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房管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房屋登记审核人员培训考核工作(试行)的通知》(建房〔2009〕6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房屋登记审核人员确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房函〔2009〕533号)文件的要求,在房屋登记机构从事初审、复审、终审等具有房屋登记审核性质工作的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通过房屋登记审核人员培训考核或确认,取得《房屋登记官考核合格证书》后,成为房屋登记官,方可从事房屋登记审核工作。2009年开展房屋登记官确认工作,2010年起,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的考核标准、考核题库开展房屋登记官培训考核工作。
现就2009年本市房屋登记官确认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确认的人员条件
(一)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从事房地产登记管理3年以上的人员,可以申请房屋登记官确认。
(二)各房地产交易中心的房地产登记审核人员,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房屋登记官确认:
1、凡从事房屋登记初审、复审、终审工作3年以上,且在房屋登记工作中无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过错;
2、持有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核发的《房地产登记业务培训合格证书》;
3、已参加2008年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组织的房地产登记业务培训班。
二、确认的办法
本市房屋登记官确认采取各房地产交易中心申报、市或区县房管局核定、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汇总核查、市房管局审核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的方式进行。
三、确认的具体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申报
申请房屋登记官确认的人员,应向所在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交《全国房屋登记官确认申请表》(二份)、参加2008年培训并经盖章确认的《房地产登记业务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一份)。
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应根据房屋登记官确认条件,按照不超过本机构编制总人数20%的确认比例申报,于2009年8月5日前,将下列材料报所在区县房管局:
1、《上海市2009年全国房屋登记官确认人员审核签报表》(一人一表,附人员申请材料);
2、申报报告书,内容包括本单位编制总人数、推荐人数及名单、推荐意见等(附:①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审定的本单位编制人数批准文件②截止到2009年6月30日的在编人员名单)。
(二)推荐
市、区县房管局根据各房地产交易中心的上报材料和有关要求,对申报人员进行核定推荐,建立推荐人员信息库,于2009年8月15日前,将下列材料反馈各房地产交易中心:
1、签署推荐意见并盖章确认的《上海市2009年全国房屋登记官确认人员审核签报表》(一人一表,附人员申请材料);
2、推荐人员信息库(信息库软件在市房管局网站下载);
3、房地产交易中心申报报告书。
各房地产交易中心于2009年8月20日前将上述材料报市房地产交易中心。
(三)汇总核查
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对各区县推荐人员情况进行汇总,并根据历年房地产登记审核人员工作业绩记录及培训情况,进行核查。于2009年9月15日前,将下列材料报市房管局:
1、书面核查报告,内容包括各房地产交易中心编制总人数、可确认的登记官人数、推荐人数、核查中发现的问题、核查情况及核查合格人员名单(附信息库);
2、签署核查意见并盖章确认的《上海市2009年全国房屋登记官确认人员审核签报表》(一人一表,附人员申请材料)。
(四)审核
市房管局按照房屋登记官确认条件和比例进行审核,并将各房地产交易中心的编制总人数、可确认的登记官人数、推荐人数及合格人员名单在市房管局网站(www.shfg.gov.cn)上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于2009年10月15日前,将书面审核报告、审核合格人员名单(附信息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五)备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上报的符合房屋登记官确认程序、条件、比例的审核合格人员进行审定后予以备案,颁发《房屋登记官考核合格证书》。
四、确认的要求
(一)各区县房管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确定的房屋登记官的确认条件、比例和程序等要求,认真做好房屋登记官的申报、推荐工作,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二)各区县房管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申报、推荐工作,对在房屋登记审核岗位工作时间较长,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较高的审核人员优先予以推荐。对在房屋登记官确认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人员、单位,一经发现,取消相应人员的房屋登记官确认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三)房屋登记官确认工作中使用的申请表,《2009年全国房屋登记官确认审批表》、推荐人员信息库软件和审核合格人员信息软件,可在市房管网(www.shfg.gov.cn)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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