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做好本市房屋登记审核人员确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0 18:21:51 142 人看过

各区(县)房管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房屋登记审核人员培训考核工作(试行)的通知》(建房〔2009〕6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房屋登记审核人员确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房函〔2009〕533号)文件的要求,在房屋登记机构从事初审、复审、终审等具有房屋登记审核性质工作的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通过房屋登记审核人员培训考核或确认,取得《房屋登记官考核合格证书》后,成为房屋登记官,方可从事房屋登记审核工作。2009年开展房屋登记官确认工作,2010年起,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的考核标准、考核题库开展房屋登记官培训考核工作。

现就2009年本市房屋登记官确认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确认的人员条件

(一)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从事房地产登记管理3年以上的人员,可以申请房屋登记官确认。

(二)各房地产交易中心的房地产登记审核人员,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房屋登记官确认:

1、凡从事房屋登记初审、复审、终审工作3年以上,且在房屋登记工作中无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过错;

2、持有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核发的《房地产登记业务培训合格证书》;

3、已参加2008年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组织的房地产登记业务培训班。

二、确认的办法

本市房屋登记官确认采取各房地产交易中心申报、市或区县房管局核定、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汇总核查、市房管局审核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的方式进行。

三、确认的具体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申报

申请房屋登记官确认的人员,应向所在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交《全国房屋登记官确认申请表》(二份)、参加2008年培训并经盖章确认的《房地产登记业务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一份)。

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应根据房屋登记官确认条件,按照不超过本机构编制总人数20%的确认比例申报,于2009年8月5日前,将下列材料报所在区县房管局:

1、《上海市2009年全国房屋登记官确认人员审核签报表》(一人一表,附人员申请材料);

2、申报报告书,内容包括本单位编制总人数、推荐人数及名单、推荐意见等(附:①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审定的本单位编制人数批准文件②截止到2009年6月30日的在编人员名单)。

(二)推荐

市、区县房管局根据各房地产交易中心的上报材料和有关要求,对申报人员进行核定推荐,建立推荐人员信息库,于2009年8月15日前,将下列材料反馈各房地产交易中心:

1、签署推荐意见并盖章确认的《上海市2009年全国房屋登记官确认人员审核签报表》(一人一表,附人员申请材料);

2、推荐人员信息库(信息库软件在市房管局网站下载);

3、房地产交易中心申报报告书。

各房地产交易中心于2009年8月20日前将上述材料报市房地产交易中心。

(三)汇总核查

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对各区县推荐人员情况进行汇总,并根据历年房地产登记审核人员工作业绩记录及培训情况,进行核查。于2009年9月15日前,将下列材料报市房管局:

1、书面核查报告,内容包括各房地产交易中心编制总人数、可确认的登记官人数、推荐人数、核查中发现的问题、核查情况及核查合格人员名单(附信息库);

2、签署核查意见并盖章确认的《上海市2009年全国房屋登记官确认人员审核签报表》(一人一表,附人员申请材料)。

(四)审核

市房管局按照房屋登记官确认条件和比例进行审核,并将各房地产交易中心的编制总人数、可确认的登记官人数、推荐人数及合格人员名单在市房管局网站(www.shfg.gov.cn)上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于2009年10月15日前,将书面审核报告、审核合格人员名单(附信息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五)备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上报的符合房屋登记官确认程序、条件、比例的审核合格人员进行审定后予以备案,颁发《房屋登记官考核合格证书》。

