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中,原中国**租赁有限公司办公室副主任。
被告:格*特。柯*斯,德国籍人,原中国**租赁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租赁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1986年5月7日,**公司第4次董事会议指出,为了加强公司的管理和提高工作效率,责成总经理委员会立即着手电脑管理的准备工作,争取尽早引进并使用电脑,于第三季度内开始试用。此后,经人介绍,原告郑*中以电脑技术人员身份于同年9月调入**公司,任公司襄理、办公室副主任职务,负责公司的电脑管理工作。同年10月16日,**公司第5次董事会决定,在公司设置电脑室并聘请电脑专家(郑*中)。1992年7月14日,郑*中与**公司正式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规定:郑*中任总经理办公室副主任,公司可根据需要及其能力,安排和调整郑*中的工作,郑*中应服从公司的管理和安排,完成公司指派的工作任务。
郑*中到**公司工作后,在1987年至1989年期间为**公司基本完成了《多币种财务管理系统》和《租赁合同管理系统》两个计算机软件程序的编写和调试。直至1992年,郑*中还曾多次修改过上述两个软件。在上述软件开发过程中,**公司提供了所需的设备、资金和业务资料,为郑*中提供了电脑业务方面的学习、考察、交流和培训的机会,并指派了有关业务人员配合和参与开发工作。
1992年初,**公司总经理格*特。柯*斯要求郑*中交出该两软件的源程序,被拒绝。后在郑*中不在场的情况下,格*特。柯*斯拿走了郑*中编程序使用的公司所有的笔记本电脑。双方发生争议。1993年1月,郑*中调离**公司,但上述两个软件仍由**公司使用和维护。自两软件投入使用至诉讼时止,在**公司运转6年左右的时间。
1995年3月,郑*中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我到**公司后,利用公司的电脑及个人、家庭的物质、技术条件,独立设计了融资租赁公司专用的《多币种财务管理系统》和《租赁合同管理系统》计算机软件。因**公司与我没有签订项目任务书或合同,此软件开发工作与我任公司办公室襄理、副主任的职责范围无关,**公司也未向我提供开发软件所需的专门资金、设备或资料,故我的开发行为不是执行单位任务的职务行为,我是该两软件唯一的作者。**公司在未与我签订软件使用合同情况下,使用该两软件,不付报酬,并对软件进行复制、剽窃、抄袭、改编,侵犯了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公司总经理格*特。柯*斯拿走的笔记本电脑中存有该两软件的全部源程序、编译程序和调试数据,其拒不归还,也侵犯了我的软件著作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法院确认该两软件著作权归我享有,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连带赔偿我经济损失30万美元和1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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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计算机软件作品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通常语境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又被简称为软件著作权、计算机软著或者软著。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与一般作品著作权有许多不同,如一般作品著作权人被称为作者,一般是自...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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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归属贵州在线咨询 2023-02-17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归属,在通常情况下,一般属于软件开发者享有。 特殊情况有: (一)合作开发软件。 合作开发软件是指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合作开发的软件著作权归属由合作开发者签定书面合同约定。未签定合同或者合同未明确约定的,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的,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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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归属权是怎么确定的,如何确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归属权?台湾在线咨询 2022-05-06依照《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归属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独立开发。 这种开发是最普遍的情况。此时,软件著作权当然属于软件开发者,即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照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 (2)合作开发。 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一般是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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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开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归属谁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5-16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根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八条,合作开发的软件进行著作权登记的,可以由全体著作权人协商确定一名著作权人作为代表办理。 著作权人协商不一致的,任何著作权人均可在不损害其他著作权人利益的前提下申请登记,但应当注明其他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