装空调器,如果业主没有任何利用外墙面的权利的话,那么空调的室外安装就成问题了。显然,对于外墙,业主仍然应当有一定的合理利用权。合理的界线应当是:是否对相邻业主的生活造成不良影响;是否影响了整幢楼宇的美观和统一性;是否影响公共安全,等等。
对共用界墙,我国建设部的规章确定的是由相邻业主承担对共用界墙的维修义务。笔者认为,对共用界墙应当承认相邻业主对其有共有权,但这种共有权实质是一种共用权。当共用界墙同时又是整幢楼的承重墙的时候,该共用墙又构成全体业主的共用部分,由全体业主享有共有权。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都属于禁止行为。可以先和领居协商,协商不成再找小区的物业去协商,自己可以不出面,容易闹矛盾和发生冲突。物业协商不果,再找开发商来交涉。如果开发商也不起作用,就走法律途径,把邻居、物业、开发商同时告上法庭。邻居非法占用两家共用部分,属于侵权;物业和开发商监管不到位,也是有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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