四、确认的要求

(一)各区县房管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确定的房屋登记官的确认条件、比例和程序等要求,认真做好房屋登记官的申报、推荐工作,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二)各区县房管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申报、推荐工作,对在房屋登记审核岗位工作时间较长,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较高的审核人员优先予以推荐。对在房屋登记官确认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人员、单位,一经发现,取消相应人员的房屋登记官确认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三)房屋登记官确认工作中使用的申请表,《2009年全国房屋登记官确认审批表》、推荐人员信息库软件和审核合格人员信息软件,可在市房管网(www.shfg.gov.cn)下载。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1日 21:3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工作时间相关文章
  •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市物价局关于居住房屋改变使用性质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局、物价局:为了规范本市居住物业的使用管理,根据《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业主和使用人改变住宅使用性质以及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申领营业执照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一、因特殊需要改变住宅使用性质的,须经区、县房地局审批同意。其中涉及优秀近代建筑的,需经市文管委、市房地资源局和市规划局审批同意。所称的“特殊需要”是指公建设施、商业网点和社区配套服务设施不足,不能满足日常使用要求以及从事市政府鼓励类行业的情况。业主和使用人申请改变住宅使用性质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沿街底层住宅;(二)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三)符合房屋使用安全;(四)不造成居住使用困难;(五)不影响相邻房屋使用;(六)不影响文物和优秀近代建筑保护;(七)相邻业主、使用人以及业主委员会的书面同意证明,其中,改作经营餐饮和娱乐业的,须提交该幢房屋全体业主或使用人的书面同意证
    2023-06-10
    214人看过
  •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上海市城镇房屋纠纷仲裁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发布文号:沪房[1992]规字发第536号各区、县房产管理局,市房产经营公司,各系统房经营单位:为了认真贯彻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颁布施行的《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城镇房屋纠纷仲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房屋纠纷仲裁委员会多次商议,现将执行《条例》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条例的适用1、《条例》生效后受理的房屋纠纷案件,如民事行为发生在《条例》生效前,适用于行为发生时的房屋管理法规、规章和政策;当时法规、规章、政策没有具体规定的,可比照《条例》执行。2、对于发生在《条例》生效前、延续到《条例》生效后的行为处理,《条例》生效前的行为适用当时的房屋管理法规、规章和政策,《条例》生效后的行为适用《条例》。二、公房的分户、更改户名纠纷1、承租人与同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分列、更改承租户名的,应直接向出租人申请办理,出租人不同意或逾期不
    2023-06-06
    52人看过
  •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文号:沪房地资法[2005]249号发布日期:2005-4-30执行日期:2005-4-30各区(县)房地局、市建设用地事务中心:为切实做好本市征地补偿安置管理工作,完善征地补偿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一、征地的补偿标准(一)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标准按《关于调整本市征地补偿费标准的复函》(沪价房[1999]第316号、沪财综[1999]第049号)的规定执行。市局将抓紧做好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调整测算调整工作。(二)征地拆除农村非居住房屋及附属设施、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农村桥梁和被损毁蓄禽、水产、果树、苗木及花卉、菌菇、低值易耗品及水电配
    2023-06-10
    357人看过
  •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共有建筑面积分摊中如何界定“幢”的通知
    各房屋土地调查机构、房屋土地调查成果管理办公室:为了切实做好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工作,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房产测量规范》、《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有关房屋共有建筑面积分摊问题请示的复函》,经研究,现就房屋共有建筑面积分摊中“幢”的界定问题通知如下:1、《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规定,房屋共有建筑面积分摊以幢为单位。房屋共有建筑面积分摊中涉及“幢”的界定问题,按《房产测量规范》5.4.1规定“幢是指一座独立的、包括不同结构和不同层次的房屋”。因此对于地下结构相连地上多个主楼的建筑综合体,应当参照其结构、功能、规划等因素予以界定“幢”,即对于地上地下结构、功能互为相连,整体建筑不能区隔成为相互独立的各个单体建筑的,整体建筑界定为一幢,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按一幢处理;而地上地下按结构、功能仅
    2023-06-10
    321人看过
  • 上海市房地资源局关于办理结建民防工程房地产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局,市房地产登记处,各区县房地产登记处:为贯彻执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建设部[2001]108号令)、《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29号令),规范结建民防工程房地产登记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结建民防工程是指建设单位结合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二、凡2003年4月1日以后竣工验收备案的结建民防工程可以办理房地产登记。申请结建民防工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房地产登记册记载的土地使用权人。房地产登记机构在房地产权证中注记"民防工程"。1、2005年7月1日前已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的,房地产权利人可以持下列材料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补办结建民防工程登记:(1)《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2)身份证明(复印件);(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建筑工程项目表(原件);(4)民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民防建设
    2023-06-10
    454人看过
  • 市房产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房屋所有权登记收费有关问题的说明》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2-10-21【实施日期】2002-10-21【发布单位】【文号】武房产[2002]195号各区房产局、市登记发证中心、市交易互换中心、机关有关处室:为认真贯彻执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制发的《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武价房字2002]138号)的文件要求,现将我局制定并报市物价局、财政局备案的《关于贯彻房屋所有权登记收费有关问题的说明》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文件规定操作执行。执行中若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附件:1.《关于贯彻房屋所有权登记收费有关问题的说明》2.《武汉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附件:关于贯彻房屋所有权登记收费有关问题的说明为认真贯彻执行武汉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制发的《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武价房字[2002]138号)文件精神,现就新的房屋所有权
    2023-06-10
    482人看过
  •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土地)局、市局登记事务所: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使用土地管理问题的批复精神,加快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市局研究决定,对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土地登记自测图件不再进行技术审核,自测图件中的技术问题,由土地申请单位自行负责。对于仅有房屋所有权证,而缺少土地权源证件的宗地,可由申请登记单位出具《土地权属来源说明函》(见附件),并经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认定、盖章。权属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土地权属来源的合法性,四至界址与自测图件是否相符,四邻认界是否有权属纠纷。对权源合法,界址清楚,四邻无争的宗地,即可登记发证。附件:土地权属来源说明函______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我单位座落于______区县______号的土地,是年通过____方式取得的,(根据土地来源方式,具体写法详见提纲)该宗土地权属来源清楚,四邻无争议,土地使用权属我单位所有。请予登记发证。今后如发
    2023-06-10
    338人看过
