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护商标专用权的原则
保护商标专用权的原则是指把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作为国家调整商标关系的指导思想和行为准则,即国家运用法律手段,按照法定的程序,赋予商标注册申请人以商标专用权,并在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上给予切实的保护,不允许有任何损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发生。
第一,商标专用权是商品生产发展的必然产物。商品生产,是为了交换而进行的生产,而不是为生产者自己消费。社会分工是商品生产的要求。我国社会分工的形式表现为多成份和多层次的经济结构。然而自愿原则又是商品交换的根本原则。任凭选购,争先出售,仍然是社会主义商品交换规律的反映,仍然是社会主义商品市场交换的要求。不承认商标专用权,竞争就会变成掠夺和无政府状态,就是允许假冒或破坏他人的商标;商品就无任何保证,也无人对商品负责任,市场秩序就会出现混乱。
第二,保护商标专用权,可以促进商品生产的发展。商标,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实际上是企业的标志。它所代表的商品信誉,就是企业信誉。区别商品,实际上是区别生产或经营的企业。保护商标专用权就是从法律上承认企业在商标信誉里凝结的“个别劳动”、“特殊劳动”,承认差别,才能奖励先进,推动后进。使先进的在经济效益上得到反映,使后进的不能把经营风险用假冒商标、粗制滥造的手段转嫁给消费者。促进生产者、经营者在改进生产上下功夫,提高质量,降低成本,形成合法的正当竞争。这样就可以保证市场秩序的稳定,从而促进商品生产的正常发展。
第三,只有保护商标专用权,消费者利益才能真正得到维护。通过确认商标专用权来保护消费者利益的途径主要是:商标权只限于该商标在批准注册时所核定的商品范围,消费者买到了使用该商标的质量低劣的商品,可以凭借商标找到生产者或经营者,或者向商标主管机关反映,使问题得到处理,对商品质量进行监督,从而使消费者的利益得到保障。这些只有在商标专用权取得法律保护的情况下才能收效。
二、保护合法竞争的原则
保护合法竞争的原则,是指对于商品生产者在商标上所表现出来的合法竞争,必须给予法律保护,作为调整商标关系的指导思想和人们行为的准则。
竞争是商品经济的伴生现象,只要有商品生产,就必然有竞争。可见竞争并不是资本主义社会特有的现象,在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也必然存在着竞争,而且需要开展竞争。要人为地排除竞争是不可能的,也是极为有害的。
然而,竞争,包括商标竞争在内,有正当竞争,也有不正当竞争。开展正当竞争,能够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和产品质量的提高;反之,采取不正当的竞争,则会破坏商品经济的发展,损害正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故国家必须颁布相应的法律、法规,用以调整竞争关系。正当竞争是法律允许的竞争,是合法竞争;不正当竞争是法律不允许的竞争,是不合法的竞争。国家借助法律手段调整竞争关系的目的,在于鼓励和保护合法竞争,防止和制裁不合法竞争,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保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就商标竞争来说,合法的竞争表现为生产者、经营者之间的公平竞争,靠产品质量取胜,千方百计维护自己的商标在公众中的信誉;不合法竞争表现为不择手段地假冒、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特别是驰名商标,败坏他人商标信誉,以及采取其他侵犯他人商标权益的手段,损人利己,坑害消费者,达到牟取非法利润的目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就把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列为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不合法行为。我国《商标法》确立关于保护合法竞争的原则,旨在禁止实施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等不合法竞争行为,保障生产者、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的商标专用权,维护商标管理秩序,保障消费者的利益,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所以保护合法竞争的原则,也是商标法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原则。
三、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
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是指把保护消费者利益作为调整商标关系的准则,即一切有关商标立法和商标实务都不能有损于消费者利益。
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是社会主义生产的根本目的,也是这一原则的宪法依据。在社会主义社会里的消费者,不管从什么角度来看,都是从事各行各业的劳动者,各个生产者从社会得到的消费品所包含的劳动量与提供给社会的劳动量是相等的。所以,我国的商标立法十分重视促使企业爱护商标信誉,保证商品质量,禁止粗制滥造、以次充好等欺骗消费者的行为。我国《商标法》十分强调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现在经常开展的
“防冒打假”活动,就是遵循这一原则进行的。消费者也可根据这一原则,提请法律帮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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