  •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内销商品住房种类归并后交易审核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市农场局房地产受理处:为贯彻实施《关于内销商品住房种类归并的若干规定》,根据简化交易手续、统一交易审核程序和表式的要求,现通知如下:一、关于销售对象中改革开放后赴境外的中国公民改革开放后赴境外的中国公民是指1979年1月1日后赴国外或赴港、澳、台的中国公民。购房及办理转让过户时,赴国外的中国公民应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赴香港、澳门的,应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赴台湾的,应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二、关于合同的使用《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适用于已投入使用的房地产买卖。1999年12月1日内销商品住房种类归并后,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现房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1999年11月30日前已取得房地产权证、非商品房项目的现房,双方当事人均应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市房地资源局和市工商局制定,转让当事人应当参照示范文本按
    2023-06-10
    357人看过
  • 上海市住房和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操作细则的通知
    浦东新区土地规划局、区县房屋管理(土地)局、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浦东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办公室(中心):为积极推进住房租赁规范化管理,全面落实《上海市关于实施城市住房租赁管理办法的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我局根据《实施意见》,制定了《上海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操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执行。如果在实施过程中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的问题,请及时向市政府反馈。
    2023-05-07
    409人看过
  •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等部门关于购买经适房适用税费贷款政策通知
    各区(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县)管理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分局,有关商业银行:为支持符合准入条件的申请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29号)第二十三条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在本市现行3%契税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其中,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经济适用住房的,凭本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的首次购房证明,契税税率暂按1%征收。二、免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印花税。三、免收经济适用住房交易手续费。四、经济适用住房房屋登记费减半收取。五、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限额等事项,按照《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试行)》执行。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以按照规定,向有关银行申请商业性购房贷款,符合相关条件的,
    2023-06-10
    234人看过
  •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财政局、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文号:沪府办发[2008]5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的精神,进一步鼓励和支持住房消费,促进上海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要在积极贯彻国家有关保障性住房建设信贷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宽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筹措渠道,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积极争取本市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补充用于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等建设的试点,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二、个人转让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住房,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非普通住房按其转让收入与购
    2023-06-07
    260人看过
  • 关于印发《加强本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管理的规定》和《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守则》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局:为进一步适应城市建设发展并做好社会稳定工作,结合本市近几年房屋拆迁实际情况,我局对原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的管理规定和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守则作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加强本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管理的规定》和《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守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具体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加强本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管理的规定一、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上海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的拆迁行为,加强本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管理,制定本规定。二、本市从事房屋拆迁的工作人员应熟悉房屋拆迁相关法律和业务知识,取得可从事房屋拆迁工作的《职业资格证书》,遵守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守则。三、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统一组织本市的房屋拆迁职业培(复)训,对成绩合格者发给《职业资格证书》。对取得房屋拆迁《职业资格证书》的培训人员,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予以登记和备案。
    2023-04-23
    445人看过
  •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房地产经纪组织备案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局:1999年1月25日市工商局、市房地局下达的《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人资格管理的通知》(沪工商市〔1999〕18号)规定,本市房地产经纪组织在取得营业执照后,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为全面落实这一规定,现就房地产经纪组织备案问题通知如下:一、房地产经纪组织经备案后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备案证书。(一)2001年1月1日以后设立的房地产经纪组织,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并申领备案证书。(二)2000年12月31日以前已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房地产经纪组织,经年检合格,由原办理备案手续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备案证书。(三)房地产经纪组织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须向营业场所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申领分支机构备案证书。二、房地产经纪组织和分支机构办理备案手续须提交下列材料:(一)备案申请表;(二)工
    2023-06-10
    380人看过
  • 上海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商品住房预销售行为的通知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各房屋调查机构,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等文件精神,规范商品住房销售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秩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商品房销售监管工作的通知》(沪房地资交〔2007〕450号)关于预售许可最低规模的规定,建筑面积小于3万平方米的商品住房项目必须一次性申请预售;超过3万平方米、确需分批预售的,每次申请预售的建筑面积不得低于3万平方米。各房屋调查机构在出具工程进度现场鉴证报告时,对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面积小于3万平方米的,必须一次性工程进度现场鉴证、出具鉴证报告;大于3万平方米的,每次工程进度现场鉴证建筑面积不得低于3万平方米。各区(县)
    2023-06-10
    384人看过
换一批
#员工权益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工作时间又称劳动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在一昼夜和一周内从事劳动的时间。工作时间的长度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直接规定。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不遵守工作时间的规定或约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休息时间是在8小时以外劳动者自由支配的... 更多>

    #工作时间
    相关咨询
    • 现在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是如何规定的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7-26
      住房保障局和房产管理局是一个大系统,两个不同部门,分管职能不同,保障局以土地招标,建设房子,供暖,物业为主,房产管理局以房屋产权证,更名,房照等等有关为主。
    • 关问题于房屋
      澳门在线咨询 2022-10-30
      有效力,但不能保证物权,不动产物权登记才有对抗效力,有理帮你打赢官司,无理助你减少损失。
    • 关于房屋买卖房管局休假时间的问题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8-01
      星期天,在政府事业单位一般是不算工作日的。 星期六,办理房产证是不可以过户的::因罚房产交易中心是属,国有事业单位,他们是按国家法定假日和星期双休日休假的,所以每周的星期六、日是不办公,不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的。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农村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3-13
      [劳社部发[2007]31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办〔1995〕5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 [民险发〔1997〕27号]民政部关于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风险管理的通知 [渝劳农保发〔1999〕1号]重庆市劳动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在机构改革期间认真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紧急
    • 关于办理房屋的确权登记手续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4-22
      房屋确权登记的办理程序: 1、办理房产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申请单位(人)到房屋所在区房管局填写房产登记申请审批书,提供规定的资料进行登记;区房管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到现场勘测丈量、绘制平面图;符合登记要求的,将全部资料一式二份(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图纸一式三份(有共有权人的按共有人数增加),报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审批填制房屋权属证书,委托区房管局将权属证书发给申请单位人)。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